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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鄧小平以來,中國建立了退休制度,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沒有確立“政治退出”(politicalexit)制度,就是領導人退出政治領域的制度。

  常常的情況是“退而不休”,即使沒有了正式的職位,各級領導還是可以用各種方法來干預現任領導的事務,過度制約著現任領導。這實際上是領導層政治責任不能明確的一個重要因素,影響執政能力。在退休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建立政治退出制度顯得非常必要。

  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也通過其他途徑影響著官員的政治責任。例如,人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犯錯誤的官員經常被從一個職位調到另外一個職位,或者從公眾的視線中“消失”一會兒,又回來了。

  民主化不是政治改革的全部,但政治改革並不能排斥民主化。執政黨要通過政治改革重新確立執政黨的改革主體地位。中國共產黨現在的統治權很強大,但領導權很單薄。領導權如何得以確立和鞏固?領導權是執政黨繼續領導改革的能力。當強人政治過去之後,執政黨的領導權只能通過政治改革來實現。

  票決民主應從中央開始

  領導權的微弱和中共黨內沒有改革共識有緊密的關係。黨內沒有共識和黨內民主缺失有關。現在人們把黨內民主理解成集體領導,但實際上很容易演變成沒有人負責的局面。黨內責任制必須得到建立。如何建立?黨內民主不可避免,尤其是票決民主。票決民主要確立的是政治責任制。十七大已經在這方面走出了寶貴的一步,加速票決民主的制度化是必然的趨勢。

  除了政治責任制,黨內民主還涉及一個動員黨內改革力量的問題。不是說黨內沒有改革力量,但黨內的改革力量處於分散狀態。鄧小平早就強調過,黨內要有核心,沒有核心,黨的領導集體就會變成各種不同利益的組合。如果讓不同利益互相制約,那麼什麼事情都做不了。這個核心如何形成?在沒有政治強人可以指定一個“核心”的條件下,這個核心必須通過黨內民主來形成。

  在各級地方層面,要大力推行參與式和協商式民主。票決民主先要在黨內進行,主要解決黨內責任制問題和權力交班問題。票決民主會強化中央的合法性和權威。如果票決民主先從地方進行,這會加速中央權威的衰落。地方選舉表明地方權力機關的權力來自選民,而非上級政府。在地方政府是由選舉產生的,而上級政府不是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就是上級政府權威的急劇下降甚至喪失。相反,如果選舉民主從中央開始,則有利於制約地方權力,防止地方主義的崛起。

  從現有的村民選舉的經驗來看,在沒有建設好現代國家制度之前,過早引入地方選舉民主會帶來意想不到的負面效果。村民民主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應當好好總結,因為它們反映了選舉民主所能出現的變形。例如,在家屬勢力很大的鄉村,民主實際上是有名無實的,此其一;選舉出來的機構如何和黨的機構共處,此其二。

  但是,地方可以先行參與式和協商式民主。在這方面,民主具有更為廣泛的內容。選舉式民主主要是為了產生地方組織或者說地方的接班人問題(或者權力繼承問題)。一旦在地方放開選舉,就很難產生一個有效的政府。而參與式和協商式民主是為了改善現存地方政權。預算公開、公民社會建設等等都是地方民主的內容。在這方面,地方民主可以大有作為。

  同樣,政治改革或者民主化也可以發生在處於國家與社會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各種國家政治體制層面。這方面,中國基本國家制度已經存在,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改進或者改善。現存制度主要包括人大、政協和司法。人大和政協是代表機構。“三個代表”理論提出後,人們開始重視人民代表的利益代表問題。這方面有所進步,主要是在人大和政協代表的意見表達方面。但是制度和政策層面有很多問題仍有待於解決。例如,如何建立代表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如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人民沒有關係,那麼代表是不可能實現的。如何改進代表的產生和代表辦法?有人提出人大代表不能以個人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那麼人大作為整體又如何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就代表方面,一些新的實踐正在出現。積極的做法應當是考量如何改進這些實踐,而不是簡單否定這些實踐,因為否定是產生不了新制度的。

  關於司法獨立問題

  這裡有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獨立問題。這個問題比較敏感,但也可以加以理性的討論。司法不能獨立就是司法政治化,這已經產生了無窮的問題。司法是任何社會基本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這道防線如果失守,那麼基本社會正義就會蕩然無存。中國目前就面臨著這樣的情況,掌權者可以通過權力、有錢者可以通過金錢把司法程序“政治化”。

  司法系統是中國社會最為腐敗的部門之一。社會對政府的不信任主要也體現在司法方面。實際上,如果掌權者或者有錢者可以把司法政治化,人民或者被統治者也可以這樣做。人民不相信司法、不服司法,往往通過其他政治化的方式來求助問題的解決,例如集會、遊行、抗議、暴力,等等。政府一旦面臨這種情況,也就難以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這樣,你來我往,法律就成為誰也不認同其權威的一紙空文和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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