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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為本次訴訟的原告,目的並非金錢,只想為吳雄根的控訴進行代辯。又希望通過本次訴訟,看到日本能夠成為真正尊重人權的國家,這是我對此次審判的期望。
戰後我在戰俘營待了約三年時間,當時吳雄根也與我同在戰俘營。他生於一九二五年“舊滿洲”的延邊地區。
他身為朝鮮族,以日本國民身份接受徵兵,一九四五年八月九日蘇聯對日宣戰,隔天十日他於海拉爾入伍,旋即遭受蘇聯軍隊的攻擊,他捲入戰鬥中並身負重傷,被送到蘇聯境內的醫院。一九四八年出院後,經由朝鮮回到故鄉成為中國人。但曾為日本兵的事實使他遭受了許多歧視待遇。
幾年前我領取了給西伯利亞拘留者的慰問狀與慰問金。但日本國認為吳是外國人,因為這個理由所以認為他的情況不符合領取條件,這點令人無法接受。
為何他必須在西伯利亞過著拘留生活?請各位思考一下。過往,大日本帝國合併朝鮮,一度使朝鮮民族皆成為日本國民。其結果,他與我一樣因身為日本國民的義務而接受徵兵,成為關東軍士兵之後又成為蘇聯俘虜。只要是針對西伯利亞拘留這個事實施行的補償、慰勞,他就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
因為是日本國民所以被徵兵,使他成為西伯利亞俘虜的也是日本國。同樣都是這個不負責任的日本國,事到如今卻說因為他是外國人,所以無法接受賠償,這完全不合情理。
這明顯就是一種歧視,是國際上無法認可的人權漠視。
在這樣的問題上,不能僅思考一個日本國內通用的做法,更需要考量一種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邏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日本一樣,歐美各國也有殖民地,其他民族、外國籍的人們也成為軍人,為宗主國而戰。在戰後補償上,沒有國家會因國籍不同而採取差別待遇。作為戰勝國的美國、英國、法國自不待言,戰敗國的義大利、德國亦然。義大利對衣索比亞、索馬利蘭、厄利垂亞、利比亞等殖民地軍人皆進行了賠償。即便沒有殖民地的德國,在此舉一個例子,我讀過一本叫作《在波羅的海海濱》的書,由戰前拉脫維亞大使館陸軍武官的太太撰寫,內容描述一位拉脫維亞陸軍中尉的故事。
一九四〇年他為了謀求當時遭蘇聯占領的祖國獨立,加入了德軍的拉脫維亞人部隊,之後一九四一年德軍入侵蘇聯,待德國戰敗後他便亡命到瑞典,至一九八〇年過世為止,一直以德國軍人的身份領取年金。另外也有烏克蘭人同樣加入德軍,戰後亡命至美國,卻仍舊在德軍的賠償範圍之內。
這樣的舉例應該很清楚了吧。他們從來不曾是德國的國民,對德國而言,他們也始終都是外國人。
身為日本國民並服兵役的吳根雄,日本國對他的處置,是否有錯?
何況,為國而戰是一種可能喪命的行為。不管是受命或自願,都屬於國家和個人的一種契約,一種僱傭關係。
在這種狀況下,國籍根本毫無干係。
這是一種近代國家的常識。日本對人權的思考,在國際上既不通用,也談不上是文明國家或現代國家的做法。
這是我對國家的要求。類似這種國際性的戰後賠償,應該不具時效性。請不要一直逃避責任。而且,這種負面遺產也不應該再留給下一代。
最後是對法官們的期望。去年三月吳雄根來日本時,我也與有志一同的夥伴們共同前往國會、議員、政黨、總理府等處,為此事來回奔波。
確實我們獲得了同情。但什麼狀況都沒獲得改善。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都不作為的話,我們除了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別無他法。或許我們的想法過於單純,但我們相信法律的精神,仍會保障我們與生俱來的人權。同情,已經足夠了。無論如何請看清事實本身,希望能正面面對事物的本質,依據論理做出合情的判斷,以上,是我個人的期待。
對於在法官面前朗讀這份陳述書,謙二這樣表示:
我沒想過能打贏官司,只是在口頭辯論能夠利用的二十分鐘內,闡述我自己想表達的話。為了沒必要的戰爭出征,被迫從事沒必要的勞務,造成大量的親友死亡。外祖父母也是,戰爭讓存來養老的財產全部消失,而且平白受了許多苦難。向法官陳述這些事情或許毫無幫助,但總是要把心裡想說的話一吐為快。
口頭辯論結束後,謙二帶著訪日的吳根雄在日本旅遊。“到伊豆半島搭‘日式榻榻米座位列車’,一起去洗溫泉等。他也從中國帶了伴手禮來,十分樸素的一個人。”
如前所述,開庭當天並沒有大眾媒體前來採訪。事前有一些報紙訪問,刊登了一些周邊報導,但也僅止於此。當時的戰後賠償審判數量很多,這次的審判並不如“從軍慰安婦”問題一般,能夠獲得公眾廣泛的關注。謙二如此表示:“我沒怎麼意識到同時期在打的其他戰後賠償官司。報紙刊出的報導也鮮少有迴響或支援。大概就是那麼回事,多想也沒幫助。與我有往來的‘非戰兵士之會’舊會員們,倒是一路陪我走到最後。”
之後的訴訟,幾乎都是由律師與法院以書面往來,在謙二沒有機會發表證詞的狀況下進行。二〇〇〇(平成十二)年二月,東京地方法院做出請求駁回的判決。判決主旨有:一、關於損害賠償,因為“戰爭受害是國民必須艱苦忍受之事”,所以無法進行賠償;二、關於公開道歉一項,屬於“立法機關的裁量性判斷”。
戰後我在戰俘營待了約三年時間,當時吳雄根也與我同在戰俘營。他生於一九二五年“舊滿洲”的延邊地區。
他身為朝鮮族,以日本國民身份接受徵兵,一九四五年八月九日蘇聯對日宣戰,隔天十日他於海拉爾入伍,旋即遭受蘇聯軍隊的攻擊,他捲入戰鬥中並身負重傷,被送到蘇聯境內的醫院。一九四八年出院後,經由朝鮮回到故鄉成為中國人。但曾為日本兵的事實使他遭受了許多歧視待遇。
幾年前我領取了給西伯利亞拘留者的慰問狀與慰問金。但日本國認為吳是外國人,因為這個理由所以認為他的情況不符合領取條件,這點令人無法接受。
為何他必須在西伯利亞過著拘留生活?請各位思考一下。過往,大日本帝國合併朝鮮,一度使朝鮮民族皆成為日本國民。其結果,他與我一樣因身為日本國民的義務而接受徵兵,成為關東軍士兵之後又成為蘇聯俘虜。只要是針對西伯利亞拘留這個事實施行的補償、慰勞,他就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
因為是日本國民所以被徵兵,使他成為西伯利亞俘虜的也是日本國。同樣都是這個不負責任的日本國,事到如今卻說因為他是外國人,所以無法接受賠償,這完全不合情理。
這明顯就是一種歧視,是國際上無法認可的人權漠視。
在這樣的問題上,不能僅思考一個日本國內通用的做法,更需要考量一種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邏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日本一樣,歐美各國也有殖民地,其他民族、外國籍的人們也成為軍人,為宗主國而戰。在戰後補償上,沒有國家會因國籍不同而採取差別待遇。作為戰勝國的美國、英國、法國自不待言,戰敗國的義大利、德國亦然。義大利對衣索比亞、索馬利蘭、厄利垂亞、利比亞等殖民地軍人皆進行了賠償。即便沒有殖民地的德國,在此舉一個例子,我讀過一本叫作《在波羅的海海濱》的書,由戰前拉脫維亞大使館陸軍武官的太太撰寫,內容描述一位拉脫維亞陸軍中尉的故事。
一九四〇年他為了謀求當時遭蘇聯占領的祖國獨立,加入了德軍的拉脫維亞人部隊,之後一九四一年德軍入侵蘇聯,待德國戰敗後他便亡命到瑞典,至一九八〇年過世為止,一直以德國軍人的身份領取年金。另外也有烏克蘭人同樣加入德軍,戰後亡命至美國,卻仍舊在德軍的賠償範圍之內。
這樣的舉例應該很清楚了吧。他們從來不曾是德國的國民,對德國而言,他們也始終都是外國人。
身為日本國民並服兵役的吳根雄,日本國對他的處置,是否有錯?
何況,為國而戰是一種可能喪命的行為。不管是受命或自願,都屬於國家和個人的一種契約,一種僱傭關係。
在這種狀況下,國籍根本毫無干係。
這是一種近代國家的常識。日本對人權的思考,在國際上既不通用,也談不上是文明國家或現代國家的做法。
這是我對國家的要求。類似這種國際性的戰後賠償,應該不具時效性。請不要一直逃避責任。而且,這種負面遺產也不應該再留給下一代。
最後是對法官們的期望。去年三月吳雄根來日本時,我也與有志一同的夥伴們共同前往國會、議員、政黨、總理府等處,為此事來回奔波。
確實我們獲得了同情。但什麼狀況都沒獲得改善。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都不作為的話,我們除了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別無他法。或許我們的想法過於單純,但我們相信法律的精神,仍會保障我們與生俱來的人權。同情,已經足夠了。無論如何請看清事實本身,希望能正面面對事物的本質,依據論理做出合情的判斷,以上,是我個人的期待。
對於在法官面前朗讀這份陳述書,謙二這樣表示:
我沒想過能打贏官司,只是在口頭辯論能夠利用的二十分鐘內,闡述我自己想表達的話。為了沒必要的戰爭出征,被迫從事沒必要的勞務,造成大量的親友死亡。外祖父母也是,戰爭讓存來養老的財產全部消失,而且平白受了許多苦難。向法官陳述這些事情或許毫無幫助,但總是要把心裡想說的話一吐為快。
口頭辯論結束後,謙二帶著訪日的吳根雄在日本旅遊。“到伊豆半島搭‘日式榻榻米座位列車’,一起去洗溫泉等。他也從中國帶了伴手禮來,十分樸素的一個人。”
如前所述,開庭當天並沒有大眾媒體前來採訪。事前有一些報紙訪問,刊登了一些周邊報導,但也僅止於此。當時的戰後賠償審判數量很多,這次的審判並不如“從軍慰安婦”問題一般,能夠獲得公眾廣泛的關注。謙二如此表示:“我沒怎麼意識到同時期在打的其他戰後賠償官司。報紙刊出的報導也鮮少有迴響或支援。大概就是那麼回事,多想也沒幫助。與我有往來的‘非戰兵士之會’舊會員們,倒是一路陪我走到最後。”
之後的訴訟,幾乎都是由律師與法院以書面往來,在謙二沒有機會發表證詞的狀況下進行。二〇〇〇(平成十二)年二月,東京地方法院做出請求駁回的判決。判決主旨有:一、關於損害賠償,因為“戰爭受害是國民必須艱苦忍受之事”,所以無法進行賠償;二、關於公開道歉一項,屬於“立法機關的裁量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