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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團體的活動卻在一九九二年終止。當年十月正好是日中恢復邦交二十周年紀念,適逢日本天皇訪中期間。
不管有怎樣的大環境背景,吳雄根等人的活動暫時停止了。根據林永大的說法,一九九五年的時點上,吳雄根對林如此說過:“就算只有我一個人,也想從俄國政府拿到勞動證明書。”“如果能拿到俄國出示的勞動證明書,就能證明一個朝鮮族人確實進過西伯利亞戰俘營,可以依此為證。”[21]而吳來訪日本,則是翌年的事情。
一九九六年邀請吳雄根來日本的,是“要求對朝鮮與朝鮮人公開道歉賠償審判促進會”這個團體。該會的代表人物,是一位名叫宋斗會的“在日朝鮮人”。
一九一五年出生的宋斗會,一九二〇(大正九)年來到日本,成為京都日蓮宗寺院的徒弟,並於該地生活。一九三四年前往中國東北,從事過各種各樣的活動。
戰後,宋在中國東北遭到國民黨拘留,一九四七年才“歸國”回到日本。但隨後在日本政府剝奪國籍的政策下,失去了國籍。對此,宋於一九六九年發起“日本國籍確認訴訟”。接著一九七三(昭和四十八)年,他在法務省前燒掉了自己的“外國人登錄證”,聲明自己擁有日本國籍。[22]
之後宋輾轉日本全國各地,住在當時京都大學學生自治會自主管理的熊野寮一室。他與日本的協助者結成集會組織,支援“浮島丸事件”的韓國人存活者與遺族們共同發起的“違反安全管理義務和賠償請求訴訟”。這是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一艘返回朝鮮的船隻在舞鶴港海面發生爆炸並沉沒的事件。一九九二年對此事件提出訴訟,二〇〇三年國家承認應當負擔部分責任。
宋所屬的團體,於一九九六年三月邀請吳根雄來日。除了在九州、京都、東京等地集會發表演講,也向國會議員、政黨、總理府等處陳情。
吳陳情時,也邀請了謙二。謙二也“叫上同分所的朋友們,以支援的形式”一同前往。
不過謙二對這類活動並不抱持太大期望。在吳雄根寫給謙二的信件中,說明在中國推進的這些運動也不見成果,因此希望發起訴訟。但謙二則回信:“我非常能夠理解您的遺憾,但如果給您提供充滿希望的資訊或觀察,從結果來看反而是一種罪惡。”說明從自己的角度來看,對運動成果並不抱有太高的期望。
即便如此,謙二仍與吳一同前往拜訪國會議員與總理府。根據謙二的說法:“遭到對方虛與委蛇又毫無效用的對待。我會一同前往,但只是想幫忙帶路,帶他到各個要提出訴求的地方而已。”
在這個過程中,對方委託謙二共同作為訴訟的共同原告。這個委託,也通過無償幫助吳雄根進行訴訟的律師傳達給謙二:對國家提起訴訟,要求提供損害賠償與公開道歉。
宋斗會讓人很難理解,因為在大家看來這樣的訴訟也不可能打贏。老實說收到委託時,有點不知該如何是好。不過我認為對方的說法還算正確,如果要乾的話,也不是不行。自己身為一個日本人,應該為吳先生做點什麼,帶著這種想法接受了委託。
當時完全沒想過諸如牽扯上了這種事情很麻煩或擔心周遭的眼光等問題。反正我自己生來屬於“下層的下層”,別人對我的評價、說三道四什麼的,我完全不在意。
亞洲各地區對日本發起的戰後賠償訴訟,幾乎沒有任何擁有日本國籍的日本人同列共同原告的例子。在西伯利亞戰俘問題上,有各式各樣立場的“原日本兵”同樣都是受害者,日本的戰俘團體雖然協助過韓國或中國的戰俘,但從未出現並列共同原告的例子。
一九九六年九月,終於向東京地方法院遞出訴狀。“日裔日本人原俘虜”與“朝鮮裔中國人原俘虜”,在本國保守派的支援下,發起史無前例的訴訟。
七、國民的良心
謙二他們的訴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第一輪公審。但這天只在法官表示此案並非損害賠償、應屬於行政訴訟的發言後,便宣布退庭了。更換法官之後,於五月十三日舉行第二次公審,原告終於獲得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天謙二與在“非戰兵士之會”結識的兩名原日本兵,一起套上寫有部隊名與軍階名的白色肩帶,從地鐵站走向法院。這是宋斗會提議的宣傳訴求手法,但卻沒有大眾媒體前來採訪。同行的只有宋的支援團體,以及謙二的家人而已。
吳雄根在法庭上說明被送至西伯利亞的經過。律師要求“希望唱出征時聽到的軍歌”,吳在法官面前唱起當時的軍歌,歌詞如下:
代天行道討不義
忠勇無雙我軍兵
歡聲雷動相迎送
今當出征為家國
事後吳雄根自己如此寫道:“我當時的心情根本不想唱這首歌。但(律師)如此要求下,於法官面前唱起五十五年前在邊境的石硯鎮,飄然飛舞的日之丸國旗與母親和妹妹的目送下,登上火車時聽到的那首歌。”(《上告理由書》,平成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終於輪到謙二站到證人席敘述遭拘留的經過,以及如何與吳根雄相識。當時他準備了“意見陳述書”,在法庭上幾乎全部依照該書宣讀:
不管有怎樣的大環境背景,吳雄根等人的活動暫時停止了。根據林永大的說法,一九九五年的時點上,吳雄根對林如此說過:“就算只有我一個人,也想從俄國政府拿到勞動證明書。”“如果能拿到俄國出示的勞動證明書,就能證明一個朝鮮族人確實進過西伯利亞戰俘營,可以依此為證。”[21]而吳來訪日本,則是翌年的事情。
一九九六年邀請吳雄根來日本的,是“要求對朝鮮與朝鮮人公開道歉賠償審判促進會”這個團體。該會的代表人物,是一位名叫宋斗會的“在日朝鮮人”。
一九一五年出生的宋斗會,一九二〇(大正九)年來到日本,成為京都日蓮宗寺院的徒弟,並於該地生活。一九三四年前往中國東北,從事過各種各樣的活動。
戰後,宋在中國東北遭到國民黨拘留,一九四七年才“歸國”回到日本。但隨後在日本政府剝奪國籍的政策下,失去了國籍。對此,宋於一九六九年發起“日本國籍確認訴訟”。接著一九七三(昭和四十八)年,他在法務省前燒掉了自己的“外國人登錄證”,聲明自己擁有日本國籍。[22]
之後宋輾轉日本全國各地,住在當時京都大學學生自治會自主管理的熊野寮一室。他與日本的協助者結成集會組織,支援“浮島丸事件”的韓國人存活者與遺族們共同發起的“違反安全管理義務和賠償請求訴訟”。這是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一艘返回朝鮮的船隻在舞鶴港海面發生爆炸並沉沒的事件。一九九二年對此事件提出訴訟,二〇〇三年國家承認應當負擔部分責任。
宋所屬的團體,於一九九六年三月邀請吳根雄來日。除了在九州、京都、東京等地集會發表演講,也向國會議員、政黨、總理府等處陳情。
吳陳情時,也邀請了謙二。謙二也“叫上同分所的朋友們,以支援的形式”一同前往。
不過謙二對這類活動並不抱持太大期望。在吳雄根寫給謙二的信件中,說明在中國推進的這些運動也不見成果,因此希望發起訴訟。但謙二則回信:“我非常能夠理解您的遺憾,但如果給您提供充滿希望的資訊或觀察,從結果來看反而是一種罪惡。”說明從自己的角度來看,對運動成果並不抱有太高的期望。
即便如此,謙二仍與吳一同前往拜訪國會議員與總理府。根據謙二的說法:“遭到對方虛與委蛇又毫無效用的對待。我會一同前往,但只是想幫忙帶路,帶他到各個要提出訴求的地方而已。”
在這個過程中,對方委託謙二共同作為訴訟的共同原告。這個委託,也通過無償幫助吳雄根進行訴訟的律師傳達給謙二:對國家提起訴訟,要求提供損害賠償與公開道歉。
宋斗會讓人很難理解,因為在大家看來這樣的訴訟也不可能打贏。老實說收到委託時,有點不知該如何是好。不過我認為對方的說法還算正確,如果要乾的話,也不是不行。自己身為一個日本人,應該為吳先生做點什麼,帶著這種想法接受了委託。
當時完全沒想過諸如牽扯上了這種事情很麻煩或擔心周遭的眼光等問題。反正我自己生來屬於“下層的下層”,別人對我的評價、說三道四什麼的,我完全不在意。
亞洲各地區對日本發起的戰後賠償訴訟,幾乎沒有任何擁有日本國籍的日本人同列共同原告的例子。在西伯利亞戰俘問題上,有各式各樣立場的“原日本兵”同樣都是受害者,日本的戰俘團體雖然協助過韓國或中國的戰俘,但從未出現並列共同原告的例子。
一九九六年九月,終於向東京地方法院遞出訴狀。“日裔日本人原俘虜”與“朝鮮裔中國人原俘虜”,在本國保守派的支援下,發起史無前例的訴訟。
七、國民的良心
謙二他們的訴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第一輪公審。但這天只在法官表示此案並非損害賠償、應屬於行政訴訟的發言後,便宣布退庭了。更換法官之後,於五月十三日舉行第二次公審,原告終於獲得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天謙二與在“非戰兵士之會”結識的兩名原日本兵,一起套上寫有部隊名與軍階名的白色肩帶,從地鐵站走向法院。這是宋斗會提議的宣傳訴求手法,但卻沒有大眾媒體前來採訪。同行的只有宋的支援團體,以及謙二的家人而已。
吳雄根在法庭上說明被送至西伯利亞的經過。律師要求“希望唱出征時聽到的軍歌”,吳在法官面前唱起當時的軍歌,歌詞如下:
代天行道討不義
忠勇無雙我軍兵
歡聲雷動相迎送
今當出征為家國
事後吳雄根自己如此寫道:“我當時的心情根本不想唱這首歌。但(律師)如此要求下,於法官面前唱起五十五年前在邊境的石硯鎮,飄然飛舞的日之丸國旗與母親和妹妹的目送下,登上火車時聽到的那首歌。”(《上告理由書》,平成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終於輪到謙二站到證人席敘述遭拘留的經過,以及如何與吳根雄相識。當時他準備了“意見陳述書”,在法庭上幾乎全部依照該書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