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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立志社再次向明治政府提交設立民選議院的建議書。建議書在批評明治政府八大弊端的同時,正式提出了“開設國會”、“減輕地稅”、“修改不平等條約”等自由民權運動的三大綱領,廣泛吸引了社會各個階層,自由民權運動開始具有群眾性。1878年9月,以立志社為中心,再次在大阪召開重建愛國社大會,全國有13個縣派代表參加。1880年3月,愛國社召開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並成立了“國會期成同盟”,同時向政府提交情願書,要求召開國會。此時全日本共有200多個民權團體,由集體或個人起草的日本憲法草案達數十種。在社會各界的壓力下,1881年10月,政府罷免了主張儘快頒布憲法、召開國會的大隈重信等激進派官員,同時頒布在1890年開設民選議院以及制定憲法的詔書,並威脅“如仍有故意逞躁急煽事變,為害治安者,將繩以國法”。
為準備在國會中進行政黨活動,以板垣退助為中心在1881年10月組成自由黨,1882年4月以大隈重信為首組建立憲改進黨,但因各自黨內的矛盾以及兩黨之間的互相攻擊,結果使基層黨員失去耐心,逐漸轉向激進道路,領導農民、市民等群眾進行了一系列武裝抗爭的事件,從而使自由民權運動在1884年前後達到高潮。然而,這些武裝抗爭均被政府鎮壓下去,儘管1887年圍繞修改不平等條約問題自由民權運動又形成新的高潮,但政府在同年底頒布《保安條例》,大肆逮捕或驅逐自由民權派成員,自由民權運動遂告結束。
三、 帝國憲法
自由民權運動的直接後果是迫使政府承諾制定憲法、召開民選國會。為此政府派伊藤博文前往歐洲、主要是德國進行考察,準備以君主立憲專制政體的德意志帝國憲法為藍本制定憲法;同時迅速擴大皇室財產,確立天皇制政權的經濟基礎;加強華族制度,培養維護皇權的特權階層;同時,在1885年又將太政官制改為內閣制,由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組成內閣,並決定通過考試錄用文官及其晉升等。經過這些準備活動後,1889年2月,由明治天皇親自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亦稱為《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首先明確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天皇決定行政各部之官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天皇統帥陸海軍”,“天皇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等。立法、軍事、行政、外交等權力全部集中天皇手裡,司法權亦“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之”。
儘管明治憲法規定日本帝國臣民有“信教之自由”和“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居住與遷徙之自由”,但又規定“不妨礙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及在“法律範圍內”。
憲法規定,國務大臣的職責是“輔弼天皇”,由天皇任命,對天皇負責,同時規定“樞密顧問依樞密院官制之規定,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帝國議會採取兩院制,貴族院由皇族、華族和“敕選議員”組成,眾議院由具有一定財產資格的選民選舉產生。
《明治憲法》具有天皇擁有一切大權、行政權高於其他國家權力、立法權受到限制、統帥權獨立等特點,因而從制度上奠定了天皇君主專制主義政治體制的基礎。但是,由於天皇被塑造成現人神,很少干預人間政治,所以其政治體制是極少數軍閥、官僚、貴族借“天皇大權”之名、行寡頭政治之實的專制體制。儘管如此,該憲法是亞洲第一部憲法,從法制建設的意義上來說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年7月進行了第一次眾議院議員選舉。由於選舉法規定只有每年交納15日元以上直接國稅、年滿25歲以上的男子才有選舉權,交納同等直接國稅、年滿30歲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選舉權,因此,當時僅占全國人口1%的男性日本臣民才具有選舉權。另一方面,因地稅約占政府財政收入的60%,所以具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者大多是交納高額地稅者,在第一次選舉中當選的300眾議院議員中有半數是大土地所有者及從事農業者。正因如此,具有政府預算案審批權的眾議院經常圍繞減輕地稅問題與政府發生衝突。
從1890年11月第一次帝國議會成立到1894年 6月甲午戰爭爆發前夕,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裡,前後共召開過六屆議會,其中有三屆議會被解散,更迭了兩屆內閣。第從一屆到第三屆議會,主要是以自由黨和改進黨為中心的“民黨”,代表中小地主以及中小工商業者的利益,從反對藩閥政治的立場出發,打著“修養民力”、“節約經費”的口號,拒不通過政府提出的擴充軍備的預算,同時要求減輕地稅、削減政府開支、核減官員薪俸、整頓吏、反對軍事部門的積弊、反對政府干涉選舉等,結果迫使政府不是答應政黨的要求,就是解散議會重新選舉。1892年11月第四屆議會召開之前,伊藤博文率領薩、長“開國元勛”,組成“元勛內閣”,準備進行“明治政府的最後一戰”,而國會中的反對派也組織力量,準備“一舉打垮整個藩閥”,結果雙方在議會中僵持不下。伊藤策動天皇下達詔書,聲稱“國防之事,苟緩一日,或將遺恨萬年”,表示今後六年內每年節省30萬日元宮廷用費,加上文武官員月薪的十分之一,以補造船軍費之不足。在天皇權威的壓力下,政府預算案好不容易通過了議會的審議。
為準備在國會中進行政黨活動,以板垣退助為中心在1881年10月組成自由黨,1882年4月以大隈重信為首組建立憲改進黨,但因各自黨內的矛盾以及兩黨之間的互相攻擊,結果使基層黨員失去耐心,逐漸轉向激進道路,領導農民、市民等群眾進行了一系列武裝抗爭的事件,從而使自由民權運動在1884年前後達到高潮。然而,這些武裝抗爭均被政府鎮壓下去,儘管1887年圍繞修改不平等條約問題自由民權運動又形成新的高潮,但政府在同年底頒布《保安條例》,大肆逮捕或驅逐自由民權派成員,自由民權運動遂告結束。
三、 帝國憲法
自由民權運動的直接後果是迫使政府承諾制定憲法、召開民選國會。為此政府派伊藤博文前往歐洲、主要是德國進行考察,準備以君主立憲專制政體的德意志帝國憲法為藍本制定憲法;同時迅速擴大皇室財產,確立天皇制政權的經濟基礎;加強華族制度,培養維護皇權的特權階層;同時,在1885年又將太政官制改為內閣制,由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組成內閣,並決定通過考試錄用文官及其晉升等。經過這些準備活動後,1889年2月,由明治天皇親自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亦稱為《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首先明確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天皇決定行政各部之官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天皇統帥陸海軍”,“天皇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等。立法、軍事、行政、外交等權力全部集中天皇手裡,司法權亦“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之”。
儘管明治憲法規定日本帝國臣民有“信教之自由”和“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居住與遷徙之自由”,但又規定“不妨礙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及在“法律範圍內”。
憲法規定,國務大臣的職責是“輔弼天皇”,由天皇任命,對天皇負責,同時規定“樞密顧問依樞密院官制之規定,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帝國議會採取兩院制,貴族院由皇族、華族和“敕選議員”組成,眾議院由具有一定財產資格的選民選舉產生。
《明治憲法》具有天皇擁有一切大權、行政權高於其他國家權力、立法權受到限制、統帥權獨立等特點,因而從制度上奠定了天皇君主專制主義政治體制的基礎。但是,由於天皇被塑造成現人神,很少干預人間政治,所以其政治體制是極少數軍閥、官僚、貴族借“天皇大權”之名、行寡頭政治之實的專制體制。儘管如此,該憲法是亞洲第一部憲法,從法制建設的意義上來說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年7月進行了第一次眾議院議員選舉。由於選舉法規定只有每年交納15日元以上直接國稅、年滿25歲以上的男子才有選舉權,交納同等直接國稅、年滿30歲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選舉權,因此,當時僅占全國人口1%的男性日本臣民才具有選舉權。另一方面,因地稅約占政府財政收入的60%,所以具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者大多是交納高額地稅者,在第一次選舉中當選的300眾議院議員中有半數是大土地所有者及從事農業者。正因如此,具有政府預算案審批權的眾議院經常圍繞減輕地稅問題與政府發生衝突。
從1890年11月第一次帝國議會成立到1894年 6月甲午戰爭爆發前夕,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裡,前後共召開過六屆議會,其中有三屆議會被解散,更迭了兩屆內閣。第從一屆到第三屆議會,主要是以自由黨和改進黨為中心的“民黨”,代表中小地主以及中小工商業者的利益,從反對藩閥政治的立場出發,打著“修養民力”、“節約經費”的口號,拒不通過政府提出的擴充軍備的預算,同時要求減輕地稅、削減政府開支、核減官員薪俸、整頓吏、反對軍事部門的積弊、反對政府干涉選舉等,結果迫使政府不是答應政黨的要求,就是解散議會重新選舉。1892年11月第四屆議會召開之前,伊藤博文率領薩、長“開國元勛”,組成“元勛內閣”,準備進行“明治政府的最後一戰”,而國會中的反對派也組織力量,準備“一舉打垮整個藩閥”,結果雙方在議會中僵持不下。伊藤策動天皇下達詔書,聲稱“國防之事,苟緩一日,或將遺恨萬年”,表示今後六年內每年節省30萬日元宮廷用費,加上文武官員月薪的十分之一,以補造船軍費之不足。在天皇權威的壓力下,政府預算案好不容易通過了議會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