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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好閉嘴”與“想想國家的重要問題”

  魯、胡二人對國民黨的批判,在方式上表現出鮮明的差異。

  魯迅慣用雜文這種文體進行批判,通常都很短小、凝鍊。而胡適則通常是用長篇論說文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見解。這種不同文體的選擇,除了其他一些主客觀原因外,恐怕也因為二人在政治學的理論修養上相差很大。魯迅那些針砭現實政治的文章,之所以都寫得短小精悍,也因為他其實不可能洋洋灑灑、長篇大論地談論政治問題。說得直白些,魯迅缺乏對政治問題進行刨根究底、瞻前顧後地分析、評說的理論修養(當然,他也不屑於具備這種修養)。而胡適幾乎從不純感性、純直觀地談論政治問題,他總要依據自己的信念、自己的“主義”、自己的政治理論修養,並且還依據自己在美國對民主政治的目睹和參與,來對中國的政治問題展開論述,來表達自己的褒貶臧否。在這個意義上,胡適那些談論政治問題的文章,是標準的“政論”,而魯迅那些談論政治問題的雜文,則不宜稱作“政論”(當然,他也不屑於這種稱呼)。

  對於現實政治問題,魯迅總是從反面出擊,往往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抓住要害,一針見血。而且總是以嘲諷為基調的。魯迅止於對現狀的冷嘲熱諷,卻並不對應該如何發表正面的看法。當年,在與自由主義者的爭論中,梁實秋曾寫了《“不滿於現狀”,便怎樣呢?》(13)一文,其中說:“現在有智識的人(尤其是夙來有‘前驅者’‘權威’‘先進’的徽號的人),他們的責任不僅僅是冷譏熱嘲地發表一點‘不滿於現實’的雜感而已,他們應該更進一步的誠誠懇懇地去求一個積極醫治‘現實’的藥方。”梁實秋要求知識精英不要止於對現實的“冷譏熱嘲”,而要正面地發表積極的、建設性的意見。這種要求首先是針對魯迅的雜感而發的。魯迅對此的回答是:“被壓榨得痛了,就要叫喊,原不必在想出更好的主義之前,就定要咬住牙關。”(14)。說沒有正面的意見要表達,就不能對現狀表示不滿,這固然荒謬。但時刻對現狀感到不滿的魯迅本沒有多少正面的意見要表達,卻也是真的。魯迅之所以在談論政治現狀時總是從反面出擊,也因為他無法從正面發表政治意見(當然,他也不屑於正面地發表政治意見)。魯迅沒有政治上的“信念”要堅守,沒有政治上的“主義”要宣傳,所以,從反面談論政治問題,也是極自然的選擇。而從反面談論問題,言必嘲諷也是難以避免的。魯迅也曾有這樣的夫子自道:“我------好作短文,好用反語,每遇辯論,輒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迎頭一擊。”(15)好用反語,固然有性情、氣質方面的原因,但本就沒有堅定而系統的正面意見要表達,恐也是原因之一種吧。而胡適則不同。胡適對中國的政治,有一整套現實的設計,甚至有短期、中期和長期等不同時段的目標規劃。這也使得胡適有可能總是從正面對國民黨的政治提出批評;總是不但指出國民黨做得不對,還指出為何做得不對,更詳細地指出怎樣做才對。正面的建設性的批評再尖銳,給聽者的感覺也與反面的嘲諷是大不一樣的。

  魯迅的不罵蔣介石與胡適的敢罵蔣介石(6)

  魯、胡二人的批判還有一點不同,也許也值得一說。這就是,魯迅是不斷地變換筆名發表自己的文章,而胡適則始終堅持用真名實姓。魯迅頻繁地變更文章的署名,自有不得已的理由,這裡也並無說魯迅不該如此之意。但這在客觀上也畢竟與胡適形成一種對照。胡適是把是否以真姓名發表言論視作一個原則問題的。在1931年1月15日致蔣介石侍從室主任陳布雷的信中,胡適這樣評說《新月》的“人權運動”:“《新月》在今日輿論界所貢獻者,唯在以真姓名發表負責任的文字。此例自我提倡出來,我們自信無犯罪之理。所謂‘負責任’者,我們對於發表言論,完全負法律上的責任------此類負責任的言論,無論在任何文明國家之中皆宜任其自由發表,不可加以壓迫。若政府不許人民用真姓名負責發表言論,則人民必走向匿名攻訐或陰謀叛逆之路上去。”到了1959年,胡適還對台灣的《自由中國》雜誌提出了這樣的要求:“必須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則一概不予登載。”(16)魯迅不斷地更換筆名自有他的苦衷,而胡適堅持用真姓名也自有他的理由。這裡不對二者做出孰是孰非的評說,只指出:一篇用筆名寫的批判文章,與一篇用真姓名寫的批判文章,給人的感覺也是兩樣的。

  在文章的整體風格上,魯迅以尖銳、潑辣著稱。他對雜文的要求是應該如匕首和投槍,應該能“一擊致敵於死命”。他自己的雜文當然是這方面的典範。郁達夫曾說魯迅的文章“簡煉得象一把匕首,能以寸鐵殺人,一刀見血。”(17)這說出的是魯迅讀者的普遍感受,當然也是國民黨當局對魯迅文章的感受。而胡適作文追求的是平易暢達,怎樣才能最清楚明白地表達他的見解、宣傳他的“主義”,他就怎樣寫。即便同樣是對國民黨的嚴厲批評,如果說魯迅給人的感覺是總如“寸鐵殺人”的匕首,那最嚴厲時的胡適,也只是像手術刀。同是利器,匕首和手術刀也讓人產生完全不同的感覺。再鏽鈍的匕首,也是殺人的“兇器”,因而也讓人感到一種寒冽、一份恐懼;而再鋒利的手術刀,也是救人的工具,因而也總讓人感到一種慈愛、一份溫情。魯、胡二人批評現實的文章,的確有“殺人”與“救人”、“放火”與“滅火”之別。在《花邊文學》的“前記”里,針對《申報·自由談》“籲請海內文豪,從茲多談風月”的啟事,魯迅寫道:“談風雲的人,風月也談得”,而“想從一個題目限制了作家,其實是不能夠的。------‘月白風清,如此良夜何?’好的,風雅之至,舉手贊成。但同是涉及風月的‘月黑殺人夜,風高放火天’呢,這不明明是一聯古詩麼?”魯迅的意思是,像他這樣談慣了“風雲”的人,即便只能談“風月”,也照樣可以談出刀光劍影,照樣可以談得烈焰灼人。有趣的是,在“人權運動”遭到打壓後,胡適也用一則古典表明過心跡。1929年12月,胡適將“人權運動”中的文章集為《人權論集》出版,並在序言中說:“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上帝我們尚且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與孫中山?”又寫道:“周櫟園《書影》里有一則很有意味的故事:昔有鸚鵡飛集陀山。山中大火,鸚鵡遙見,入水濡羽,飛而灑之。天神言:‘爾雖有志意,何足雲也?’對曰:‘嘗僑居是山,不忍見耳。’今天正是大火的時候,我們骨頭燒成灰終究是中國人,實在不忍袖手旁觀。我們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點未必能救火,我們不過盡我們的一點微弱的力量,減少良心上的一點譴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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