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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耳其的耕地在全部國土面積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為29.9%,1976年為31%。換言之,20世紀60—70年代,耕地面積並未出現明顯的增長趨勢;在此期間農作物產量的增長,主要在於農業技術的進步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主要農作物小麥的單位面積產量,1925年為每公頃344公斤,1950年為每公頃865公斤,1960年為每公頃1 097公斤,1980年為每公頃1 829公斤,1997年為每公頃1 997公斤。棉花的單位面積產量,1925年為每公頃437公斤,1950年為每公頃264公斤,1960年為每公頃283公斤,1980年為每公頃744公斤,1997年為每公頃1 152公斤。甜菜的單位面積產量,1925年為每公頃1 752公斤,1950年為每公頃16 781公斤,1960年為每公頃21 608公斤,1980年為每公頃25 119公斤,1997年為每公頃39 424公斤。菸草的單位面積產量,1925年為每公頃849公斤,1950年為每公頃785公斤,1960年為每公頃735公斤,1980年為每公頃1 024公斤,1997年為每公頃988公斤。另據資料統計,大麥的單位面積產量,1948年為每公頃1 186公斤,1960年增至每公頃1 304公斤,1975年達到每公頃1 731公斤,1948—1975年單位面積產量增長超過50%。馬鈴薯的單位面積產量,1948年為每公頃6 909公斤,1960年增至每公頃8 750公斤,1975年達到每公頃13 911公斤,1948—1975年單位面積產量增長超過100%。

  在耕地面積擴大、農業機械推廣、農業技術進步和農作物產量增長的基礎之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土耳其的農作物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經濟作物的增長幅度加快,農業生產的市場化程度隨之提高。1950年,糧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825萬公頃,產量為780萬噸,經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85萬公頃,產量為180萬噸。1960年,糧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1 300萬公頃,產量為1 520萬噸,經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129萬公頃,產量為650萬噸。1970年,糧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132萬公頃,產量為159萬噸,經濟作物的播種面積為1 320萬公頃,產量為750萬噸。糧食作物在農業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1950—1952年為44.6%,1973—1975年下降至37.4%。相比之下,經濟作物在農業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1950—1952年為17.4%,1973—1975年上升為23.7%。根據相關的統計,土耳其農產品的市場化比率,1950年為33.5%,1960年達到46.7%,1970年上升為64.6%。另據1970年的統計,土耳其穀物產品的市場化比率平均為32%,其中小麥的市場化率32%,燕麥的市場化率26.6%,小米的市場化率32.8%,玉米的市場化率37%,大麥的市場化率19.7%,而主要經濟作物棉花、菸草、甜菜和茶的市場化比率超過99%。值得注意的是,地產的規模與農業市場化的程度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內在聯繫。1970年,面積不足2公頃的地產,小麥和大麥的市場化比率平均為7.2%和5.2%;相比之下,面積超過100公頃的地產,小麥和大麥的市場化比率平均達到76.2%和64.5%。儘管如此,隨著從內向型經濟模式到外向型經濟模式的轉變,包括棉花、菸草和乾果在內的傳統農產品在出口商品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呈明顯下降的趨勢。傳統農產品在出口商品總額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為76%,1980年下降為57.4%,1997年下降為8.8%。與此同時,工業品在出口商品總額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為17.9%,1980年上升為36%,1997年上升為89.6%。

  二、鄉村社會的變革

  1945年,鄉村人口占土耳其共和國總人口的83%,分布在超過4萬個村落之中。1945年以後,土耳其經濟社會領域的突出現象,是鄉村人口增長速度的相對緩慢以及鄉村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下降。據統計,土耳其的鄉村人口,1950年為1 570萬人,占總人口的75%;1960年為1 890萬人,占總人口的68.1%;1970年為2 190萬人,占總人口的61.5%;1980年為2 510萬人,占總人口的56.1%。另一方面,鄉村與城市之間的聯繫逐漸密切,農業進一步融入市場化的經濟體系,鄉村傳統的封閉狀態隨之削弱。1968年,3/4的村社與公路相連或毗鄰公路。1960年,73%的村社建有學校;1968年,建有學校的村社增至88%;1972年,五年制學校取代三年制學校成為鄉村學校的基本模式。1968年,約有一半的村社至少每周可以讀一次報紙。收聽廣播的村民從1962年的19%上升為1968年的40%,鄉村的收音機數量從1965年的每千人28部增至1975年的每千人58部。1968年,約一半的村社設有醫療機構。

  1945年5月,大國民議會審議新的土地改革法案。根據新的土地改革法案,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為50公頃,超過部分應當出售給耕種土地的貧困農民;在人口稠密的地區,分成制農民和佃戶的份地應由2公頃分割為0.5公頃;政府向農民發放期限20年的無息貸款,用於購置土地和相關農具。“據估計,大約占農村人口1/3的將近500萬人,將從這些法律中得到好處,如果全部得以實現的話,那將是推行一項主要的革命,從而把土耳其變成為一個獨立小農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國家”。[1]然而,該項法案遭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激烈抨擊,被迫修改為向貧困農民出售的土地局限於國有土地,私人地產未被納入土地改革的範圍。1950年,政府規定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為500公頃。到1951年,只有1.6萬公頃土地分給農民,其中只有360公頃屬於私人地產,僅3.3萬戶農民從國家獲得土地。

  民主黨儘管在20世紀40年代後期反對執政的共和人民黨制定的土地改革法案,卻在1950—1960年執政期間推行土地改革;其間,31.2萬戶農民從國家獲得土地。1973年,大國民議會通過新的土地改革法,計劃將32萬公頃耕地即全部耕地的11.5%納入重新分配的範圍,向54萬戶貧困農民提供耕地,其中8.3萬公頃來自私人地產的徵購,其餘來自國有土地的出售,同時規定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即灌溉耕地(水澆地)不得超過3—10公頃,非灌溉耕地(雨澆地)不得超過4.7—20公頃,視不同地區而實行不同的標準。然而,上述諸多法律和政策大都只是一紙空文。至1977年憲法法院廢止新土地改革法為止,只有1 200戶無地農民獲得2 300公頃耕地。土耳其共和國的大地產多數分布於安納托利亞高原的東南部,主要採用傳統的小生產和分成制租佃制;在西部的愛琴海沿岸、黑海沿岸和色雷斯地區,傳統模式的大地產為數較少,中等地產居多,大都採用僱傭勞動和現代經營方式,具有商品經濟的明顯特徵。因此,土地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安納托利亞東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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