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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耳其共和國鄉村社會的主要特徵,在於小所有制的廣泛存在和大地產數量的相對有限。1937年,地產不足2公頃的貧困農戶約40萬戶,占全部農戶的38.8%;地產2—5公頃的自耕農約30萬戶,占全部農戶的27.7%;地產5—20公頃的富裕農戶約27萬戶,占全部農戶的26.3%;地產超過20公頃的大地產主約7萬戶,占全部農戶的7%。1952年,地產不足2公頃的貧困農戶約77萬戶,占全部農戶的30.6%;地產2—5公頃的自耕農約80萬戶,占全部農戶的31.5%;地產5—20公頃的富裕農戶約81萬戶,占全部農戶的32.2%;地產超過20公頃的大地產主約14萬戶,占全部農戶的5.7%。1963年,地產不足2公頃的貧困農戶約127萬戶,占全部農戶的40.9%;地產2—5公頃的自耕農約86萬戶,占全部農戶的27.8%;地產5—20公頃的富裕農戶約85萬戶,占全部農戶的27.5%;地產超過20公頃的大地產主約11萬戶,占全部農戶的3.7%。另據統計,1963年,地產不足5公頃的貧困農戶占有全部耕地的25%,地產5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中等農戶占有全部耕地的42%,地產超過20公頃的富裕農戶和大地產主占有全部耕地的33%;1970年,地產不足5公頃的貧困農戶占有全部耕地的31.3%,地產5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中等農戶占有全部耕地的47.5%,地產超過20公頃的富裕農戶和大地產主占有全部耕地的21.2%。地產超過50公頃的大地產主,1952年占農戶總數的1.5%,占有全部耕地的24.8%,1963年占農戶總數的0.5%,占有全部耕地的13.2%;1970年占農戶總數的0.4%,占有全部耕地的6%。1950年,72.6%的農戶處於自耕的狀態;1963年,85.3%的耕地處於自耕的狀態。以上數據表明,從靜態的角度來看,占地5公頃以下的農戶居多,占地超過20公頃的大地產較少,而從動態的角度來看,地權結構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占地超過20公頃以上的大地產呈下降的趨勢,並未發生大規模的土地兼併,鄉村社會處於相對平穩的狀態。

  1950—1981年,農戶總數從232萬戶增至556萬戶,其中擁有土地的農戶從199萬戶增至384萬戶,無地農戶從34萬戶增至172萬戶,無地農戶所占的比例從14.5%上升為30.9%。換言之,1950—1981年,農戶總數增長140%,擁有土地的農戶增長94%,無地農戶增長410%。1973年,無地農戶和地產不足1公頃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5.8%,占有全部耕地的2.5%,地產1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44.8%,占有全部耕地的18.8%,地產5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4.4%,占有全部耕地的38.7%,地產超過20公頃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4.7%,占有全部耕地的40%。1991年,地產超過50公頃的大地產主占農戶總數的0.92%,占耕地總面積的17.1%;地產10—50公頃的中等地產主占農戶總數的14.04%,占耕地總面積的40.8%;地產不足10公頃的小農占農戶總數的84.86%,占耕地總面積的42.1%,其中地產超過1公頃而不足10公頃的小農占農戶總數的68.96%,占耕地總面積的40.7%。以上數字表明,20世紀後期,土耳其的地產分布依然呈分散的狀態,中小地產占主導地位。

  20世紀60年代土耳其鄉村的突出現象,是地產不足2公頃的小農戶大都將土地出租給地產超過5公頃的大地產主和中等地產主,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由大地產主和中等地產主集中經營,而小農戶將地產出租以後往往移入城市務工或者在鄉村從事非農業性勞動,由此形成所有權與耕作權的分離。直至20世紀70年代,上述現象依然延續。

  經濟的市場化無疑是現代化進程的基礎層面,而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與鄉村社會的封閉狀態則是制約經濟市場化進程的明顯障礙。農業的發展與鄉村社會的進步,導致農業生產與非農業的經濟活動之間以及鄉村民眾與城市人口之間形成穩定和密切的經濟聯繫,進而構成經濟市場化的重要環節。與同時期的中東其他主要國家埃及、伊朗、伊拉克相比,土耳其現代化進程的突出現象是未曾經歷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鄉村的地權分布與地產結構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小農經濟在土耳其鄉村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由此出現的問題是,土地改革與現代化進程之間具有怎樣的內在聯繫,即土地改革是否構成實現農業生產發展和鄉村社會變革的必要條件。在理論上,土地改革的經濟根源,在於特定的地權分布與地產結構,即小農經濟的普遍衰落與大地產的廣泛發展;高度發達的極權政治,則是土地改革得以實踐的前提條件。埃及、伊朗和伊拉克的大規模土地改革發生於納賽爾時代、巴列維時代和復興黨統治時期;大規模的土地改革既是否定鄉村社會的傳統模式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環節,也是極權政治自城市向鄉村廣泛延伸的歷史形式。換言之,埃及、伊朗和伊拉克的大規模土地改革與地權分布的嚴重不平等狀態以及極權政治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繫。與埃及、伊朗、伊拉克相比,土耳其鄉村的貧富分化程度較低,加之缺乏高度發達的極權政治,土地改革的相關政策和歷史進程獨具特色。

  三、產業結構的轉變

  土耳其共和國初建之時,滿目瘡痍,百廢待興。凱末爾時代,經濟的發展主要表現為農業生產的恢復和工業化進程的啟動。20世紀30年代,政府強調國家主義的經濟原則和工業優先的經濟政策,現代工業成為政府投資的主要領域。最初的兩個五年計劃著力發展基礎工業;農業生產的恢復和農業產值的增長,主要得益於耕地面積的擴大,並非由於政府的投資和生產條件的改善。1930—1939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為6%,其中農業產值年均增長率為5%,工業產值年均增長率為11%。1923年,農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39.8%,工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15.8%,服務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41.7%。1940年,農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38.7%,工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22.3%,服務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38.4%。1950年,農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為37.3%,工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為16.5%。1935年,農業勞動力在全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為81.8%,非農業勞動力在全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為18.2%;1950年,農業勞動力在全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為85.7%,非農業勞動力在全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為14.3%。以上數字表明,凱末爾時代,土耳其的產業結構尚未出現明顯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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