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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手中都有火器。他們的歐洲君主,遠隔重洋,即使想頒布禁令也鞭長

  莫及,不過他並不怕他們的武器會動搖他的王座。可是從很早的時候起,英

  國總督就抱怨全民皆兵(美利堅人則以此自誇)。不得不對付 1676 年培根

  叛亂的維吉尼亞總督威廉·伯克利爵士悲傷他說,“這種人多麼可憐,在其

  統治的人民中,至少七分之六都是些貧窮、負債、不滿和武裝起來的人。”

  甚至在一個世紀以後克雷夫科爾還注意到,在居於邊遠地區的人中間,“周

  圍的故意立即使他們拿起槍來”。

  全民皆兵不僅是對無所不在的戰爭威脅的一種反應,也是對美洲叢林中

  常有的小衝突形式的戰爭的一種反應。因為交通條件差、地域大,以及印第

  安人的戰鬥方式,戰爭不大會是一種集中指揮的軍事行動。相反,它是由大

  都自行決定行動的小團體和個人所進行的大量分散的遭遇戰。當印第安人攻

  擊時,精明的保衛者就躲在岩石和樹幹後面。1677 年,傳教士約翰·埃利

  奧特寫信給羅伯特·博伊爾說:“在我們與印第安人初次作戰時,上帝欣然

  向我們指出,在使用武器方面,我們那種仿效歐洲方式而來的軍事技能並不

  中用。現在我們高興地學會了隱蔽行動的戰爭方式。至於上帝教導我們這種

  訓練方式的目的何在,那我就不知道了。”

  要求於職業軍人的大規模操練、精確性和紀律簡直毫無用處,分散指揮

  是不可避免的。維吉尼亞總督擔心神經過敏的居民庸人自擾而動武,以致激

  起印第安人的騷動,因而在早期實際禁止在該殖民地的任何地方召集民兵,

  除非事先得到總督的許可。但是這種耽誤造成了嚴重後果,到 1680 年,該

  殖民地各地的軍官被授予了民兵召集權。遙遠的邊區要塞的指揮官不得不顯

  示獨立性,有時到了藐視上級的地步。當 1679 年 9 月,拉帕哈諾克河畔一

  個維吉尼亞要塞的指揮官卡德瓦拉德·瓊斯上尉收到一紙命令,命令的內容

  使他不高興,他就召集他的守備隊,高聲朗讀命令書,然後當著部下的面把

  它燒掉,大聲喊道這就表明他對羅伯特·貝弗利少校和總督的看法!在這種

  情況下,一個遠離作戰現場的指揮官所制定的詳細戰略又有什麼用呢?

  早期移民以鬆散和臨時湊合的方式組織他們的登陸部隊。雖然他們幸而

  有一位富有經驗的陸軍上尉邁爾斯·斯坦迪什作為軍事領導人,可是他們的

  武裝隊伍並不是長期性的軍事連隊,而是橡一位歷史學家確切地形容的,是

  一支“臨時小隊”,是為了每個特殊場合而從當時最有用的人中選出來的。

  他們最初迎戰敵人所顯示的特點將繼續是殖民地軍事生活的特點:由一群臨

  時湊集隨便武裝起來的公民作戰,並無有力的集中指揮。普利茅斯最早的移

  民發現,很難把防務和種地、覓食、造房等日常生活的其他工作分開。1627

  年一位訪問該地的人說:“他們日夜戒備”。男人們帶著滑膛槍上教堂,做

  禮拜時“每個人都把自己的武器放在近旁”。但是,隨著居留地從海岸向內

  地推進並且擴散開來,隨著移民與印第安人轉為打打停停的狀態,一個比較

  正規的組織就成為必要的了。新英格蘭產生了一種民兵制度,它成為殖民地

  防務的共同模式。

  全民皆兵決不是美洲的創造。它是美洲“退化”的一個主要例子,是中

  世紀的武裝法令(1181 年)的重現。英國人從此項法令中發展出了一種由

  所有強健的自由民組成民兵的制度,每個人都需要自備武器,內地方軍官進

  行定期訓練,準備突然召集。到十七世紀末十八世紀初,由於歐洲的“有限”

  戰爭只是交給少數職業軍人去打,英國的民兵制度已成為一種兒戲,主要是

  供檢閱和一些郡長先生出風頭之用。可是在美洲,古老的民兵制(新大陸作

  了一些引人注目的修改)是整個社會得以組織起來反對敵人的模式。

  這種制度下的隊伍,並不是由從上面得到武裝和給養的受過訓練的職業

  軍人構成,而是由自我武裝起來的公民構成。1631 年 3 月,麻薩諸塞海灣

  的最高法院(Court of Assistants)下令說,每個城鎮必須保證在兩周年

  所有成年男子(包括僕人在內,但行政官員和牧師除外)提供由民兵軍官許

  可的武器。凡尚無武器者必須去買,無力購買者由城鎮先行墊付,本人儘早

  償還。次年,該殖民地下令說,還未武裝起來的單身漢須作為僕人接受僱傭,

  這項法律繼續有效。在普利茅斯,這方面的規定甚至更為具體:1633 年 1

  月以後,每個成年男子必須有一支滑膛槍或別的合適的槍、一根子彈帶、一

  把刀、兩磅火藥和十磅子彈。根據麻薩諸塞和鄰近諸殖民地的一系列法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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