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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府地下室開槍自殺。第二天,戈培爾也自殺身亡。

  5 月 1 日,鄧尼茨向全國發表廣播講話,宣布希特勒已“陣亡”,號召 國民拯救德國“使它不致遭受向我們進攻的布爾什維克政府的破壞”。他企 圖利用盟國間的矛盾,單獨向美英軍隊投降。但遭到美國的拒絕。鄧尼茨政 府被迫接受總投降。5 月 8 日,德國宣布向蘇美英法四國無條件投降,並正 式在投降書上簽字。5 月 23 日,盟軍逮捕了鄧尼茨政府全體成員,蘇美英法 四國接管德國最高權力。

  第十二章 戰後德國簡況

  第一節 蘇美英法占領下的德國 四國分區占領

  在雅爾達會議上,蘇美英三國正式通過了以英國方案為基礎的四國分區 占領德國的協議。協議規定在 1937 年 12 月底的德國邊界內,除被調整的領 土之外,分成四個占領區:蘇聯占領區在東部,占地 108178 平方公里;英國 占領區包括西北部各地,占地 97697 平方公里;美國占領區在西南部,面積

  100745 平方公里;法國占領區在西部,面積 40215 平方公里。柏林作為德國 首都,也由四國分區占領。

  1945 年 6 月 5 日,蘇美英法四國駐德占領軍總司令經各自政府的授權, 代表四國在柏林簽署並發布了《關於擊敗德國和接管德國最高權力的宣言》, 宣布“盟國代表將按照他們自己的決定,在德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駐紮部 隊和設置行政機構”,接收德國的一切最高權力,但四國聲明,“承擔這些 權力,並不構成對德國的吞併。”根據規定,四國總司令組成“盟國管制委 員會”作為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的決議需四國代表“一致同意”, 即每一國的代表都擁有否決權。管制委員會下設“協調委員會”,負責主持 日常工作,協調委員會由四個占領區的副總司令組成。盟國管制委員會從

  1945 年 7 月 30 日開始工作,到 1948 年 3 月 20 日結束,其間曾就對德軍事

  管制的各方面問題,諸如民主改革魯爾區的管轄、賠償等問題,進行了商討 研究,並通過了一系列重要法令,決定和命令。然而,隨著美蘇冷戰和兩大 陣營全球對峙局面的形成,管制委員會內部的矛盾日趨尖銳,各個占領區實 際上成了獨立的政治實體。

  由於各占領區區界的劃分與德國原邦界的劃分並不一致,為了履行波茨

  坦決議關於“德國行政事務的管理應以政治結構分散及發展地方權限為原 則”,“德國全國各地應按照民主原則,在符合軍事安全和軍事占領目的之 下,儘速恢復地方自治”的條款,各占領區都重新調整了內部的地方行政區 劃,作為組建地方政權的基礎。其中在蘇占區內,普魯士邦被解散,全區劃 分成 5 個州。各占領區通過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區級最高 權力機構則為各占領國的軍事管制機構,這些機構由各占領區的總司令主 持,僅對本國政府負責。

  紐倫堡審判和非納粹化

  紐倫堡審判和非納粹化是戰勝國懲辦納粹頭目和主要戰爭罪犯、推進德 國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步驟。紐倫堡審判的懲戒對象是國家級的納粹罪犯,非 納粹化意在徹底清理德國社會的法西斯影響,剷除納粹殘餘。但是,在兩大 陣營全球對峙的大背景下,兩項工作的結果均有不盡人意之處。

  早在 1941 年底和 1942 年初,蘇、美、英等 11 國就提出要懲罰戰犯。1943

  年 10 月 20 日,英、中、法、美等 17 國在倫敦成立“聯合國家戰罪委員會”,

  10 月 30 日,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正式簽署《關於嚴懲戰犯的宣言》,

  規定戰爭勝利後將把戰犯押到犯罪地點進行審判。歐戰結束後,蘇、美、英、 法四國於 1945 年 8 月 8 日在倫敦簽訂《關於追究和懲辦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 的協定》,決定由四國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在 紐倫堡對德國戰犯和犯罪組織進行審判和懲處,並擬定了法庭憲章,由英國 大法官勞倫斯任庭長。

  紐倫堡法庭根據以下幾方面的罪行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即:破壞和平 罪(包括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和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 戰爭罪行(指違反戰爭法規和戰爭慣例);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 滅絕和奴役等)。被提起公訴的有戈林、里賓特洛甫、赫斯、凱特爾、沙赫 特、鄧尼茨、賽斯—英夸特等 24 名被告和德國內閣、納粹黨領導集團、黨衛 隊、蓋世太保、衝鋒隊、德國總參謀部和最高統帥部 6 個組織和團體,其中 納粹黨領袖助理馬丁·鮑曼未緝拿歸案,受到缺席審判,德意志勞動陣線頭 目羅伯特·萊伊在審訊前畏罪自殺,古斯塔夫·克虜伯因病經醫生確診,暫 緩受審。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從 1945 年 11 月 20 日開始,歷時 10 個多月,

  1946 年 10 月 1 日結束,戈林、里賓特洛甫和凱特爾等 12 人被判處絞刑,赫 斯等 3 人被判處終身監禁,施佩爾、鄧尼茨等 4 人被判處 10—20 年徒刑,沙 赫特、巴本、德國宣傳部廣播處處長漢斯·弗里切 3 人無罪釋放,納粹黨領 導集團、黨衛隊和蓋世太保為犯罪組織。蘇方法官向法庭提出書面“不同意 見”,表示不能同意將沙赫特等 3 人無罪釋放,認為對赫斯量刑偏輕,並主 張將德國內閣、德軍總參謀部和最高統帥部定為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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