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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粹政府還通過強制實行卡特爾化來加強對企業的控制。1933 年 7 月, 政府頒布法令,強令尚未實行卡特爾制度的中小企業加入義務共同體,組織

  新的卡特爾,或同大企業簽訂保證合同,以此來促進企業合併。法令還規定 卡特爾有權合併其他企業和禁止建立新企業。1937 年 10 月,政府又頒布《股 份公司改革法》,規定凡資本不足 10 萬馬克的股份公司應予淘汰,並禁止創 辦資本在 50 萬馬克以下的新公司。這樣,絕大部分中小股份公司相繼倒閉, 壟斷組織控制著全國 70%的工業。

  1934 年 1 月 20 日,政府又頒布《國民勞動秩序法》,將行政領導原則 應用於經濟企業內部,對工人實行法西斯控制。條例規定德國企業主是企業 的法定領袖,是所轄企業的最高上司,有全權決定企業的上下班時間、獎金 的種類及發放時間、罰款的數額和種類,規定工人是企業領袖的法定下屬, 必須對其保持基於生產利益一致的忠誠,不得過問企業事務。1935 年 2 月起, 德國又開始實行“工作簿制度”,規定每個工人必須具備一本記載其種族、 技能和職業經歷的工作簿,作為尋求職業的基本條件。這樣,僱主或政府當 局就可以通過扣押工作簿阻止工人離職。1938 年 6 月起,當局禁止軍工企業 的工人離職,1939 年 2 月全國實行強制勞動服役制,規定工人必須到官方就 業處指定的崗位工作。

  德國糧食總會和《農田繼承法》

  1933 年 9 月 13 日,德國成立了“德國糧食總會”,作為政府控制農業 的一種手段。該機構的任務是對全國農業實行法西斯控制,保證德國糧食自 給,穩定農產品的價格,以保護農民的利益。由納粹農民領袖、德國食品與 農業部長達雷主管。糧食總會下轄勞力總管理處,農場總管理處和市場總管 理處。通過地區性和職能性下屬機構,控制農業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者, 它有權頒布法令,調節農業的生產和分配,規定工資和價格,以及採取其認 為必要的一切措施。

  同年 9 月 29 日,達雷頒布了一項關於土地繼承問題的《農田繼承法》。

  該法令規定,凡占地 7.5—125 公頃的農戶地產均為“世襲地產”,該地產必 須保持完整,不得出售、分割或抵押,也不得因債務無力清償而被沒收;世 襲地產的戶主稱為“農民”,其它家庭成員不能獲得這一榮譽稱號,只能稱 作“農人”或“農業經營者”;戶主死後,世襲地產必須按當地習慣傳給長 子或幼子,如戶主無直系後代,亦可傳給最近的男性親屬,但繼承人必須具

  有 1800 年以來的純德意志或同種血統。當時德國約有 60 萬戶此類農戶,擁

  有的土地占耕地總數的 40%。通過該法令,德國的富農階級得到穩定,成為 納粹政權在農村的政治經濟支柱;不能繼承農田的富農子弟成了“缺少空間 的人”,成為軍隊的後備力量,他們在“東進”宣傳的影響下,幻想到東歐 各國去占據新的“生存空間”。

  當時德國糧食不能完全自給,1932 年全國“食品熱量”的自給率只達 75

  %。為了節省進口糧食所需的外匯,並建成“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納粹 政權除了扶植大農業外,還通過其它措施來提高農業產量。其一,利用價格 槓桿。較大幅度地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同時大量降低化肥價格,減少農業 稅收,降低農業貸款的利息,以促進和擴大農業生產。從 1933 年 1 月至 1934

  年 12 月,德國穀物收購價提高了 19.9%,牲畜收購價提高 22.3%,牛奶、 雞蛋和奶油的收購價提高 22%,飼料收購價提高 23%,蔬菜收購價提高 26.2

  %。其二,穩定和擴大農業人口。1934 年 5 月,納粹政府頒布法令,限制農 業生產勞動力流入非農業性企業;翌年 2 月,政府又強迫凡從事過農業生產 的人都回到農業中去。此外,政府還推行“移住計劃”。其中的“區域整理 計劃”是在各邦內設置“墾區”,配合以“德意志人民到農村去”,“與大 自然親近”等宣傳,鼓勵民眾“移住”人口較少的農業地區。“郊外移住” 則包含兩個內容,一是在小城市周圍設立“田園城市”,鼓勵城市過剩人口 到那裡建造廉價住宅並耕種田地,二是實行“助耕制”,由勞動部門指派 2

  —3 人為一組的失業工人到郊外農場“助耕”,由農場主負責供給膳宿,並 鼓勵助耕者與農場主的兒女們通婚,定居郊外。各種措施實行後,農產品總 產量有所增加,食品自給率從 1936 年的 81%上升到 1939 年的 83%。

  德國經濟納入戰爭軌道

  納粹政府把經濟納入戰爭軌道的工作大致分二個階段,1933—1936 年是 為準備戰爭而全面改組德國經濟的階段,1936—1939 年是為直接進行戰爭而 強制發展戰爭經濟的階段。

  為了籌措更多的經費發展軍事經濟,1935 年德國開始使用由沙赫特設計

  的“梅福票”。該票的全稱是“冶金研究股份公司(縮寫 Mefo)期票”,由 發行公司支付給軍火承包商和軍火生產商,最後由國家銀行保證到時貼現。

  從 1935 年至 1939 年 9 月,全國共發行“梅福票”約 120 億馬克,占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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