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集中營是納粹鎮壓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納粹獨裁專制的特色之 一。集中營在納粹的官方宣傳中被稱為“國家勞動改造營”,是納粹政權關 押、虐待和屠殺政敵、戰俘和其他種族人民的場所。第一個大型集中營是 1933

  年 3 月開設的達豪集中營,同年還開設了阿沙芬堡集中營和科爾迪茨堡集中

  營,以後逐年增添,1936 年開設了薩赫森豪森集中營,1937 年開設了布痕瓦 爾德集中營,二次大戰期間集中營數量急劇增加,達到 30 多座,另有 1000 多個拘留站和滅絕站。達豪集中營、薩赫森豪森集中營和布痕瓦爾德集中營 是德國三大中心集中營。集中營的監禁者被分成 4 類:政敵,包括反納粹政 黨或團體的成員,被開除的納粹黨黨員,破壞外匯管理者,收聽敵台者和發 牢騷者;“低等種族”分子,其中主要是猶太人和吉普賽人;刑事犯,內分 “有期預防性拘留者”即有前科累犯者和“保護性拘留者”即正在服刑的囚 犯;“懶惰分子”,其中包括同性戀者。各類監禁者在左胸和右褲腿佩戴不 同標記:政治犯,紅色三角;刑事犯,綠色三角;懶惰分子,黑色三角;同 性戀者,粉紅色三角;吉普賽人,褐色三角;猶太人,黃色六角星,其中觸 犯種族法者佩戴鑲黑邊的綠色或黃色三角。外國人以字母代替。數百萬無辜 人士在集中營里遭受饑寒、酷刑、超負荷體力勞動的折磨,還被用作殘酷的 醫學試驗,直至被屠殺。戰爭期間,一部分集中營改建成“滅絕營”,專門 用於屠殺猶太人。

  納粹德國的司法機構也失去了獨立性,成為鎮壓機器的一部分。法官幾 經清洗,並被迫加入“民族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協會”,在審理案件中基本 上按納粹黨官員的旨意行事。1933 年 3 月 21 日,納粹政權在各邦高級法院 內設立了“特別法庭”,用於審理所謂“陰險地攻擊政府”的政治案件。該 法庭由 3 名納粹黨員法官組成,沒有陪審團。1934 年 3 月,德國最高法院在 “國會縱火案”審判中因證據不足被迫釋放季米特洛夫等 3 名共產黨人,4

  月 24 日,納粹政權即成立“人民法庭”,取代常規法院鎮壓反對納粹政權者。 該法庭設在柏林法院內,由 7 名審判官組成,其中只有二人是職業法官,其

  余 5 人為納粹黨、黨衛隊和武裝部隊的官員,法官席背後不放置國徽,代之 以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希特勒的胸像及 3 面納粹黨黨旗,審判結果由納粹黨預

  先決定,被告大多數被處以死刑。

  第二節 戰爭經濟體制的形成 政府干預經濟和德國經濟總會

  納粹黨執政後,開始對德國國民經濟進行控制和改組,逐漸建立起戰爭 經濟體制。改組工作的指導思想,既是為即將來臨的戰爭提供經濟保證,又 是履行所謂納粹主義的經濟原則。由於納粹主義理論本身就把發動戰爭置於 主要位置,因而納粹經濟體制的主導面是戰爭經濟體制。

  希特勒就任總理時,德國經濟已走出了危機的谷底,但是失業人數仍高

  達 600 萬之多。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納粹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發展生 產的同時解決就業問題。1933 年 6 月和 9 月,政府先後發布了“第一項萊因 哈特綱領”和“第二項萊因哈特綱領”,用強制手段減少失業人數。首先, 政府撥款 10 億馬克,並發行短期的勞動國庫券,籌措到 50 億馬克的資金, 用於實施國家就業綱領。其次,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和軍事工程,修築道路和 高速公路,改良農田土壤,興建飛機場,建造兵營,用於刺激需求,增加就 業崗位。納粹政府曾規定,在工程建設中儘量以人力代替機器操作,替換下 的舊機器必須銷毀,以免被變相使用。再次,限制已婚婦女就業,鼓勵婦女 離職專營家務。1933 年 6 月,政府規定向年輕夫婦提供婚姻貸款,只要女方 保證婚後不就業,生滿 4 個孩子後,貸款便毋須歸還。第四,大力擴充國家 和納粹黨的官僚機構,實行勞動義務制,規定男女青年必須服勞役半至一年, 以吸收剩餘勞動力。在這些措施的推動下,1933 年底德國失業人數減少了 1/

  3, 1935 年 3 月起實行義務兵役制後,軍隊又吸收了數十萬勞動力,1936

  年德國實現了充分就業。 在解決失業問題的同時,希特勒政府開始著手組建法西斯經濟控制體

  系。 1933 年 7 月 15 日,政府成立了“德國經濟總會”,作為全國經濟決策

  機構,負責指導國家經濟政策和制定經濟法令。該機構由克虜伯、西門子、 蒂森等 12 名大壟斷資本的代表和 5 名納粹分子主管,以下控制著 7 個全國性 經濟團體,23 個經濟協會, 100 個工商協會和 70 個手工業協會。同年

  11 月 27 日,政府頒布了“德國經濟總會”起草的《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

  用以加強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和國民經濟軍事化。條例規定德國原有的企業聯 合會或地方商會成為國家機構,所有的企業主必須加入,在此基礎上,設立 按部門和地區兩條系統的經濟調節機構,用以控制全國的企業。部門調節機 構的組織形式是 4 級經濟集團,最高一級為工業、商業、銀行、保險業、動 力經濟和手工業 6 個最高集團,下屬 44 個經濟集團,350 個部門集團,640 個專業集團;地區調節機構為 18 個省經濟廳及其下屬市、區分支機構。兩類 調節機構都具有政府機構的權力,負責人由上級任命,統一歸中央經濟部下 設的“全德經濟院”管轄,在有關的中央專業管理局的協同下,同時對國民 經濟實行自上而下的雙重交叉控制。控制的手段主要是通過原料分配、訂貨 和勞動力分配干預企業的生產。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