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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衛隊和蓋世太保

  在建立和鞏固納粹獨裁統治的過程中,希特勒建立了一系列特務恐怖組 織,其中黨衛隊和蓋世太保是納粹党進行恐怖統治的重要工具。

  黨衛隊剛成立時僅為希特勒的衛隊,隸屬於衝鋒隊,規模很小。1929 年 起由希姆萊領導,趁著經濟危機之機,急劇擴展勢力,從 1929 年初的 300 來人發展到 1933 年初的 5.2 萬人。1934 年參與清洗衝鋒隊後,地位進一步 上升,同年 7 月 26 日脫離衝鋒隊,升格為黨內獨立組織。以後,它的勢力 逐漸滲入黨、政、軍、財、文各部門,監視和鎮壓一切敵視納粹黨和政府的 活動,參與迫害猶太人,成為納粹黨的主要情報、恐怖和軍事組織。隨著規 模的擴大,其下屬組織分為三支。第一,普通黨衛隊,即原黨衛隊主體力量。 其正式隊員要求具有雅利安血統(普通隊員查溯到 1800 年,領袖查溯到 1750 年),體態勻稱,18 歲起經過預備隊員和臨時隊員兩個階段,再經勞動服役 和軍隊生活,方能轉正,授予隊員短劍。普通黨衛隊的組織建制自上而下分 別為地區總隊、旅隊、區隊、旗隊、突擊大隊、突擊隊、小隊和小組。第二, 骷髏隊,即集中營看守組織。納粹集中營設立之初,分別由“守衛隊”、“守 衛先鋒”、“守衛部隊”和“守衛兵團”4 種組織看守,1934 年 4 月,希姆 萊統一了全國的集中營看守組織,任命西奧多·艾克為“全國集中營和黨衛 隊看守組織總監”。因看守組織成員的黑色制服上飾有骷髏白骨標記,1936 年正式命名為骷髏隊。第三,武裝黨衛隊,即黨衛隊的武裝部隊。1933 年 3 月,希特勒曾建立“柏林黨衛隊本部警衛”作為其私人衛隊,同年 9 月又擴 充成“黨衛隊阿道夫·希特勒警衛旗隊”。與此同時,各地黨衛隊的武裝小 組改組成“政治戒備隊”,以後陸續擴展到營、團建制。為了發展納粹黨本 身的武裝力量,1934 年底希特勒指令希姆萊將黨衛隊武裝組織合組成“黨衛 隊特別機動部隊”,1938 年 8 月又改名為“武裝黨衛隊”。武裝黨衛隊初時 擁有 4 個團,二次大戰期間急劇擴充到 39 個師,近 100 萬人,其中包括 16 個坦克師或摩托化師。黨衛隊名義上歸內政部長領導,實際上由希特勒直接

  指揮。

  黨衛隊的主要下屬機構包括:保安處;種族和移居處,負責保衛整個黨 衛隊組織的所謂“血統純潔”,戰爭期間主管移居到東歐各占領國的黨衛隊 員的居住和福利事務;鞏固德意志民族委員會,負責實施國外德意志人移居 德國的計劃,並在占領區奴役其它種族。在上述機構中,最令人恐懼的是黨 衛隊保安處。該機構成立於 1931 年初,早期曾稱“黨衛隊 IC 部門”和“黨 衛隊新聞和情報處”,1931 年改稱“黨衛隊保安處”,由希姆萊和海德里希 領導。初期主要負責監視和懲罰黨內外政敵,納粹黨執政後,其規模和任務 進一步擴大,成為納粹德國一個重要的鎮壓機構。1936 年,海德里希兼任德 國保安警察總處處長之後,黨衛隊保安處同保安警察開始互相滲透,逐步實 行統一領導。黨衛隊保安處主要負責控制民眾的思想意識,建立納粹黨和政 府高級官員的絕密檔案,向蓋世太保提供採取鎮壓措施的情報。

  納粹統治初期,德國的警察名類繁多,有負責打擊謀反事件的政治警察, 有從事監視和收集情報的保安警察,有打擊叛國的諜報警察,還有刑事警察 和風紀警察等等。1936 年 6 月希姆萊就任德國警察總監後,改組警察指揮系 統,形成保安警察、治安警察(又譯風紀警察)兩大分支。治安警察包括巡 警、行政警察、水上警察、海岸警察、消防隊等。保安警察包括“蓋世太保” 和刑事警察。蓋世太保系德文“秘密國家警察”縮寫的譯音,它是德國警察 系統中最得力的鎮壓工具。蓋世太保最初產生於普魯士邦,是 1933 年春戈林

  接管該邦警察局後以政治警察為核心組建起來的。以後希姆萊逐漸控制並統 一了其它各邦的政治警察,為全國蓋世太保的產生奠定了基礎。1936 年 10

  月 1 日,全國所有的政治警察統一取名為秘密國家警察,受保安警察總處下 轄的秘密警察處領導。蓋世太保共有 3 萬多名成員,自己擁有監獄和集中營, 可以利用發布拘留令和送押集中營的特權,任意恐嚇、逮捕、監押、拷打和 殺害政敵、猶太人和其他無辜者。

  黨衛隊保安處和保安警察在海德里希的統一領導下,互相滲透,但在執 行任務時經常發生衝突。為了更靈活地協調行動,同時解決前者活動經費較 少的困難,1939 年 9 月 27 日,兩個組織合併成“德國中央保安局”。但是, 納粹黨領袖代表赫斯堅決反對將黨的機構和國家機關合併成新的超級機構, 因而中央保安局從未公開對外亮牌,兩個組織也分別在其中保持相對獨立的 地位。中央保安局下轄 6 個處:第一處,行政和法律;第二處,世界觀研究; 第三處,德國生活領域或國內治安;第四處,鎮壓反對者(即蓋世太保); 第五處,打擊犯罪活動(即刑事警察);第六處,國外情報或國外保安。其 中第一、四、五處屬國家機關,余者為納粹黨的機關。1940 年第一處分為兩 個新處,即人事處和組織行政法律處,原第二處改為第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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