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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9 日,外長布羅克多夫—蘭曹向和會主席提出德方反提案,同意實行裁 軍、以公民投票為基礎割讓部分領土、向國聯交出殖民地、繳付 1000 億金馬 克作為賠款,但要求加入國聯並分享對殖民地的委託統治權,特別主張成立 一個“公正的委員會”調查戰爭責任問題。

  6 月 16 日,和會向德國代表團遞交和約修正稿。在修正稿里,法國放棄 對薩爾區的行政管理權,並規定上西里西亞將由公民投票決定歸屬。附送的

  照會強調:對於“今天這一條約文本,要麼完全接受,要麼完全拒絕”,如 德國在 5 天內不作出答覆,協約國將廢除停戰協定,以武力實施和約條款。 德國代表團回國商議。內閣中 6 人贊成接受和約,8 人反對,謝德曼聲 稱自己不能領導一個在和約上簽字的政府。6 月 20 日,謝德曼內閣辭職,翌 日,組成以社民黨人鮑威爾為總理的新內閣,社民黨人赫爾曼·米勒任外長。 艾伯特總統也想辭職,被黨內同僚勸阻。政府徵詢軍方意見,格羅納同興登 堡商議後,明確回答:“重新開戰雖然最初能在東線獲得短暫勝利,但最終 決無成功的希望。因此,我們必須在包含敵人強加條件的和約上簽字”。6

  月 22 日,國民會議就簽署和約問題舉行表決,結果 237 票贊成,138 票反對,

  5 票棄權。內閣委託米勒和交通部長、中央黨人貝爾前往凡爾賽簽約。6 月

  28 日,德國代表在凡爾賽宮鏡廳同其他 27 個國家的代表一起簽署了《協約 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凡爾賽條約)》。同日,德國各右翼報紙都在第一版 加上了表示哀悼的黑色鑲邊,並號召準備復仇。《前進報》和自由資產階級 報刊勸告人民冷靜地接受嚴酷的現實,自強不息,爭取國家復興。7 月 9 日, 國民會議以 209 票對 116 票批准和約。

  在凡爾賽條約中,德國除了被剝奪全部殖民地和海外屬地外,本土也被 割去 13%,人口損失 10%。其中,上西里西亞地區經過公民投票,約 60% 的投票者贊成歸屬德國,後經國聯裁決,按人種比重數分割,結果大部分產 煤區和工業區歸入波蘭;什勒斯維希—荷爾斯坦因地區經公民表決歸入丹 麥;歐本—馬爾梅迪地區實行一種特殊的表決法,即贊成繼續留在德國的人 可以在公開的表格上簽名,結果 6 萬名居民中只有 271 人贊成留在德國,該 地區遂歸入比利時;但東普魯士南部、西普魯士維斯杜拉河以東的馬林堡和 馬林威德地區經公民投票,幾乎百分之百的贊成歸屬德國;阿爾薩斯—洛林 未經表決就劃歸法國;波美拉尼亞部分地區、大部分西普魯士地區和東普魯 士的索爾道縣未經投票劃入波蘭;梅梅爾地區歸協約國管轄,1923 年 1 月起 歸入立陶宛;西里西亞拉蒂博爾縣的忽爾欽地區未經投票劃歸捷克斯洛伐 克;薩爾煤礦開採權歸法國,行政權交給國聯,15 年後由公民投票決定歸屬; 但澤及其周圍地區成為國聯管轄的“自由市”。另外,盧森堡退出德國關稅 同盟;盧森堡和比利時的中立地位被廢除,以後比利時成為法國的盟國。德 國在敵國的資產全被沒收,在中立國的投資也大部分被沒收。隨著領土的割 讓,德國喪失 15%的耕地面積和 75%鐵礦藏,洛林的礦產和魯爾區的煤炭之 間的聯繫被割裂,全國鐵的生產能力降低 44%,鋼 38%,煤 26%。另外, 德國還必須以現存的煤產量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償法國煤礦因戰爭遭到的損 失,再拿出每年 2500 萬噸代替現金賠償。這樣,德國自行支配的煤炭從戰前

  每年 13900 萬噸猛跌到 6000 萬噸。 和約中止了一次大戰結束後德奧兩國合併的過程,和約第八十條明確規

  定德國應“承認並切實尊重奧地利的獨立,承認奧國的獨立非經國際聯盟理 事會的許可不得變易。”

  軍事條款規定萊茵河以西領土由協約國實行軍事占領,作為德國履行和 約的保證。如果德國切實履行和約,協約國軍隊將在和約生效後 5 年、10 年、

  15 年分區撤出。占領區內由法、英、比、美四國代表組成“萊茵河流域協約 國高級委員會”作為最高代表機關,它所發布的法令具有法律效力,民政事 務仍由德國當局管轄。萊茵占領區、萊茵河以東 50 公里以內的地區和赫耳果 蘭島上的堡壘要塞,以及位於北海和波羅的海之間的海上工事都必須拆毀。

  德國必須廢除普遍義務兵役制,代之以志願兵役制。到 1920 年 3 月底,陸軍 必須削減到 7 個步兵師和 3 個騎兵師以下,總兵力不得超過 10 萬人,其中軍 官不得超過 4000 人(簽約時德國大約擁有陸軍 40 萬人)。條約規定德國必 須解散總參謀部及其它類似組織。此後,總參謀部以“軍隊管理局”的名稱 繼續存在,由澤克特任首任局長。為了表示履行和約,1921 年 3 月 23 日德 國頒布新兵役法,規定軍隊改稱“國防軍”,以志願兵役制為基礎。關於海 軍,和約只允許德國擁有 6 艘輕型戰鬥艦,6 艘輕型巡洋艦,12 艘驅逐艦和

  12 艘魚雷艇,所屬兵力不得超過 1.5 萬人,其中軍官不得超過 1500 人。和 約規定德國不許擁有空軍和海軍航空兵,不許擁有重炮、坦克、潛艇、軍用 飛機等,不得在學校和體育組織中進行軍事訓練,不得向國外派出軍事使團, 德國公民不得在其他國家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為保證軍事條款的履行,和 約規定設立“協約國監察委員會”,駐留德國聯邦政府所在地,並有權前往 任何地區履行公務。和約明確宣布,德國的裁軍是“普遍限制一切國家的軍 備”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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