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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德國為共和國”,正式宣告廢除帝制。因此新國 家一般被稱為“德意志共和國”或“魏瑪共和國”。國旗是象徵 1848 年傳統 的黑、紅、金三色旗,由於一部分人不願意割斷同第二帝國的聯繫,憲法規 定商船旗幟採用黑、白、紅三色,但必須在左上角增添新國旗的顏色。1922

  年 8 月 11 日,又規定《德意志高於一切》一歌為國歌,該歌曲是詩人法勒斯 勒伯爾於 1848 年根據約瑟夫·海頓 1797 年為奧地利帝國國歌所譜的曲子重 新填詞而成的。

  關於中央政府同各邦的關係,普羅伊斯的原稿強調中央集權,對各邦的

  自治權作了較大限制,並主張將最大的邦普魯士分為幾個小邦。但這些條款 遭到巴伐利亞、巴登、符騰堡等邦的堅決反對。憲法定稿時將雙方意見折衷, 規定德國實行聯邦制,各邦有自己的議會、政府、憲法和警察,並保留相當 的自主權利,特別是在教育和稅收方面,當公共秩序和安全遭到嚴重危害時 還有權動用軍隊;各邦必須採用共和政體,實行普選制和比例代表制,其外 交、國防、殖民、貨幣、關稅、財政、郵電等權都歸聯邦政府;聯邦立法高 於各邦立法,總統有權使用武力迫使各邦政府遵守聯邦憲法和法律,聯邦政 府有權變更各邦疆域或設立新邦。憲法完全取消了普魯士邦的特權。

  立法機構由上議院(參議院)和下議院(國會)組成。國會由年滿 20 歲的男女公民根據“巴登制度”型的比例代表制原則直接選舉產生。該選舉 制度不確定議席總數,每 6 萬張選票設一個議席,議席總數由投票人數決定; 各政黨在各邦所獲選票的尾數可以相加,最後剩餘的選票滿 3 萬張即可增加 一席。國會的權力比帝國時期大為擴展,它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宣戰和媾 和,有權否決總統頒布的緊急法令,也可以採用由 2/3 成員中 2/3 贊成票通 過決議的辦法修改憲法,總理及各部部長必須對國會負責並得到國會信任。 參議院由原聯邦參議院改組而成,它由各邦政府選派代表組成,每個邦至少

  有 1 名代表,大邦則每 100 萬人增派 1 名代表。為了限制普魯士的地位,憲 法規定任何邦所占的席位都不能超過總席位數的 2/5,而且普魯士所占的 26 席中,邦政府選派的代表只能占 13 席,另 13 席由其所轄的地方省攤派。參 議院有權批准或否決法律,如果國會與參議院意見不一致,國會有權以 2/3 多數票重新通過該項法律,使之生效。

  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 7 年,可以連選連任。在總統選舉中,

  如果無一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票,則舉行第二輪選舉,並允許新的候選人參 加,由得票最高者當選。總統在任期內,可由國會 2/3 多數提請公民投票予 以免職。總統有權任免軍官並統帥軍隊,但他對軍隊發布的命令必須由總理 或部長副署。如一項法令草案在國會和參議院表決結果不同時,總統可以下 令舉行公民表決。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總統有權解散國會,但出於同一 原因,僅得解散一次。新選舉最遲應於國會解散之第六十日舉行之”。第四 十八條規定,“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聯邦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時,總 統有權使用武力強制它履行。如德國境內的公共安寧和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或 危害時,總統為恢復公共秩序和安寧,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時可以使 用武力”,並宣布憲法規定的某些個人權力無效。總統有責任將有關法令通 知國會,國會沒有必要批准這些法令,但它可以經過表決廢除它們。第五十 三和五十四條規定,“總理,以及由總理推薦的聯邦政府部長必須由總統任 免”,但是,他們為行使職責,必須取得國會的信任,當國會對其中之一明 確表示不信任時,該官員必須立即辭職。”

  與其它資產階級民主制國家相比,德國總統的權力是比較大的。憲法制 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在不指定具體人選的國會比例選舉制度之外,增設一種 投票給特定人選的總統直接選舉製作為均衡因素,在作為各政黨和利益集團 縱橫捭闔場所的國會之外,設置一種超然於黨派利益之上的國家權力來互相 制衡。在這些條款中,除了國會對總統緊急權力的制約存在一個時間差以外, 總統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加強,使國家在處於危急狀態或黨派鬥爭激烈時 具有一定的應變能力,是具有某種合理因素的。然而,德國民眾的君主意識 和集權意識比較濃厚,魏瑪民主共和政權的社會基礎比較薄弱,並缺乏穩定

  而強有力的政黨支柱,當各種反民主的因素處於一種最佳組合狀態時,總統 緊急權力就會成為野心家陰謀家摧毀民主制度的工具。

  奧匈帝國崩潰後,奧地利臨時國民會議曾於 1918 年 11 月 12 日宣布成立 奧地利共和國,並籲請德國政府採取必要的行動,實施德奧合併,成立統一 的德意志共和國。德國國民會議開會期間,奧地利政府派遣特使盧多·哈特 曼與會,參與制憲工作。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德奧合併,“德意志人的奧地 利在併入德意志國家後,將獲得參加全國參議院的權利,其席位數由人口數 決定”。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部分中,憲法規定“所有德國人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公法特權和由出身或等級所造成的不利地位,概行廢止;貴 族的銜稱僅作為姓氏的一部分,而且今後不再頒給。”憲法還保證了公民的 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根據憲法規定,選民擁有 立案權,一項提案獲得 1/10 選民的贊同後即可提交國會,如果該提案遭到國 會否決,必須就此進行公民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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