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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泰因改革雖不很徹底,特別是在解放農民問題上,土地所有權問題並

  沒有解決、農民還需負擔繁重的地租、徭役等封建義務,地主還保有許多控 制農民的特權,諸如領主裁判權、教會保護權和警察權,等等。但是施泰因 改革衝擊了普魯士容克特權和官僚體制,因而招致容克的仇視,特別是當易 北河以東的莊園主獲悉施泰因擬把改革擴大、深化的時候,更是視之為禍害。 他們狂呼“施泰因比拿破崙更嚴重地損害了普魯士國家”,叫嚷“寧要三次 耶拿戰役,不要一個‘十月敕令’”。容克頑固派千方百計加害施泰因。

  施泰因懷著強烈的民族主義感情對抗拿破崙的壓迫。在他出任首相前夕

  寫下的《拿騷備忘錄》中就激昂慷慨地號召人民團結一致,“恢復對祖國、 對獨立和民族榮譽的感情。”他掌權後便把迫使法軍從普魯士撤走、擺脫拿 破侖的制約作為外交的中心。1808 年上半年,西班牙反法民族起義使施泰因 大為振奮,認為反抗“邪惡的暴君”、“為德意志人解放祖國”的時刻已經 到來。他在一封致維特根施泰因侯爵的信中,主張全德應支持正在醞釀中的 奧地利反法戰爭,在北德舉行起義。反對改革的容克設置圈套,使這封信落 入法國人手中。拿破崙勃然大怒,迫使普王於 11 月 24 日將施泰因解職。 一個月後,拿破崙從馬德里下了手諭,宣布施泰因為法蘭西和萊茵聯邦的敵 人,不受法律保護。施泰因逃亡國外,1813—1815 年同其他德意志愛國者組 織了“德意志事務委員會”,繼續致力於解放普魯士的事業。

  新接任的阿爾騰施泰因內閣庸碌無能,到 1810 年春,普魯士的混亂局面

  已不可收拾。拿破崙也大為不滿。10 月 27 日普王任命哈登堡組閣,繼續施 泰因的改革事業。

  哈登堡改革

  卡爾·奧古斯特·馮·哈登堡(1750—1822)生於漢諾瓦的埃森羅德的 一個貴族家庭,1791 年到普魯士任職,1804 年起擔任外交大臣。他一度活躍 於外交舞台,參加一系列的對法談判,以圓滑世故的手腕同拿破崙周旋,在 保持普魯士的獨立地位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哈登堡反對農奴制,要求變革現 狀。但與施泰因不同,哈登堡傾向於開明專制主義的舊統治形式,儘量使改 革照顧到容克貴族的利益。1807 年 9 月的《里加備忘錄》集中表達了他的這 一思想。哈登堡擁護法國革命,但他接受的是法國變革的內容,卻拒絕法國 變革的方式;他呼籲對國家進行根本的治療,跟上時代的潮流,卻主張進行 一次善意的革命,哈登堡寫道:“那種由於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於內部或 外部的暴力衝擊所致的革命,就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基本原則”;他宣揚 政治民主,卻不打算真正把權力交給人民;他主張在資產階級生活中,在經 濟方面,運用自由平等的原則,卻認為應以維護並加強普魯士政府權威為前 提,儘管如此,哈登堡仍然不失為普魯士傑出的改革家,在 1810—1822 年擔 任首相期間,繼續施泰因未竟之業,頒布了一些改革法令。

  哈登堡於 1811 年 9 月 14 日頒布《關於調整地主和農民之間關係的敕

  令》,對解決農民的地產權和勞役義務問題作出決定:(一)農民可以把使 用的土地轉為己有,不論是世襲農民還是非世襲農民,他們在按規定向莊園 主贖買義務後,均可將其田莊轉為自身財產。(二)解除勞役及其他常規地 租,即附著在這些產業上的一切義務和權利都應解除。(三)給地主以物質 補償,農民在把世襲耕地變為自由地產時,必須向地主繳納相當常年地租 25 倍的贖金,或讓出部分土地,才能免除徭役和租稅。世襲土地使用權的農民 割讓份地的 1/3,一代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則必須割讓份地的 1/2 給領主,如 保留地太小的農民,不能靠割讓後的剩餘土地維持生活,可保留全部土地而 支付租金。

  民族解放戰爭中斷了法令的施行,拿破崙失敗後,封建地主抵制改革的

  進行。哈登堡對調整法作了修訂,1816 年 5 月 29 日公布一項《皇家宣言》, 對可以贖買封建義務的農民的範圍作了限制。只有至少擁有一輛雙套馬車、 並且在常規的村圃地中享有一份土地(即 1763 年普王威廉二世嚴令禁止地主 驅逐農民以前始終保持著這份土地)的農民,才能按 1811 年的調整令贖買封 建義務。

  以上兩項法令連同 1821 年的《義務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構成 了哈登堡的農業立法,它的實施交由一個 1817 年成立的總委員會負責處理。 這種“普魯士式道路”的農業資本主義化,歷時數十年,直至 19 世紀 40 年 代末才基本完成。

  在農業改革的同時,哈登堡嘗試著財政、工業和社會等方面的改革。

  1810 年 10 月 27 日的《財政敕令》、1810 年 10 月 28 日和 11 月 2 日的《工 業稅敕令》,規定徵收普遍營業稅,取消免稅特權,使稅收得到平等的、適 當的分配;宣布營業自由,廢除中世紀王侯擁有的限制工商業的禁令特許權

  和強制特許權,取締束縛工商業經營的桎梏;聲明取消行會,每個成員可自 由退出行會,每個行會由其成員議決存散。1812 年 3 月 11 日頒布的《關於 猶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認猶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經濟活動方面享受平等權 利。永久居留在普魯士境內的猶太人及其家庭,“應視為本國人和普魯士國 家的公民”,他們同享公民權利,同盡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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