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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到憲法,多少個世紀以來歐洲人一直“不是把它看作一種創造,而是看成一種發展;不是看成國家法典,而主要是看成民族傳統”,而現在,一個準州接著一個準州,隨心所欲地將憲法制定出來。這種新的支配感使美國人對所有政府都抱一種實用主義的態度。人們只要願意就能迅速地創造出新的政治實體來,這一點是再清楚不過了。人們既能創造,難道就不能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改變它嗎?

  這個新國家的地理特點使它得以在不侵害強大鄰國的情況下增添一個又一個的新“州”。在舊大陸,一個國家如果不消滅另一個國家或從另一個國家挖出一部分地區是不可能擴大領土的。美國卻能通過單純的增添領土而逐步成長。除大西洋外,美國沒有傳統的邊界。因此,隨著美國隨意地建立新的政治單位,這個新聯邦就這樣通過“再加一個州”的途徑建立起來了。不斷演變的政治:變化是正常的。這個作為宗主國的合眾國政府逐漸和連續地發生了新的變化,以兼容新添單位的需要、意見和願望。每增加一個新的州,整個政治結構就要略加改變。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次成功的暴力政治革命的原因之一。演變使革命成為多餘。當然最大的例外是南部,它們拒絕接受由於發展而需要進行的變動,並竭力使那些政治安排一成不變,而這些安排只是由於它們具有靈活性才能存在。

  雖然人們還不清楚一七八七年憲法的制定人在多大程度上設想過這一發展,但是有跡象表明,他們之中有些人是有意識地讓美利堅帝國發生這種不同一般的演變的。例如,人口普查表明,許多人希望隨著新的准州和州加入聯邦,政治權力的中心也將發生變化。它表達了許多人的意見,認為國會裡的代表結構應維持流動狀態,以便把新的地區納入國會的活動中去,並使之參與國家事務。歐洲各國政府為了這個或那個目的都進行過人口普查。紐約州的第一個憲法規定定期七年一次“對有選舉權的人和居民進行普查”,這大體上可算是一個先例。但是聯邦憲法規定每十年進行一次人口普查(第二條,第二款),在很多方面來看卻是獨具特色的。需要進行人口普查,是由於大州和小州之間作出了重大的妥協,規定成立兩個立法機構,其中一個機構要按人口比例選舉議員。顯然,根據《邦聯條例》,在只有一個院的國會中,每個州只有一票投票權,因此無需為選舉代表的目的定期清點人口。而現在徵收直接稅以及選舉眾議院議員,各州都須按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辦法是“各州人口數,應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來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徵稅的印第安人除外。”為此目的而需要知道的實情,須每隔十年就重新確定一次。原先,這項規定完全是為著財政和政治目的而制訂的——為稅收和眾議院的組成提供一個不固定的依據。一直到一八五○年,人口普查才成為用於其它目的的國民統計的重要根據。

  美國人口普查第一次確定了不斷變化的人口數字(以及不斷變化的地區發展速度)應該成為政治體制中各單位定期重新分配權力的正常因素。在十九世紀的英國和歐洲其它地方,各政黨為了對選舉代表的根據作出個別修改而必須進行鬥爭;但是在美國,原定的方案早已蘊含持續不斷的修改過程了。人口普查數字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公開的:這也是一大變化,因為至少一直到十九世紀(對某些國家來說一直到二十世紀)統計數字乃是國家機密。在那些地方,對納稅的農民和敵對國家的顧慮是凌駕一切的,但是這個國家,不同地區要求選派代表的情況必須向人民公布。

  在這個國家開頭一百年的政治生活中,每十年一次的按選民比例重新分配備州眾議員議席一事具有特別重要的影響。在第一屆國會中,一個眾議員所代表的選民平均約三萬三千人;一八四○年平均約七萬一千人;一八九○年平均約十七萬六千人。眾議院沒有按一七八九年實有的選民人數重新分配議席,而是讓它本身隨著人口的增長而擴大。這當然只是說明美國人愛好增加政治單位(在這裡指國會的選區)的另一個例子。其後果是不僅改變了眾議院內部的權力分配,而且大大地改變了眾議院的特點以及它處理事務的方法。一七八九年,眾議院總共只有六十五人,一七九○年為一百零六人,到一八二○年人數倍增至二百一十三人,一八六○年增至二百四十三人。至一九一○年人數最後固定為四百三十五人,這個數目一直保持到接納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建州以後才於一九六○年臨時增加兩人。

  眾議院的委員會體制分工越來越細:一八○○年還只有四個常設委員會,但到一八五○年就增到三十四個。隨著眾議院及其委員會日益擴大,各委員會的管轄權也擴大了。最初,法案的提出和諮詢都由眾議院本身嚴格控制,各委員會只負責處理細節和草擬文件。各委員會開始時只不過是眾議院的工具,到一八二五年才開始掌握他們現代的權力,一直發展到逐步接管眾議院的各項職責。到一八八五年國會的體制已經變成(用伍德羅,威爾遜的話說)“國會常設委員會的體制”了。

  全國性的政治:和紮根於地方的政黨相妥協。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第十期)中發表的人們熟悉的一段話中寫道:“社會越小,組成這個社會的不同政黨及不同的利益集團也可能越少;不同的政黨和利益集團越少,在同一個政黨內就會越經常地出現一個多數;他們所處的範圍越小,他們就越易於協調並實施他們的壓制計劃。”他進一步指出,正如我們已看到的那樣,一個大國正由於容納了“大批不同類型的政黨和利益集團”,才使公民權利得以維護。毫不奇怪,無論麥迪遜或是他那些制定聯邦憲法的同僚們,都想像不到在這個新國家裡竟然會出現目前這樣的政黨。正如布賴斯勳爵在臨近十九世紀結束時所說的那樣,“美國的黨派政治與研究聯邦政府的學者們所料想或預見的大不相同,它完全是另一回事,而這正是任何想對美國作些著述的人應該嘗試描繪的事物。”實際出現的情況和創建人的設想適得其反;他們把“政黨”和“利益集團”等同起來看,用的仍然是舊世界那些小國家的觀點,而不是一個聯邦的觀點。但是長遠來說,麥迪遜和傑斐遜建立一個遼闊的共和國的夢想之所以有可能成為現實,乃是由於美國政黨所起的特殊的、非常實際的作用。美國黨派政治的基本單位是地理上的選舉區,而不是意識形態集團或利益集團。而政黨也“部分是全國性的;部分是聯邦性質的”。美國政治生活具有離心的傾向——這表現在美國獨立和在獨立後仍長時間存在的分離主義傳統之中。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美國這個國家不是任何偉大的民族激情的產物,美國憲法是一種不穩定而新奇的安排——不完全是聯邦性質的,也不完全是全國性的。這個國家有效的政治統一要由各個政黨來承擔。政黨集中了人們的實際活力和熱忱,把地方、州和國家的力量集合起來建設一個強大的國家。這些政黨和人們過去知道的政黨或其它地方當時建立的政黨都不相同。因為它們是美國的遼闊和分散、獨立政治單位的繁多以及聯邦憲法的極端簡單、新穎和含糊不清的副產品。它們為建立一個政治國家提供了不可勝數的生動的聯繫;它們用各種各樣的方法把各個單濁的政治單位聯繫起來,而這些方法是無法載入任何成文的法律或憲法的。它們依靠某些明顯的美國特點來完成獨特的建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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