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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位歷史學家的話來說,南北戰爭以前的四十年問,國會不啻是一個“保全聯邦”或者可以說是“保全帝國”的機構,它致力於尋求“妥協”,把西部人當作東部人鬥爭中的小卒。聯邦立法中另一些重大的法案——一七九六年的《土地法》規定了矩形土地測量法;一八二○年的《公有土地法》要求購買土地時支付現金;一八三○年的《土地先買權法》給當時真正的定居者以優先權;一八四一年的《分配與先買權法》,准許在購買前先行批准永久性定居,並且還規定把出售土地的部分收入分配給新的州;再加上一八六二年的《宅地法》——所有這些法令都是東部為了控制獲得地產和完善整個西部的土地所有權而採取的措施。華盛頓聯邦政府的控制(或力圖進行控制),在西部的政治問題中居首要地位。國會的支配是不能輕易放棄的,而奴隸制問題則是導致國會直接承擔責任的另一個原因。支持和反對奴隸制的兩派都拼命向堪薩斯移民,結果在該地發生了內戰(一八五五年十一月至一八五六年十二月),約有二百人死亡。這只是西部為了竭力履行國會所訂立的條件而發生的多次事件中的一宗而已。在這種新的帝國控制之下,聯邦危如累卵地結合在一起。
西部領土(這塊土地上所建立的州很快在全國占了多數)和整個新國家的關係表明了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它的體制所具有的強烈的聯邦主義傾向將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正是這些體制使得一個幅員遼闊的共和國有可能存在。誰能預料到那就是分離主義傳統的副產品呢?
基本法:它是獨立革命的法律上的代替物。美國用以建州的那種新機制——美國殖民制度的基礎——在一七八七年七月邦聯國會通過的《西北地域法令》中被賦予典型的型式。這個法令闡述了一個準州從完全受國會控制轉變為聯邦內部一個新州而獲得平等地位所應經歷的正常步驟。
最初,人口稀疏的准州由國會通過國會任命的地方長官、准州秘書和三名法官治理,這些官員從原有諸州法律中把他們所認為的“最適合當地情況”的法律借過來,制定出一部法典。他們擁有專制權力,這種權力只受國會否決權約束。“當該地區內成年男性自由居民人數滿五千時”,就可進入下一階段;如果居民願意,即可開始建立代議制政府,有一個兩院的議會:一個直接選舉的眾議院和一個由眾議院提出十人名單,並經國會選擇其中五人組成的小型“立法委員會”。地方長官對。一切立法部擁有否決權。准州議會兩院共同投票選出一名代表,“他將在國會中擁有一個席位,在臨時政府執政期間有權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前面這兩個階段所組成的政府類似古老的大英帝國的政府,國會就相當於英王和議會,地方長官是委派的,軟弱的准州立法機構得服從國會的否決,它在首都還派駐沒有表決權的專員。當自由居民人數達到六萬時,即可進入第三個、即最後一個階段,這時准州即可被接納作為一個州參加國會。在西北地域內,可以組成“三個以上、五個以下的州”,它們“在所有方面都與原有各州平等,並應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憲法和建立州政府:條件是所制定的憲法和建立的政府均應以共和為體,並且符合邦聯條例所包含的各項原則。”
和英國不同,美國的這種殖民制度具體規定了由帝國控制走向自治的正常發展進程。此外,在最後階段中,邊遠的領土也應完全歸於整個國家的管轄下。這種建州的程序在隸屬邦聯條例的《西北地域法令》中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屆國會又把它作為新聯邦制度的一部分加以重新規定。它的基本原則——一種可以預見的從專制的殖民統治轉向自治的進程以及國家內部的演變——已經變成美國國家成長的道路。
因此,美國在政治上是通過概括它的殖民經驗而成長起來的。當時已經納入美國版圖的大部分地區,其後在二十世紀都挺然屹立了,但過去都曾一度作為殖民地受國家首都的統治。原先十三個州體驗過的那些早期形式的殖民地經驗,現在又被那些最終圓滿建成這個國家的幾乎所有其它各州以合法而正式的形式予以復活了。如果從倫敦英國政府的觀點來看,早先的形式已經以失敗告終的話,那麼從華盛頓的已經變革的美國政府的觀點來看,後來的形式最終是會取得成功的。
一七八七年《西北地域法令》通過以後半個世紀,這種漸進的非殖民地化方案已經變成美國體制中一種光榮而固定的事物了。辛辛那提的蒂莫西·沃爾克法官是《美國法律概論》(一八三七年)這本擁有廣大讀者的書的作者,他聲稱:“它是人類立法中所能發現的最接近於絕對完善的立法,因為在經歷了整整五十年之後,要在不徹底毀損它的情況下加以變革幾乎是不可能的……它是那些英明預言的無與倫比的樣板之一,甚至於不顧一切喜歡標新立異的人都不敢對之進行指責。”這個方案提出以後整整一個世紀,布賴斯勳爵在《美國聯邦》(一八八九年)一書中承認,美國的准州政府方案在實踐中證明效果很好,即使准州居民本身也沒有什麼理由感到不滿。
成功地運用可以預期的、逐步朝著自治和參與國事的方向發展的這種概念,乃是美國歷史上傑出的成就之一。對《西北地域法令》原則的運用,既不是謹遵其字義,也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把它當作一般準則。例如,俄亥俄於一八○三年,伊利諾伊於一八一八年獲准建州時,人口都沒有達到規定的六萬人;而一八八○年達科他的人口已達到規定數的兩倍多,也沒有認真考慮給它州的地位;當猶他在一八九六年接納成為州時,它的人數超過規定數已有三十多年了。對現有各州的加入聯邦,政治考慮始終是重要的,而且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俄亥俄這個在西北地域上建立的第一個州,正巧碰上強烈支持傑斐遜的國會,適時接納它可以幫助傑斐遜於一八○四年重新當選總統。
西部領土(這塊土地上所建立的州很快在全國占了多數)和整個新國家的關係表明了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它的體制所具有的強烈的聯邦主義傾向將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正是這些體制使得一個幅員遼闊的共和國有可能存在。誰能預料到那就是分離主義傳統的副產品呢?
基本法:它是獨立革命的法律上的代替物。美國用以建州的那種新機制——美國殖民制度的基礎——在一七八七年七月邦聯國會通過的《西北地域法令》中被賦予典型的型式。這個法令闡述了一個準州從完全受國會控制轉變為聯邦內部一個新州而獲得平等地位所應經歷的正常步驟。
最初,人口稀疏的准州由國會通過國會任命的地方長官、准州秘書和三名法官治理,這些官員從原有諸州法律中把他們所認為的“最適合當地情況”的法律借過來,制定出一部法典。他們擁有專制權力,這種權力只受國會否決權約束。“當該地區內成年男性自由居民人數滿五千時”,就可進入下一階段;如果居民願意,即可開始建立代議制政府,有一個兩院的議會:一個直接選舉的眾議院和一個由眾議院提出十人名單,並經國會選擇其中五人組成的小型“立法委員會”。地方長官對。一切立法部擁有否決權。准州議會兩院共同投票選出一名代表,“他將在國會中擁有一個席位,在臨時政府執政期間有權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前面這兩個階段所組成的政府類似古老的大英帝國的政府,國會就相當於英王和議會,地方長官是委派的,軟弱的准州立法機構得服從國會的否決,它在首都還派駐沒有表決權的專員。當自由居民人數達到六萬時,即可進入第三個、即最後一個階段,這時准州即可被接納作為一個州參加國會。在西北地域內,可以組成“三個以上、五個以下的州”,它們“在所有方面都與原有各州平等,並應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憲法和建立州政府:條件是所制定的憲法和建立的政府均應以共和為體,並且符合邦聯條例所包含的各項原則。”
和英國不同,美國的這種殖民制度具體規定了由帝國控制走向自治的正常發展進程。此外,在最後階段中,邊遠的領土也應完全歸於整個國家的管轄下。這種建州的程序在隸屬邦聯條例的《西北地域法令》中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屆國會又把它作為新聯邦制度的一部分加以重新規定。它的基本原則——一種可以預見的從專制的殖民統治轉向自治的進程以及國家內部的演變——已經變成美國國家成長的道路。
因此,美國在政治上是通過概括它的殖民經驗而成長起來的。當時已經納入美國版圖的大部分地區,其後在二十世紀都挺然屹立了,但過去都曾一度作為殖民地受國家首都的統治。原先十三個州體驗過的那些早期形式的殖民地經驗,現在又被那些最終圓滿建成這個國家的幾乎所有其它各州以合法而正式的形式予以復活了。如果從倫敦英國政府的觀點來看,早先的形式已經以失敗告終的話,那麼從華盛頓的已經變革的美國政府的觀點來看,後來的形式最終是會取得成功的。
一七八七年《西北地域法令》通過以後半個世紀,這種漸進的非殖民地化方案已經變成美國體制中一種光榮而固定的事物了。辛辛那提的蒂莫西·沃爾克法官是《美國法律概論》(一八三七年)這本擁有廣大讀者的書的作者,他聲稱:“它是人類立法中所能發現的最接近於絕對完善的立法,因為在經歷了整整五十年之後,要在不徹底毀損它的情況下加以變革幾乎是不可能的……它是那些英明預言的無與倫比的樣板之一,甚至於不顧一切喜歡標新立異的人都不敢對之進行指責。”這個方案提出以後整整一個世紀,布賴斯勳爵在《美國聯邦》(一八八九年)一書中承認,美國的准州政府方案在實踐中證明效果很好,即使准州居民本身也沒有什麼理由感到不滿。
成功地運用可以預期的、逐步朝著自治和參與國事的方向發展的這種概念,乃是美國歷史上傑出的成就之一。對《西北地域法令》原則的運用,既不是謹遵其字義,也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把它當作一般準則。例如,俄亥俄於一八○三年,伊利諾伊於一八一八年獲准建州時,人口都沒有達到規定的六萬人;而一八八○年達科他的人口已達到規定數的兩倍多,也沒有認真考慮給它州的地位;當猶他在一八九六年接納成為州時,它的人數超過規定數已有三十多年了。對現有各州的加入聯邦,政治考慮始終是重要的,而且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俄亥俄這個在西北地域上建立的第一個州,正巧碰上強烈支持傑斐遜的國會,適時接納它可以幫助傑斐遜於一八○四年重新當選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