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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拓跋珪開國,北魏政權各級官吏皆無俸祿,平日都要依賴貪污、掠奪和皇帝隨意性的班賞來獲取財富。這在北魏初建之時,作為遊牧民族建立的政權採取這種方式是不足為奇的。但是,當北魏政權逐漸在中原地區確立統治地位,這種以掠奪為主的財富分配方式日益給北魏政治帶來嚴重的問題。特別是隨著戰事的減少,戰時掠奪的機會有限,各級官吏為了滿足私慾,便毫無顧忌地盤剝、搜刮民脂民膏,從而導致北魏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政治統治的危機。面對這一嚴峻的現實,從文成帝時就曾數次下詔禁貪,獻文帝時也作了嚴格規定,並有人提出了給官吏班祿的建議,可惜並未能實施。
太和八年(484年)六月,在馮太后的主持下,北魏仿效兩漢魏晉舊制下達了“班俸祿”詔書。規定在原來的戶調之外,每戶增調三匹、谷二斛九斗,作為發放百官俸祿的來源。內外百官,皆以品秩高下確定其俸祿的等次。俸祿確定之後,再貪贓滿一匹者,處死。此法的實施,對普通百姓雖有“一時之煩”,但終能得到“永逸之益”。由此引起了以淮南王拓跋他為代表的鮮卑貴族的反對,他奏求停行班祿,依舊斷祿。馮太后召令群臣討論。中書監高閭奉表駁論說:“天之大道,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故車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君班其俸,臣受其祿,自堯舜以來斯道未改。二聖(馮太后與孝文帝)稽准舊式典章,行班祿俸,苛慝不生,上下無怨,止貪殘之心,勸竭效為國之誠。若不班祿,則貪利者肆其姦情,清正者不能自保,這簡單的道理,灼然可知,如何令行一朝便欲去俸?淮南王之議,不亦謬乎!”高閭的話不僅代表了當時一批具有遠見的官僚的意見,而且也符合馮太后的心思。於是,馮太后下詔依從高閭所議,仍舊實行班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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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腕柔腸:北魏文成帝文明皇后馮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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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貫徹俸祿制,馮太后還派使者分巡各地,糾舉食祿之外犯贓者。太和八年九月間,孝文帝的舅舅,時任秦益二州刺史的李洪之,因貪暴無度,被令在家自裁,地方官員坐贓處死者四十餘人。經此整飭,北魏吏治大有改觀,貪贓受賄者也大有收斂。班祿的實施,為馮太后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創造了條件。
次年十月,馮太后在大臣李安世的建議下,頒布了“均田令”,從而開始在社會經濟方面進行重大變革。“均田令”是指國家對無主荒田以政府的名義定時、按人口分授給農民。均田制度使失去了土地的農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流亡無居者和蔭附於豪強名下的佃客也擺脫了束縛,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從而增加了國家控制的勞動人口和徵稅對象,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一制度,使北魏落後的社會經濟結構迅速向先進的封建化的經濟結構過渡,同時為經濟結構的靈活運轉補充了新鮮血液。均田令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北魏統治者開始轉向接受漢族的封建統治方式。這一制度歷經北齊、北周,到隋唐約三百年,不僅使北魏社會經濟得到發展,而且奠定了後來隋唐社會的經濟基礎。顯然,馮太后主持推行的均田制,既對北魏歷史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也給後世留下了寶貴的遺產。
太和十年(486年),馮太后又主持對地方基層組織——宗主督護制進行改革,實施了“三長制”。
自西晉滅亡後,居於北方的豪強世家多聚族而居,設塢壁自保,自給自足。北魏建立後,任命塢主(豪強地主)為宗主,代行地方行政權力。這就是所謂的宗主督護制。在這一制度之下,戶口隱匿現象十分嚴重。政府徵收戶調時,只能依據戶籍上登記的戶口,但實際上往往三五十家為一戶,千人百口共為一籍,而當時實行的九品混通法,是把一家一戶的自耕農民同這種實際上有眾多蔭附人口的宗主戶等量齊觀的。這樣一來,勢必造成國家賦役徵發在數額、輕重方面的不均,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為了把豪強隱匿的勞動人口編入國家戶籍,既增加政府編戶,又抑制豪強勢力,大臣李沖提出廢除宗主督護制,實行“三長制”。“三長制”即按照漢族的什伍里甲組織的形式,重建北魏的地方基層機構,規定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里,五里為一黨,鄰、里、黨各設一長,合謂三長,由本鄉能辦事且守法又有德望者充任,負責檢查戶口,催征賦役,管理生產,維護治安。任三長者,可優復免除一至二人的官役。馮太后見到李沖的奏疏,讚不絕口,便召集公卿討論。中書令鄭義、秘書令高祐等人提出反對,認為此事實難推行,鄭義還以退為進,對馮太后說:“太后倘若不信,就只管試行,事敗之後,當知臣等所言不謬。”著作郎傅思益更是危言聳聽:“若改行此法,恐生擾亂,三長之制,不可執行。”太尉拓跋丕卻極力贊同,他說:“太后陛下,臣以為此法若行,公私皆可受益。”另有大臣提出,此時正當農忙季節,猝然改制,新舊未分,恐百姓因生勞怨,不如過了秋收,到冬閒時節再慢慢動手為宜。李沖不同意這樣的意見,他說:“眼下改制,正可使百姓親受其益,使他們明白改制的目的,這正是推行新制的大好時機。”馮太后見眾人莫衷一是,意見很難統一,便將手一揮,止住了眾人的爭論。她用眼光掃視了一下大殿上的群臣,斬釘截鐵地宣布:“立三長,則課有常准,賦有恆分,庇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如此看來,又有何不可?”群臣見她已是胸有成竹,就連那些持有異議者也都閉口緘默、俯首聽命了。在馮太后的大力支持下,李沖的建議得以付諸實施。這樣,北魏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地方基層組織,既便利清查蔭附戶口,又確定了課徵賦稅的統一準則,防止那些企圖逃避賦役者再鑽空子,從而削弱了地方豪強的經濟實力,增強了國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權威。
太和八年(484年)六月,在馮太后的主持下,北魏仿效兩漢魏晉舊制下達了“班俸祿”詔書。規定在原來的戶調之外,每戶增調三匹、谷二斛九斗,作為發放百官俸祿的來源。內外百官,皆以品秩高下確定其俸祿的等次。俸祿確定之後,再貪贓滿一匹者,處死。此法的實施,對普通百姓雖有“一時之煩”,但終能得到“永逸之益”。由此引起了以淮南王拓跋他為代表的鮮卑貴族的反對,他奏求停行班祿,依舊斷祿。馮太后召令群臣討論。中書監高閭奉表駁論說:“天之大道,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故車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君班其俸,臣受其祿,自堯舜以來斯道未改。二聖(馮太后與孝文帝)稽准舊式典章,行班祿俸,苛慝不生,上下無怨,止貪殘之心,勸竭效為國之誠。若不班祿,則貪利者肆其姦情,清正者不能自保,這簡單的道理,灼然可知,如何令行一朝便欲去俸?淮南王之議,不亦謬乎!”高閭的話不僅代表了當時一批具有遠見的官僚的意見,而且也符合馮太后的心思。於是,馮太后下詔依從高閭所議,仍舊實行班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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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腕柔腸:北魏文成帝文明皇后馮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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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貫徹俸祿制,馮太后還派使者分巡各地,糾舉食祿之外犯贓者。太和八年九月間,孝文帝的舅舅,時任秦益二州刺史的李洪之,因貪暴無度,被令在家自裁,地方官員坐贓處死者四十餘人。經此整飭,北魏吏治大有改觀,貪贓受賄者也大有收斂。班祿的實施,為馮太后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創造了條件。
次年十月,馮太后在大臣李安世的建議下,頒布了“均田令”,從而開始在社會經濟方面進行重大變革。“均田令”是指國家對無主荒田以政府的名義定時、按人口分授給農民。均田制度使失去了土地的農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流亡無居者和蔭附於豪強名下的佃客也擺脫了束縛,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從而增加了國家控制的勞動人口和徵稅對象,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一制度,使北魏落後的社會經濟結構迅速向先進的封建化的經濟結構過渡,同時為經濟結構的靈活運轉補充了新鮮血液。均田令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北魏統治者開始轉向接受漢族的封建統治方式。這一制度歷經北齊、北周,到隋唐約三百年,不僅使北魏社會經濟得到發展,而且奠定了後來隋唐社會的經濟基礎。顯然,馮太后主持推行的均田制,既對北魏歷史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也給後世留下了寶貴的遺產。
太和十年(486年),馮太后又主持對地方基層組織——宗主督護制進行改革,實施了“三長制”。
自西晉滅亡後,居於北方的豪強世家多聚族而居,設塢壁自保,自給自足。北魏建立後,任命塢主(豪強地主)為宗主,代行地方行政權力。這就是所謂的宗主督護制。在這一制度之下,戶口隱匿現象十分嚴重。政府徵收戶調時,只能依據戶籍上登記的戶口,但實際上往往三五十家為一戶,千人百口共為一籍,而當時實行的九品混通法,是把一家一戶的自耕農民同這種實際上有眾多蔭附人口的宗主戶等量齊觀的。這樣一來,勢必造成國家賦役徵發在數額、輕重方面的不均,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為了把豪強隱匿的勞動人口編入國家戶籍,既增加政府編戶,又抑制豪強勢力,大臣李沖提出廢除宗主督護制,實行“三長制”。“三長制”即按照漢族的什伍里甲組織的形式,重建北魏的地方基層機構,規定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里,五里為一黨,鄰、里、黨各設一長,合謂三長,由本鄉能辦事且守法又有德望者充任,負責檢查戶口,催征賦役,管理生產,維護治安。任三長者,可優復免除一至二人的官役。馮太后見到李沖的奏疏,讚不絕口,便召集公卿討論。中書令鄭義、秘書令高祐等人提出反對,認為此事實難推行,鄭義還以退為進,對馮太后說:“太后倘若不信,就只管試行,事敗之後,當知臣等所言不謬。”著作郎傅思益更是危言聳聽:“若改行此法,恐生擾亂,三長之制,不可執行。”太尉拓跋丕卻極力贊同,他說:“太后陛下,臣以為此法若行,公私皆可受益。”另有大臣提出,此時正當農忙季節,猝然改制,新舊未分,恐百姓因生勞怨,不如過了秋收,到冬閒時節再慢慢動手為宜。李沖不同意這樣的意見,他說:“眼下改制,正可使百姓親受其益,使他們明白改制的目的,這正是推行新制的大好時機。”馮太后見眾人莫衷一是,意見很難統一,便將手一揮,止住了眾人的爭論。她用眼光掃視了一下大殿上的群臣,斬釘截鐵地宣布:“立三長,則課有常准,賦有恆分,庇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如此看來,又有何不可?”群臣見她已是胸有成竹,就連那些持有異議者也都閉口緘默、俯首聽命了。在馮太后的大力支持下,李沖的建議得以付諸實施。這樣,北魏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地方基層組織,既便利清查蔭附戶口,又確定了課徵賦稅的統一準則,防止那些企圖逃避賦役者再鑽空子,從而削弱了地方豪強的經濟實力,增強了國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