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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總是把遷海說成是一項關心民瘼的德政。開始遷海時,清廷在順
治十八年閏七月上諭中說:“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地方,逼近
賊巢,海逆不時侵犯,以致生民不獲寧宇,故盡令遷移內地,實為保全民生。”
⑦康熙二十三年全面展界,經辦大臣在刊示曉諭百姓時又說:“先因海寇陸梁,
游■出沒,不時抄掠爾等。皇上為爾等身家計,權移內地以避賊鋒。”①這完
全是一派謊言。遷海自始至終都是以極其野蠻的方式摧殘沿海居民的一場駭
人聽聞的暴行。清政府畫地為牢確定所謂的“邊界”以後,就以極其蠻橫的
② 高兆《長樂福清復界圖記》,見《閩頌彙編》,記。
① 《粵閩巡視紀略》。
② 這裡說的是實際奉行情況,並不排除朝廷發布的遷海詔書中有一個大致的控制里數,如洪若皋所說的三
十里。直到目前還沒有見到這份具體詔令。
③ 《廣東新語》卷二。
④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
⑤ 王沄《漫遊紀略》。
⑥ 乾隆二十八年《長樂縣誌》卷十,《祥異》。
⑦ 《清聖祖實錄》卷四。
① 《粵閩巡視紀略》。
手段驅趕界外的居民進入內地。遷徙的時間規定得非常短促,一般是三天②,
過期派官兵驅趕。為了斷絕遷民後顧之心,界外的房屋全部焚毀一空。當時
人留下的記載說:
以予所見言之,方海患昌被(猖披)時,當事議主坐困,遷瀕海數千里內居民入內
地,以絕其交通之路。朝命甫下,奉者過於嚴峻,勒期僅三日,遠者未及知,近者知而未
信。逾二日,逐騎即至,一時蹌踉,富人盡棄其貲,貧人夫荷釜,妻襁兒,攜斗米,挾束
稿,望門依棲。起江浙,抵閩粵,數千里沃壤捐作蓬蒿,土著盡流移③。
檄下民盡徙。稍後,軍騎馳射,火箭焚其廬室,民皇皇鳥獸散,火累月不熄。而水
軍之戰艦數千艘亦同時焚,曰:“無資寇用。”④
初,(廣東香山縣)黃梁都民奉遷時,民多戀土。都地山深谷邃,藏匿者眾。平藩
(平南王尚可喜)左翼總兵班際盛計誘之曰點閱,報大府即許復業。愚民信其然。際盛乃
勒兵長連埔,按名令民自前營入,後營出。入即殺,無一人幸脫者。復界後,枯骨遍地,
土民叢葬一阜,樹碣曰木龍歲冢。木龍者,甲辰隱語也。①
令下即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石不留。民死過半,枕藉道
塗。即一二能至內地者,俱無儋石之糧,餓殍已在目前。..火焚二個月,慘不可言。興
(化)、泉(州)、漳(州)三府尤甚。②
當播遷之後,大起民夫,以將官統之出界,毀屋撤牆,民有壓死者。至是一望荒蕪
矣。又下砍樹之令,致多年輪囷豫章、數千株成林果樹、無數合抱松柏蕩然以盡。..三
月間,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於地上。③
先畫一界,而以繩直之。其間有一宅而半棄者,有一室而中斷者。浚以深溝,別為
內外。稍逾跬步,死即隨之。①
昔者清野令下,遷邊民於內地。民之載子女、輦家具入者如歸於虛,其不能舉者則
委而棄之。於是,廢丹青,毀神像,凡里社頌禱之神,春秋報賽之祀,皆撤而不舉。甚者
游食無賴之民刮碧折木瓦以裒衣食。鬼怨神恫,山愁谷怒。②
居民被驅趕入界以後,有敢出界者殺無赦。先看福建省的情況:在福寧
州,“州地以大路為界,南路以州前嶺為界,松山、後港、赤岸、石壩近城
亦在界外。道旁木柵,牛馬不許出入。每處懸一牌,曰:敢出界者斬!”“越
界數步,即行梟首。”③在莆田縣,“著附海居民搬入離城二十里內居住,二
② 道光七年《香山縣誌》卷八《事略》記:“官折界期三日,貧無依者不能遽如令。五月,夷其地。”
③ 《靖海紀事》,陳遷鶴所作《敘》。
④ 高兆《長樂福清復界圖記》,見《閩頌彙編》,記。
① 道光七年《香山縣誌》卷八《事略》。
② 海外散人《榕城紀聞》。
③ 余■《莆變紀事》。
①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
② 余■《蘆中全集》,紀一,《界廟記》。
③ 乾隆二十七年《福寧府志》卷四十三《祥異》。
十里外築土牆為界,寸板不許下海,界外不許閒行,出界以違旨立殺。武兵
不時巡界。間有越界,一遇巡兵,登時斬首”④。這個縣的黃石千總張安“每
出界巡哨只帶刀,逢人必殺。..截界十餘年,殺人以千計”⑤。上引洪若皋
疏中說:“閩以邊路為界,路下近海者為界外,路上近山者為界內。當日遷
移時,凡路下之民居盡毀,而路上不毀。既遷之後,凡路上之民越出路下即
為越禁。..孰不知以路為界,民之住於路上而近路邊者,檐溜之前即為界
治十八年閏七月上諭中說:“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地方,逼近
賊巢,海逆不時侵犯,以致生民不獲寧宇,故盡令遷移內地,實為保全民生。”
⑦康熙二十三年全面展界,經辦大臣在刊示曉諭百姓時又說:“先因海寇陸梁,
游■出沒,不時抄掠爾等。皇上為爾等身家計,權移內地以避賊鋒。”①這完
全是一派謊言。遷海自始至終都是以極其野蠻的方式摧殘沿海居民的一場駭
人聽聞的暴行。清政府畫地為牢確定所謂的“邊界”以後,就以極其蠻橫的
② 高兆《長樂福清復界圖記》,見《閩頌彙編》,記。
① 《粵閩巡視紀略》。
② 這裡說的是實際奉行情況,並不排除朝廷發布的遷海詔書中有一個大致的控制里數,如洪若皋所說的三
十里。直到目前還沒有見到這份具體詔令。
③ 《廣東新語》卷二。
④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
⑤ 王沄《漫遊紀略》。
⑥ 乾隆二十八年《長樂縣誌》卷十,《祥異》。
⑦ 《清聖祖實錄》卷四。
① 《粵閩巡視紀略》。
手段驅趕界外的居民進入內地。遷徙的時間規定得非常短促,一般是三天②,
過期派官兵驅趕。為了斷絕遷民後顧之心,界外的房屋全部焚毀一空。當時
人留下的記載說:
以予所見言之,方海患昌被(猖披)時,當事議主坐困,遷瀕海數千里內居民入內
地,以絕其交通之路。朝命甫下,奉者過於嚴峻,勒期僅三日,遠者未及知,近者知而未
信。逾二日,逐騎即至,一時蹌踉,富人盡棄其貲,貧人夫荷釜,妻襁兒,攜斗米,挾束
稿,望門依棲。起江浙,抵閩粵,數千里沃壤捐作蓬蒿,土著盡流移③。
檄下民盡徙。稍後,軍騎馳射,火箭焚其廬室,民皇皇鳥獸散,火累月不熄。而水
軍之戰艦數千艘亦同時焚,曰:“無資寇用。”④
初,(廣東香山縣)黃梁都民奉遷時,民多戀土。都地山深谷邃,藏匿者眾。平藩
(平南王尚可喜)左翼總兵班際盛計誘之曰點閱,報大府即許復業。愚民信其然。際盛乃
勒兵長連埔,按名令民自前營入,後營出。入即殺,無一人幸脫者。復界後,枯骨遍地,
土民叢葬一阜,樹碣曰木龍歲冢。木龍者,甲辰隱語也。①
令下即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石不留。民死過半,枕藉道
塗。即一二能至內地者,俱無儋石之糧,餓殍已在目前。..火焚二個月,慘不可言。興
(化)、泉(州)、漳(州)三府尤甚。②
當播遷之後,大起民夫,以將官統之出界,毀屋撤牆,民有壓死者。至是一望荒蕪
矣。又下砍樹之令,致多年輪囷豫章、數千株成林果樹、無數合抱松柏蕩然以盡。..三
月間,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於地上。③
先畫一界,而以繩直之。其間有一宅而半棄者,有一室而中斷者。浚以深溝,別為
內外。稍逾跬步,死即隨之。①
昔者清野令下,遷邊民於內地。民之載子女、輦家具入者如歸於虛,其不能舉者則
委而棄之。於是,廢丹青,毀神像,凡里社頌禱之神,春秋報賽之祀,皆撤而不舉。甚者
游食無賴之民刮碧折木瓦以裒衣食。鬼怨神恫,山愁谷怒。②
居民被驅趕入界以後,有敢出界者殺無赦。先看福建省的情況:在福寧
州,“州地以大路為界,南路以州前嶺為界,松山、後港、赤岸、石壩近城
亦在界外。道旁木柵,牛馬不許出入。每處懸一牌,曰:敢出界者斬!”“越
界數步,即行梟首。”③在莆田縣,“著附海居民搬入離城二十里內居住,二
② 道光七年《香山縣誌》卷八《事略》記:“官折界期三日,貧無依者不能遽如令。五月,夷其地。”
③ 《靖海紀事》,陳遷鶴所作《敘》。
④ 高兆《長樂福清復界圖記》,見《閩頌彙編》,記。
① 道光七年《香山縣誌》卷八《事略》。
② 海外散人《榕城紀聞》。
③ 余■《莆變紀事》。
① 鈕琇《觚剩》卷七《徙民》。
② 余■《蘆中全集》,紀一,《界廟記》。
③ 乾隆二十七年《福寧府志》卷四十三《祥異》。
十里外築土牆為界,寸板不許下海,界外不許閒行,出界以違旨立殺。武兵
不時巡界。間有越界,一遇巡兵,登時斬首”④。這個縣的黃石千總張安“每
出界巡哨只帶刀,逢人必殺。..截界十餘年,殺人以千計”⑤。上引洪若皋
疏中說:“閩以邊路為界,路下近海者為界外,路上近山者為界內。當日遷
移時,凡路下之民居盡毀,而路上不毀。既遷之後,凡路上之民越出路下即
為越禁。..孰不知以路為界,民之住於路上而近路邊者,檐溜之前即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