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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巡撫周有德亦曾將民人無以資生具奏。今應照該撫所請,令其捕魚,以

  資生民。”①所以,當時人認為清政府推行遷海政策“江浙稍寬,閩為嚴,粵

  尤甚”②。

  順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清廷再次發布《嚴禁通海敕諭》,其中說:

  “鄭成功盤踞海徼有年,以波濤為巢穴,無田土物力可以資生,一切需用糧

  米、鐵、木、物料皆系陸地所產,若無奸民交通商販,潛為資助,則逆賊坐

  困可待。”下文說:“今濱海居民已經內遷,防禦稽察亦屬甚易”,自康熙

  元年起如仍有“通賊興販者,即行擒拿照通賊叛逆律從重治罪”③。這裡說的

  從重治罪的人似乎只是“通賊興販者”,實際上掩蓋了越界一律處斬的真相。

  在立界的距離上,史籍中有說瀕海三十里的④,有說四十里⑤、五十里⑥

  以至二三百里的⑦。康熙三年(1664)四月洪若皋《遵諭陳言疏》中有,“順

  治十八年奉旨沿海遷移三十里”,又說,“遷界原奉旨三十里”①。洪若皋當

  ① 《總督福建少保兵部尚書姚公奏疏》(又名《憂畏軒奏疏》卷六,見《閩頌彙編》)。

  ② 葉夢珠《閱世編》卷一《田產二》。

  ③ 《清聖祖實錄》卷九。

  ④ 《清聖祖實錄》卷十二。

  ① 《清聖祖實錄》卷十四。

  ② 《漫遊紀略》。

  ③ 《明清史料》丁編,第二五七頁。

  ④ 乾隆十六年《福州府志》卷十三《海防》記:“順治十八年辛丑,戶部尚書蘇納海至閩遷海邊居民入內

  地,離海三十里。”海外散人所著《榕城紀聞》也說:“福建、浙江、廣東、南京四省近海處各移內地三

  十里。”

  ⑤ 查繼佐《魯春秋》記:“(丁酉)內海禁嚴,沿海居民內徙四十里,計清野洋師,防其接濟,犯者不赦。”

  ⑥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說:“令濱海居民悉徙內地五十里,以絕接濟台灣之患。”道光十三年《廉州

  府志》卷二十《事紀·國朝》記:“康熙元年壬寅,詔遷海界。差內大臣科爾坤、介山親行邊海,東起大

  虎門,西訖欽州防城,令民徙內地五十里,設排柵,嚴出入,以杜接濟台灣之患。”

  ⑦ 野史落帽生許旭《閩中紀略》說:“曩者朝廷差滿洲大人閱視海疆,恐沿海百姓相通海上,遂為清野之

  計,凡沿海二三百里棄為甌脫,荒畜牧,焚廬舍,百姓盡徙入內地。”

  ① 洪若皋《南沙文集》卷三。

  時任職福建福寧道,他在疏中自稱“沿海七百餘里,悉臣管轄”,由此可以

  斷定清廷發布的遷海詔書中規定了以距海三十里為界。實際上由於地勢不同

  和奉行官員的任意專斷,各地所立的邊界距海里數並不一樣。洪若皋的疏中

  就說到,“閩以路為界,遂有不及三十里、遠過三十里及四十里者有之”。

  下面這段記敘多少反映了當時劃界的情況:

  於是朝使至,偕督、撫大吏往相地焉。有司懼供億之煩擾也,則采山之最高者設帷

  幕以俟。至則立馬高岡,望見海波,揚鞭指畫定徙界,往往山下紆折去海輒百餘里雲。②

  從康熙二十二年奉命巡視廣東、福建兩省展界事宜的工部尚書杜臻報告

  的情況來看,即使在同一個縣內各處遷界的里數也不一致。例如,廣東的欽

  州邊,“邊界以外距海四十里者為織籬圍村、魚洪村;三十里者為黃屋屯、

  孔明村、大值村;二十五里者瓦灶村、雞窩村;二十里者根竹村、墟埠村、

  舊關村、胎暮村、洞晚村;十里者長山村、埠頭村、那畔村、料連村;及近

  海六七里以下至一二里若嶺腳村等,皆移並,三年續遷,共豁田地四百七十

  一頃有奇”。又如福建的福清邊,“邊界以外斗入海八十里萬安所,七十里

  牛頭寨,五十里澤朗寨,四十里松下,十里鎮東衛,附海五裏海口橋、上逕

  鎮,二里硋灶俱移,共豁田地四千六百三十四頃有奇”①。可見,那種認為各

  地遷界是一律後遷若干里的說法不夠準確②。

  有的地方所立邊界屢經後移,離海越來越遠。例如,廣東遷徙沿海居民

  在康熙元年二月,清廷派科爾坤、介山二大臣巡視海疆,“令濱海民悉徙內

  地五十里,以絕接濟台灣之患。於是麾兵折界,期三日盡夷其地,空其人民”。

  康熙二年“華大人來巡邊界,再遷其民”③。“甲寅(康熙三年)春月,續遷

  番禺、順德、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之民”④。“初立界猶以為近也,再

  遠之,又再遠之,凡三遷而界始定”⑤。又如福建省長樂縣在順治十八年十月

  “命沿海居民遷內地,北從雁山抵金峰,南至大嶼轉壺井,直至三溪為界,

  絡繹設八寨”。次年,“復命八寨居民內遷,北至鶴嶺,南至六都井門為界”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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