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頁
④。為時不久,因廢除大西國號,改“鑄興朝通寶,每大者文抵一分,次者文
抵五厘”⑤,還有一厘的小平錢。這在雲南歷史上是值得大書一筆的。雲南盛
產銅礦,明代雖曾奉朝廷命令鑄造銅錢,但多數輸入內地各省,當地居民直
到萬曆時交易仍通用貝幣,稱為■。天啟末至崇禎年間雖由政府提倡,逐漸
使用銀錢①,但民間積習用■者還很普遍。孫可望等鑄興朝通寶後,下令“禁
民用貝,違其令者刖劓之。辛未(當為辛卯1651)通行”②。至此,雲南在
商品流通過程中才普遍用錢,同其他各省趨於一致,這對於活躍雲南和內地
經濟上的交流具有深遠的意義。
對雲南的井鹽生產也加強了管理,藉以消除陋規,增加財政收入。孫可
望派總兵史文為鹽稅司,負責徵收鹽課和商稅。“黑、琅兩井之鹽歸官,令
商人在省完工本,領票赴井支鹽。由是凡系鹽商悉大富,以白鏹為瓦礫矣。..
每一下操,賞賚動以萬計”③。清代人士劉孟弘說:“按全滇鹽政考,井有九:
黑、白、琅、雲龍、安寧、阿陋、只舊、彌沙、景東也。黑井舊額歲征課二
萬六千六百兩,白井一萬五百兩,琅井二千四百兩,雲龍等六井共征一萬六
百四十九兩三錢六分。自明季投誠偽官史文開報黑井歲辦課九萬六千兩,每
斤征銀一分六厘;白井辦課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兩,每斤征銀八厘;琅井辦課
九千六百兩,每斤征銀六厘”①。可見,在大西軍餘部治理雲南期間,鹽業生
地方逐步實行了定額賦。
① 《晉寧詩文征》詩征,卷二,黃都《聞山歌有感》,此詩約作於1651 年(永曆五年,順治八年)。
②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卷四。
③ 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禁釀酒,違者死(原註:法嚴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④ 康熙三十年《雲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記》;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
年《鶴慶府志》卷四《沿革》。
⑤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按,“興朝通寶”一分、五厘、一厘計三種存世尚多,用“興朝”二字為文,
解釋不一,但肯定不是紀年。
① 參見康熙四十四年《平彝縣誌》卷之三《地理·風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風
俗》。按,大西軍進滇以前,雲南已用銀、錢,《徐霞客遊記》也多處可見,但民間交易中仍多通用貝幣。
② 倪蛻《滇雲歷年傳》。李天根《爝火錄》卷十七也說:鑄興朝通寶後,“凡上納錢糧,放給俸餉,以至
民間一切貿易,皆通之。有不遵行者罪死。..錢法乃大行。”
③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按,史文為大西軍總兵,其全銜為“欽命總理雲興通省鹽政稅務
總鎮”,見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六,史文在永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閣碑記》。他後來投降
了清朝。
① 雍正五年《賓川州志》卷十二,藝文,劉孟弘《鹽法考略》。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五《鹽法》
記:“丁亥(1647)流賊據滇,偽提舉張逢嘉迎合流賊,壓令灶戶每月煎鹽六十萬,以官四灶六起科。官
抽鹽二十四萬斤運省變賣作課,灶存鹽三十六萬斤在井變賣作本。”
產有很大的發展,來自鹽課的收入每年多達白銀十餘萬兩。通過鑄錢、整頓
鹽課、商稅以及田賦制度的改革,為大西軍的穩定雲南進而出滇抗清奠定了
經濟基礎。
三,在軍事方面,孫可望等採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主要包括嚴肅軍隊
紀律、加強訓練、改善軍需供應。
整頓軍紀:大西軍初入雲南時為消滅政治上的敵對勢力曾經採取嚴厲的
鎮壓手段,為解決糧餉又曾在短期內實行過“打糧”、“追餉”措施,因而
在一段時間裡在雲南官紳士民中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孫可望等在站穩腳根
後,立即改弦更張,申明軍紀,“凡發兵征剿,所過大路,雞犬不驚,百姓
賣酒肉者路旁不斷。如兵余小子有擅奪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斬;如該主不首,
連坐;該管官失察,責八十棍。立法若是之嚴,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②。史
籍中記載了一個典型的例子:“有撫右營兵馬前往祿豐駝糧,回至草鋪歇下,
有一兵失手誤傷百姓方二歲小兒一個。百姓喊叫,楊總兵得知,將兵拿去責
四十棍,斷燒埋銀十兩。不意草鋪管莊報與劉文秀。及楊總兵押糧至省回話,
劉文秀大罵,要責楊總兵一百棍,眾官力保方恕。將打死小兒之兵拿去,立
刻綁出小西門外梟首,將頭傳送草鋪號令。”①士卒誤傷小兒致死竟被砍頭示
眾,執法顯然過嚴,但由此可見大西軍領導人為防止軍隊損害百姓利益,不
惜矯枉過正。他們很快就得到雲南百姓的衷心擁護決不是偶然的。連封建文
抵五厘”⑤,還有一厘的小平錢。這在雲南歷史上是值得大書一筆的。雲南盛
產銅礦,明代雖曾奉朝廷命令鑄造銅錢,但多數輸入內地各省,當地居民直
到萬曆時交易仍通用貝幣,稱為■。天啟末至崇禎年間雖由政府提倡,逐漸
使用銀錢①,但民間積習用■者還很普遍。孫可望等鑄興朝通寶後,下令“禁
民用貝,違其令者刖劓之。辛未(當為辛卯1651)通行”②。至此,雲南在
商品流通過程中才普遍用錢,同其他各省趨於一致,這對於活躍雲南和內地
經濟上的交流具有深遠的意義。
對雲南的井鹽生產也加強了管理,藉以消除陋規,增加財政收入。孫可
望派總兵史文為鹽稅司,負責徵收鹽課和商稅。“黑、琅兩井之鹽歸官,令
商人在省完工本,領票赴井支鹽。由是凡系鹽商悉大富,以白鏹為瓦礫矣。..
每一下操,賞賚動以萬計”③。清代人士劉孟弘說:“按全滇鹽政考,井有九:
黑、白、琅、雲龍、安寧、阿陋、只舊、彌沙、景東也。黑井舊額歲征課二
萬六千六百兩,白井一萬五百兩,琅井二千四百兩,雲龍等六井共征一萬六
百四十九兩三錢六分。自明季投誠偽官史文開報黑井歲辦課九萬六千兩,每
斤征銀一分六厘;白井辦課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兩,每斤征銀八厘;琅井辦課
九千六百兩,每斤征銀六厘”①。可見,在大西軍餘部治理雲南期間,鹽業生
地方逐步實行了定額賦。
① 《晉寧詩文征》詩征,卷二,黃都《聞山歌有感》,此詩約作於1651 年(永曆五年,順治八年)。
②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卷四。
③ 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禁釀酒,違者死(原註:法嚴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④ 康熙三十年《雲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記》;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
年《鶴慶府志》卷四《沿革》。
⑤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按,“興朝通寶”一分、五厘、一厘計三種存世尚多,用“興朝”二字為文,
解釋不一,但肯定不是紀年。
① 參見康熙四十四年《平彝縣誌》卷之三《地理·風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風
俗》。按,大西軍進滇以前,雲南已用銀、錢,《徐霞客遊記》也多處可見,但民間交易中仍多通用貝幣。
② 倪蛻《滇雲歷年傳》。李天根《爝火錄》卷十七也說:鑄興朝通寶後,“凡上納錢糧,放給俸餉,以至
民間一切貿易,皆通之。有不遵行者罪死。..錢法乃大行。”
③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按,史文為大西軍總兵,其全銜為“欽命總理雲興通省鹽政稅務
總鎮”,見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六,史文在永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閣碑記》。他後來投降
了清朝。
① 雍正五年《賓川州志》卷十二,藝文,劉孟弘《鹽法考略》。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五《鹽法》
記:“丁亥(1647)流賊據滇,偽提舉張逢嘉迎合流賊,壓令灶戶每月煎鹽六十萬,以官四灶六起科。官
抽鹽二十四萬斤運省變賣作課,灶存鹽三十六萬斤在井變賣作本。”
產有很大的發展,來自鹽課的收入每年多達白銀十餘萬兩。通過鑄錢、整頓
鹽課、商稅以及田賦制度的改革,為大西軍的穩定雲南進而出滇抗清奠定了
經濟基礎。
三,在軍事方面,孫可望等採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主要包括嚴肅軍隊
紀律、加強訓練、改善軍需供應。
整頓軍紀:大西軍初入雲南時為消滅政治上的敵對勢力曾經採取嚴厲的
鎮壓手段,為解決糧餉又曾在短期內實行過“打糧”、“追餉”措施,因而
在一段時間裡在雲南官紳士民中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孫可望等在站穩腳根
後,立即改弦更張,申明軍紀,“凡發兵征剿,所過大路,雞犬不驚,百姓
賣酒肉者路旁不斷。如兵余小子有擅奪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斬;如該主不首,
連坐;該管官失察,責八十棍。立法若是之嚴,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②。史
籍中記載了一個典型的例子:“有撫右營兵馬前往祿豐駝糧,回至草鋪歇下,
有一兵失手誤傷百姓方二歲小兒一個。百姓喊叫,楊總兵得知,將兵拿去責
四十棍,斷燒埋銀十兩。不意草鋪管莊報與劉文秀。及楊總兵押糧至省回話,
劉文秀大罵,要責楊總兵一百棍,眾官力保方恕。將打死小兒之兵拿去,立
刻綁出小西門外梟首,將頭傳送草鋪號令。”①士卒誤傷小兒致死竟被砍頭示
眾,執法顯然過嚴,但由此可見大西軍領導人為防止軍隊損害百姓利益,不
惜矯枉過正。他們很快就得到雲南百姓的衷心擁護決不是偶然的。連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