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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孫可望以大哥的身分充當“盟主”主持軍政重務。文獻紀載,可望“大
書示命,號召全滇云:孤率三兄弟,統百萬貔貅,建國不建統,紀年不紀號”
①。以楊畏知為華英殿學士兼都察院左都御史,嚴似祖為吏部兼禮部尚書,王
應龍為工部尚書,丁序焜為戶部尚書,任僎為副都御史掌都察院事,馬兆羲
為學院②,張虎為錦衣衛。沐天波仍明舊封為黔國公,“提調漢土官兵,加雲
鶴服色”③。府、州、縣官員也一概重新任命,委用的官吏“皆換偽印,獨天
波佩舊印不改”④。所頒新印篆文由明朝的九疊文改為八疊文。“且重廉吏,
除貪酷,不時差人易服色,暗訪察,有廉者立加獎擢,貪者立拿斬首,傳示
各府州縣”。命弓匠出身的大西軍老部下工部尚書王應龍行巡按事,巡察各
地。“訪姚安知府謝儀貪酷,孫可望差官持令箭去,立拿於署前斬首傳示。
全滇之官無一人敢要錢者”⑤。這種雷厲風行的懲治貪污,蕩滌了明朝相沿成
習的污泥濁水,保證了雲南吏治的清廉。
孫可望還“立登聞鼓,凡政有不便於民,許地方頭人赴訴,立即除之;
有可以便於民者,立即行之”。“又令地方上,不論紳士軍民,有為地方起
見,即一得之愚,亦許進言,立引見,不許攔阻,即妄誕之言亦不深究。獎
節孝,復鄉飲,浚海口,省耕省斂,凡有利於民者無不備舉。外則土司斂跡,
內則物阜民安,為治若此,誠滇南不幸之幸也”①。
二,在經濟政策上,大西軍初入雲南時面臨緊迫的糧餉問題,在很短的
一個時期里實行過打糧和對官紳、土司追餉的辦法。打糧即派兵四出,把百
姓剩餘糧草無代價地沒收,受打擊最重的雖然是地主,但難免掠及家有少許
餘糧的農民,使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下降。大西政權在四川的失敗是有過沉痛
教訓的,因此,孫可望等人很快就代之以切實可行的賦稅政策。他們把雲南
某些州縣和衛所管轄的軍民田地“分為營莊,各設管莊一人”,營莊由大西
軍偏裨管理,在轄區內“踏看田地所出,與百姓平分,田主十與一焉。條編
半征,人丁不論上、中、下全征”②。就田賦而言,以十分為總額,入官四分,
民得六分③,農民的負擔是比較重的。但是,這一政策的特點是把原先地主向
“五年五月艾能奇死”,原注“偽定北將軍”。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蹟志》記:”至戊
子年(應為丁亥)流寇入滇,偽將有平東、安西、撫南、定北之號。”
① 《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陳洪圖《鳴冤錄》。
② 馬兆羲諸書多寫作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選舉志》舉人、進士表,卷七《人物誌》均作馬兆羲。
馬為楚雄人,當以本地記載為準。
③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④ 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⑤ 《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① 《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② 同上,卷三《沐公順賊》。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說:“戊子(1648),孫可望以兵
食不足,將近省軍民田地分為營莊,各設管莊一人,征輸運省。”
③ 馮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見《明末滇南紀略》中所說“與百姓平分,田主十與一
焉”,田主所得是從政府所征一半內撥給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在營莊制
度下,“軍田每畝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說:“是時征谷斗石尚無定數,又有四
六同分之議。農民視自種之稻仍如己物,以為可以任意攜取,有城內民刁小二者偶於己田內摘去熟稻數穗,
拏獲以偷盜皇糧詳請梟示,澂民股慄。”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記:“畝歲納谷一石二
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斬或杖。”大致反映了當時的生產水平,即每畝產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
農民徵收的田租從一半以上減為十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剝削率;又保證了軍
隊和政權的穩定收入。地主們雖然心懷不滿,但仍能收取一部分,生活有著,
減少了敵對情緒。當時一個士子賦詩云:“履畝科租法最奇,畜肥兵飽士民
飢”①,從側面反映了這一政策的效果。由於稅額為分成制,地主不再能夠任
意盤剝,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普遍提高,當年秋成就“倍於曩昔”,次年又“大
熟,百姓豐足”,再下一年仍是“大有年,兵民安樂如初”②。入滇初期曾嚴
格禁止釀酒,藉以避免浪費糧食③,隨著生產的恢復發展,才解除了這一禁令。
孫可望等還注意保護民間貿易,初入雲南時鑄造了大西政權的“大順錢”
書示命,號召全滇云:孤率三兄弟,統百萬貔貅,建國不建統,紀年不紀號”
①。以楊畏知為華英殿學士兼都察院左都御史,嚴似祖為吏部兼禮部尚書,王
應龍為工部尚書,丁序焜為戶部尚書,任僎為副都御史掌都察院事,馬兆羲
為學院②,張虎為錦衣衛。沐天波仍明舊封為黔國公,“提調漢土官兵,加雲
鶴服色”③。府、州、縣官員也一概重新任命,委用的官吏“皆換偽印,獨天
波佩舊印不改”④。所頒新印篆文由明朝的九疊文改為八疊文。“且重廉吏,
除貪酷,不時差人易服色,暗訪察,有廉者立加獎擢,貪者立拿斬首,傳示
各府州縣”。命弓匠出身的大西軍老部下工部尚書王應龍行巡按事,巡察各
地。“訪姚安知府謝儀貪酷,孫可望差官持令箭去,立拿於署前斬首傳示。
全滇之官無一人敢要錢者”⑤。這種雷厲風行的懲治貪污,蕩滌了明朝相沿成
習的污泥濁水,保證了雲南吏治的清廉。
孫可望還“立登聞鼓,凡政有不便於民,許地方頭人赴訴,立即除之;
有可以便於民者,立即行之”。“又令地方上,不論紳士軍民,有為地方起
見,即一得之愚,亦許進言,立引見,不許攔阻,即妄誕之言亦不深究。獎
節孝,復鄉飲,浚海口,省耕省斂,凡有利於民者無不備舉。外則土司斂跡,
內則物阜民安,為治若此,誠滇南不幸之幸也”①。
二,在經濟政策上,大西軍初入雲南時面臨緊迫的糧餉問題,在很短的
一個時期里實行過打糧和對官紳、土司追餉的辦法。打糧即派兵四出,把百
姓剩餘糧草無代價地沒收,受打擊最重的雖然是地主,但難免掠及家有少許
餘糧的農民,使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下降。大西政權在四川的失敗是有過沉痛
教訓的,因此,孫可望等人很快就代之以切實可行的賦稅政策。他們把雲南
某些州縣和衛所管轄的軍民田地“分為營莊,各設管莊一人”,營莊由大西
軍偏裨管理,在轄區內“踏看田地所出,與百姓平分,田主十與一焉。條編
半征,人丁不論上、中、下全征”②。就田賦而言,以十分為總額,入官四分,
民得六分③,農民的負擔是比較重的。但是,這一政策的特點是把原先地主向
“五年五月艾能奇死”,原注“偽定北將軍”。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蹟志》記:”至戊
子年(應為丁亥)流寇入滇,偽將有平東、安西、撫南、定北之號。”
① 《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陳洪圖《鳴冤錄》。
② 馬兆羲諸書多寫作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選舉志》舉人、進士表,卷七《人物誌》均作馬兆羲。
馬為楚雄人,當以本地記載為準。
③ 《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④ 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⑤ 《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① 《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② 同上,卷三《沐公順賊》。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說:“戊子(1648),孫可望以兵
食不足,將近省軍民田地分為營莊,各設管莊一人,征輸運省。”
③ 馮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見《明末滇南紀略》中所說“與百姓平分,田主十與一
焉”,田主所得是從政府所征一半內撥給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在營莊制
度下,“軍田每畝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說:“是時征谷斗石尚無定數,又有四
六同分之議。農民視自種之稻仍如己物,以為可以任意攜取,有城內民刁小二者偶於己田內摘去熟稻數穗,
拏獲以偷盜皇糧詳請梟示,澂民股慄。”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記:“畝歲納谷一石二
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斬或杖。”大致反映了當時的生產水平,即每畝產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
農民徵收的田租從一半以上減為十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剝削率;又保證了軍
隊和政權的穩定收入。地主們雖然心懷不滿,但仍能收取一部分,生活有著,
減少了敵對情緒。當時一個士子賦詩云:“履畝科租法最奇,畜肥兵飽士民
飢”①,從側面反映了這一政策的效果。由於稅額為分成制,地主不再能夠任
意盤剝,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普遍提高,當年秋成就“倍於曩昔”,次年又“大
熟,百姓豐足”,再下一年仍是“大有年,兵民安樂如初”②。入滇初期曾嚴
格禁止釀酒,藉以避免浪費糧食③,隨著生產的恢復發展,才解除了這一禁令。
孫可望等還注意保護民間貿易,初入雲南時鑄造了大西政權的“大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