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頁
①?
——————————————————————?
①見《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關於八重山群島、魚?
釣島之所轄決定事宜”的“附記”。?
——————————————————————?
1885年,由於顧忌到中國的抗議,在外務省的反對下,山縣?內務卿占有釣魚群島的圖謀未能得逞。日本政府對1890年沖繩縣?的申請沒作任何答覆,甚至對1893年沖繩縣的再次申請也置若罔?聞。然而,現在卻竟然如此順利地在內閣會議上得到了通過,其?原因何在?答案就是在內務省致外務省的協商書中,說明外務省?於1885年(明治18年)表示反對的“其時與今日之情況相異”這?句話。?
1885年與1894年(明治27年)的“情況相異”所指何物?難?道是指1885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島的事業剛剛起步或正在醞釀之中,而1894年時他的事業已經有所發展,“近有至該島從事漁業?者”,政府感到有必要對其進行管理了嗎?這也可以說是“情況?相異”的原因之一。但若要說它是惟一的或是主要的“相異”的?話,那早在1890年(明治23年)這種變化就已經表現出來了。沖?繩縣就曾以這種變化為理由,呈報要求在釣魚島上建立轄區的標?樁,但政府在4年多時間裡卻沒有任何批示。在1893年(明治26?年)11月,沖繩縣以與上次相同的理由再次呈報建立標樁,政府?仍未作任何答覆。但到了1894年12月底,當時沖繩縣並沒有再次?呈報,政府卻突然以答覆一年多前的呈報書的形式,開始著手對?釣魚群島的占有。為此而產生的有必要對漁業進行管理這一說法,?既不是9年前與現在的“情況相異”的惟一原因,也不是其主要?原因。主要的“相異”肯定另有所指。?
1890年及1893年時,政府尚未進行甲午戰爭。1894年古賀遞?交開發釣魚島的申請書的時間若是甲午戰爭前夕,則毋庸整言,?即使是在開戰之後,日本當時也未全面戰勝清朝。但在同年12月?初,已經可以肯定日本取得了絕對的勝利,政府甚至開始計劃把?台灣從清政府手中割過來,以作為講和的條件之一。這才是與奪?取釣魚群島的“情況”有關的、以前與現在的決定性“相異”。?
第十三章 日本領有“尖閣列島”在國際法上亦為無效?
有人認為,日本“領有”“尖閣列島”只是在時間上與甲午?戰爭巧合在一起,並非是根據《馬關條約》的規定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一起從中國割讓過來納。因此該島並非像《開羅宣言》中?所宣稱的那樣是“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日本共產黨的看法就?是如此。誠然,該島並非是日本根據《馬關條約》第二條的規定?公然地正式從中國割讓過來的。但該島在時間上也決非是偶然與?日本在甲午戰爭中獲勝巧合在一起的。日本政府是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乘著在甲午戰爭中獲勝之機竊取過來的。此事已在本文的?前幾章中詳細論述過了,看過1885年以來日本占有該島的經過,?就會一目了然。?
在《朝日新聞》的社論“尖閣列島與我國的領有權”一文中?稱:如果釣魚群島果真為中國領土,清政府當時就會對日本領有?該島提出異議.但“現在必須指出,當時清政府並未提出異議。?中國方面如有此看法,不僅在日清講和談判時,就是在二戰結束?後處理領土時也應該會提出來的”。?
但在日清媾和談判時,日本卻隻字未提內閣會議已決定領有?釣魚群島,而日本方面不提此事,清政府方面是決不會知道的。?因為“內閣會議決議”並沒發表,當時釣魚島上也不可能已建立?日本的標樁,並且也沒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通報該島巳歸日本領屬。因此,在媾和談判時清政府方面不可能把釣魚群島一事作為問題?提交出來。?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處理日本領土時,中國方面確實?並沒有把日本占有釣魚群島作為問題提交出來。但不知該社論的?作者是否“忘記”了,日本與中國間的領土問題的處理並未結束。?在舊金山和平談判時,中國代表甚至沒有被邀請參加會議。因此?該會議的所有決議對中國都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此外,當時日本?政府與台灣的蔣介石集團之間締結的所謂的“日中條約”並非是?與真正代表中國的政權締結的條約——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已經成立了——因此,該條約無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毫無約束力。也就是說,中國與日本間的領土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應當通過今後的日中和平談判予以解決。因此,?不能因為中國當時沒有對日本占有釣魚群島提出異議,就想當然?地認為該島為日本領土。?
明治政府竊取釣魚群島的活動自始至終都是瞞過清政府及世?界各國的耳目秘密進行的。1885年內務卿命沖繩縣令進行實地調?查,也是密令。此外,外務卿還特意提醒內務卿不要把調查的事?泄漏給外部。甚至連1894年12月內務大臣致外務大臣的協商書,也異乎尋常地使用了秘密文書。1895年1月的內閣會議決議當然?沒有公布。同月21日,政府命令沖繩縣在“魚釣”、“久場”兩?島上建立表明沖繩縣所轄的標樁一事也從未通報過。這些都在?1952年(昭和27年)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中才首?次得以公開。?
——————————————————————?
①見《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關於八重山群島、魚?
釣島之所轄決定事宜”的“附記”。?
——————————————————————?
1885年,由於顧忌到中國的抗議,在外務省的反對下,山縣?內務卿占有釣魚群島的圖謀未能得逞。日本政府對1890年沖繩縣?的申請沒作任何答覆,甚至對1893年沖繩縣的再次申請也置若罔?聞。然而,現在卻竟然如此順利地在內閣會議上得到了通過,其?原因何在?答案就是在內務省致外務省的協商書中,說明外務省?於1885年(明治18年)表示反對的“其時與今日之情況相異”這?句話。?
1885年與1894年(明治27年)的“情況相異”所指何物?難?道是指1885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島的事業剛剛起步或正在醞釀之中,而1894年時他的事業已經有所發展,“近有至該島從事漁業?者”,政府感到有必要對其進行管理了嗎?這也可以說是“情況?相異”的原因之一。但若要說它是惟一的或是主要的“相異”的?話,那早在1890年(明治23年)這種變化就已經表現出來了。沖?繩縣就曾以這種變化為理由,呈報要求在釣魚島上建立轄區的標?樁,但政府在4年多時間裡卻沒有任何批示。在1893年(明治26?年)11月,沖繩縣以與上次相同的理由再次呈報建立標樁,政府?仍未作任何答覆。但到了1894年12月底,當時沖繩縣並沒有再次?呈報,政府卻突然以答覆一年多前的呈報書的形式,開始著手對?釣魚群島的占有。為此而產生的有必要對漁業進行管理這一說法,?既不是9年前與現在的“情況相異”的惟一原因,也不是其主要?原因。主要的“相異”肯定另有所指。?
1890年及1893年時,政府尚未進行甲午戰爭。1894年古賀遞?交開發釣魚島的申請書的時間若是甲午戰爭前夕,則毋庸整言,?即使是在開戰之後,日本當時也未全面戰勝清朝。但在同年12月?初,已經可以肯定日本取得了絕對的勝利,政府甚至開始計劃把?台灣從清政府手中割過來,以作為講和的條件之一。這才是與奪?取釣魚群島的“情況”有關的、以前與現在的決定性“相異”。?
第十三章 日本領有“尖閣列島”在國際法上亦為無效?
有人認為,日本“領有”“尖閣列島”只是在時間上與甲午?戰爭巧合在一起,並非是根據《馬關條約》的規定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一起從中國割讓過來納。因此該島並非像《開羅宣言》中?所宣稱的那樣是“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日本共產黨的看法就?是如此。誠然,該島並非是日本根據《馬關條約》第二條的規定?公然地正式從中國割讓過來的。但該島在時間上也決非是偶然與?日本在甲午戰爭中獲勝巧合在一起的。日本政府是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乘著在甲午戰爭中獲勝之機竊取過來的。此事已在本文的?前幾章中詳細論述過了,看過1885年以來日本占有該島的經過,?就會一目了然。?
在《朝日新聞》的社論“尖閣列島與我國的領有權”一文中?稱:如果釣魚群島果真為中國領土,清政府當時就會對日本領有?該島提出異議.但“現在必須指出,當時清政府並未提出異議。?中國方面如有此看法,不僅在日清講和談判時,就是在二戰結束?後處理領土時也應該會提出來的”。?
但在日清媾和談判時,日本卻隻字未提內閣會議已決定領有?釣魚群島,而日本方面不提此事,清政府方面是決不會知道的。?因為“內閣會議決議”並沒發表,當時釣魚島上也不可能已建立?日本的標樁,並且也沒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通報該島巳歸日本領屬。因此,在媾和談判時清政府方面不可能把釣魚群島一事作為問題?提交出來。?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處理日本領土時,中國方面確實?並沒有把日本占有釣魚群島作為問題提交出來。但不知該社論的?作者是否“忘記”了,日本與中國間的領土問題的處理並未結束。?在舊金山和平談判時,中國代表甚至沒有被邀請參加會議。因此?該會議的所有決議對中國都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此外,當時日本?政府與台灣的蔣介石集團之間締結的所謂的“日中條約”並非是?與真正代表中國的政權締結的條約——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已經成立了——因此,該條約無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毫無約束力。也就是說,中國與日本間的領土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應當通過今後的日中和平談判予以解決。因此,?不能因為中國當時沒有對日本占有釣魚群島提出異議,就想當然?地認為該島為日本領土。?
明治政府竊取釣魚群島的活動自始至終都是瞞過清政府及世?界各國的耳目秘密進行的。1885年內務卿命沖繩縣令進行實地調?查,也是密令。此外,外務卿還特意提醒內務卿不要把調查的事?泄漏給外部。甚至連1894年12月內務大臣致外務大臣的協商書,也異乎尋常地使用了秘密文書。1895年1月的內閣會議決議當然?沒有公布。同月21日,政府命令沖繩縣在“魚釣”、“久場”兩?島上建立表明沖繩縣所轄的標樁一事也從未通報過。這些都在?1952年(昭和27年)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中才首?次得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