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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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前《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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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沖繩縣的態度與1885年裁然不同。不僅隻字未提該島與?中國的關係,反而以管理古賀的生意為由,請求將其作為日本領?土由沖繩縣管轄。前任西村縣令是以內務省土木局長身份兼任沖?繩縣令,而現任丸岡莞爾卻截然不同,他是由內務省土木局長專?門調任為沖繩縣知事的。此人是一個狂熱的國家主義者,在沖繩?致力於強行推廣天皇制國家神道。也只有這種知事,才會敢於無?視釣魚島與中國的關係,藉口管理古賀的生意,想方設法將其據?為日本所有。?
對此,並未見內務、外務兩省有協商的文書,但通過下文所?錄的1894年(明治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致外務大臣的協商書?
可知,政府並沒下達任何指示。?
更讓人吃驚的是,在甲午戰爭的前一年,即1893年(明治26?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原籍薩摩,鎮壓沖繩人民最為殘?酷的軍國主義者,臭名昭著的奈良原繁——呈報內務、外務兩位?大臣,內容與1890年1月的呈報大同小異,要求把“魚釣島”?(釣魚島)和久場島(黃尾嶼)劃入該縣轄區,並建立標樁。但?這份呈報的遭遇就像1890年的呈報一樣,兩位大臣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對此沒進行任何協商。①?
不僅如此,在1894年(明治27年),甲午戰爭開始時——現?已無法確定是在開戰前還是開戰後,反正是在日本尚無戰勝清國?的確切把握之前——古賀辰四郎向沖繩縣遞交開發釣魚島的申請,?縣裡以“因該島尚不明確是否為帝國所有”為由,駁回了該申請。?因此古賀在“致申請書於內務、農商務兩大臣同時,上京當面詳?陳該島之實況,懇請允之”,但仍未得到許可。?
這件事連載在1910年(明治43年)《沖繩每日新聞》1月1日?至9日號的一篇題為“古賀在琉球群島之業績”的吹捧古賀的文?章中②。如果政府確實認為釣魚島為無主地,該島的歸屬不明,?那在對華戰爭準備結束——或開戰之後的某個時間裡,就應當準?許古賀的申請。實際上正是因為政府知道這是中國的領土,所以?在尚未戰勝中國之前,還不得不慎重從事。?
就這樣,天皇政府從1885年開始計劃從中國奪取釣魚群島,?用了9年時間終於等到了“他日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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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版圖雜件”之“附?記”中一篇以“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魚釣島編入版圖之原?委”為題的文件中寫道:“明治26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再度上書,就當時有人至該島嶼從事漁業一事,呈報內?務、外務大臣,以須進行管理為由,申請劃入該縣管區.並?建立標樁。因此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與外務大臣?協商……”由此可知明治26年11月沖繩縣的呈報書被政?府擱置了一年多。?
②此報導收錄在那霸市所編的《那霸市史》史料篇第?2卷中。
第十二章 日本在甲午戰爭中明奪台灣暗取釣魚群島?
日本政府在駁回古賀的請示後不久,等了9年之久的奪取釣?魚群島的絕好機會終於來了。日本軍隊對清政府軍隊不宣而戰,實施偷襲,引發了甲午戰爭。1894年底,日本已經勝券在握,奪?取釣魚群島的時機已經成熟。天皇政府此時斷然決定占有釣魚群?島。同年12月27日,首先由內務省發給外務省一份秘密文書,協?商答覆沖繩縣知事去年11月提交的申請,並讓其在魚釣島及久場?島建立標樁。其原文如下(旁註為《日本外交文書》編者所加):?
秘密(紅字)第一三三號?
謹呈?
外務大臣子爵 陸奧宗光閣下?
茲於久場島、魚釣島上建立所轄標樁一事,沖繩縣知事已以?甲號……呈報。此事己另以乙號於明治18年與貴省協商,然為遵?命所限。其時與今日之情況相異,望另行提交內閣審議。?
內務大臣子爵 野村靖 (印)?
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文末提別的“另行”提交內閣審議的草案如下?
居沖繩縣所轄八重山群島西北之久場島、魚釣島,歷為無人?之島,然近有至該島從事漁業者。因需管理之,故該縣知事呈報?建立標樁以示其為該縣所轄。為準其為該縣所轄,乃使建立標樁?為要。?
特呈內閣審議?
這份協商書不同於9年前的關於同一問題的協商書,在它上?面用紅字標註的“密”字尤為引人注目。可見政府極為擔心該問?題會泄露出去。?
此次外務省毫無異議。第二年(1895年)1月11日,陸奧外?相答覆野村內相稱:“本省對此別無異議,應恢貴省之見從事。”?在同月14日的內閣會議上,原封不動地通過了內務省的提案,決?定把魚釣島(釣魚島)及久場島作為沖繩縣的轄區建立標樁。同?月21日,內務大臣通知沖繩縣知事“建立標樁之事已如所請”。?
①同前《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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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沖繩縣的態度與1885年裁然不同。不僅隻字未提該島與?中國的關係,反而以管理古賀的生意為由,請求將其作為日本領?土由沖繩縣管轄。前任西村縣令是以內務省土木局長身份兼任沖?繩縣令,而現任丸岡莞爾卻截然不同,他是由內務省土木局長專?門調任為沖繩縣知事的。此人是一個狂熱的國家主義者,在沖繩?致力於強行推廣天皇制國家神道。也只有這種知事,才會敢於無?視釣魚島與中國的關係,藉口管理古賀的生意,想方設法將其據?為日本所有。?
對此,並未見內務、外務兩省有協商的文書,但通過下文所?錄的1894年(明治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致外務大臣的協商書?
可知,政府並沒下達任何指示。?
更讓人吃驚的是,在甲午戰爭的前一年,即1893年(明治26?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原籍薩摩,鎮壓沖繩人民最為殘?酷的軍國主義者,臭名昭著的奈良原繁——呈報內務、外務兩位?大臣,內容與1890年1月的呈報大同小異,要求把“魚釣島”?(釣魚島)和久場島(黃尾嶼)劃入該縣轄區,並建立標樁。但?這份呈報的遭遇就像1890年的呈報一樣,兩位大臣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對此沒進行任何協商。①?
不僅如此,在1894年(明治27年),甲午戰爭開始時——現?已無法確定是在開戰前還是開戰後,反正是在日本尚無戰勝清國?的確切把握之前——古賀辰四郎向沖繩縣遞交開發釣魚島的申請,?縣裡以“因該島尚不明確是否為帝國所有”為由,駁回了該申請。?因此古賀在“致申請書於內務、農商務兩大臣同時,上京當面詳?陳該島之實況,懇請允之”,但仍未得到許可。?
這件事連載在1910年(明治43年)《沖繩每日新聞》1月1日?至9日號的一篇題為“古賀在琉球群島之業績”的吹捧古賀的文?章中②。如果政府確實認為釣魚島為無主地,該島的歸屬不明,?那在對華戰爭準備結束——或開戰之後的某個時間裡,就應當準?許古賀的申請。實際上正是因為政府知道這是中國的領土,所以?在尚未戰勝中國之前,還不得不慎重從事。?
就這樣,天皇政府從1885年開始計劃從中國奪取釣魚群島,?用了9年時間終於等到了“他日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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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版圖雜件”之“附?記”中一篇以“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魚釣島編入版圖之原?委”為題的文件中寫道:“明治26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再度上書,就當時有人至該島嶼從事漁業一事,呈報內?務、外務大臣,以須進行管理為由,申請劃入該縣管區.並?建立標樁。因此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與外務大臣?協商……”由此可知明治26年11月沖繩縣的呈報書被政?府擱置了一年多。?
②此報導收錄在那霸市所編的《那霸市史》史料篇第?2卷中。
第十二章 日本在甲午戰爭中明奪台灣暗取釣魚群島?
日本政府在駁回古賀的請示後不久,等了9年之久的奪取釣?魚群島的絕好機會終於來了。日本軍隊對清政府軍隊不宣而戰,實施偷襲,引發了甲午戰爭。1894年底,日本已經勝券在握,奪?取釣魚群島的時機已經成熟。天皇政府此時斷然決定占有釣魚群?島。同年12月27日,首先由內務省發給外務省一份秘密文書,協?商答覆沖繩縣知事去年11月提交的申請,並讓其在魚釣島及久場?島建立標樁。其原文如下(旁註為《日本外交文書》編者所加):?
秘密(紅字)第一三三號?
謹呈?
外務大臣子爵 陸奧宗光閣下?
茲於久場島、魚釣島上建立所轄標樁一事,沖繩縣知事已以?甲號……呈報。此事己另以乙號於明治18年與貴省協商,然為遵?命所限。其時與今日之情況相異,望另行提交內閣審議。?
內務大臣子爵 野村靖 (印)?
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文末提別的“另行”提交內閣審議的草案如下?
居沖繩縣所轄八重山群島西北之久場島、魚釣島,歷為無人?之島,然近有至該島從事漁業者。因需管理之,故該縣知事呈報?建立標樁以示其為該縣所轄。為準其為該縣所轄,乃使建立標樁?為要。?
特呈內閣審議?
這份協商書不同於9年前的關於同一問題的協商書,在它上?面用紅字標註的“密”字尤為引人注目。可見政府極為擔心該問?題會泄露出去。?
此次外務省毫無異議。第二年(1895年)1月11日,陸奧外?相答覆野村內相稱:“本省對此別無異議,應恢貴省之見從事。”?在同月14日的內閣會議上,原封不動地通過了內務省的提案,決?定把魚釣島(釣魚島)及久場島作為沖繩縣的轄區建立標樁。同?月21日,內務大臣通知沖繩縣知事“建立標樁之事已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