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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的1879年,琉球藩改為沖繩縣不久,祖籍福岡縣的?古賀辰四郎,一個富於冒險精神的小資本家,馬上就移居到了那?霸,開始從事捕撈沖繩近海的海產品並向外運輸的職業。其間於?1885年①,古賀航行到了“久場島”(釣魚島),發現那裡群集?著處於產卵期的信天翁,就想到採集其羽毛出售可以大發其財。?為此,回到那霸後,他向沖繩縣廳遞交了租借土地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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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直以來普遍認為古賀在“明治17年”(1884年)?“發現”了該島,翌年(1885年),出於營利目的,他向沖繩?縣廳遞交了借地申請。但據明治28年(1895年)6月10日?古賀向內務大臣遞交的《租借官地申請書》中所記;“明治?18年巡航於沖繩諸島,舟至八重山島北方九拾海里處之久?場島………”。(見前文《沖繩》雜誌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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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及日本共產黨等認為:根據無主地先占為主的規定,?“尖閣列島”為合法的日本領土;稱古賀僅僅是出於和平的經濟?目的“開發”釣魚島,從而確立了日本對該島的占有。雖說1885?年日本政府注意到該島的主要原因或許就是因為古賀的“開發”?申請,但日本政府欲把此併入日本版圖,卻並不是為了搜集信天?翁的羽毛,而是因為注意到了此處在對付中國上具有重要的軍事?地理意義。這一點很容易便可推知:自1883年以來日本政府的琉?球政策都首先是從軍事角度出發來制訂及實施的;從1885年以後?占有釣魚群島的整個過程來看,更是一目了然。?
琉球政府和日共稱沖繩縣廳在1885年收到古賀的釣魚島開發?申請書後,就向政府呈報把該島定為日本領土,但事實卻並非如?此。為占有該島,內務省首先密令沖繩縣廳對該島進行調查。對?此,沖繩縣令於1885年9月22日呈報稱:?
第三百十五號?
有關調查久來赤島外二島事宜?
茲於數日前,遵在京本縣之森本大書記官之密令,業已調查?散布於本縣與清國福州間之無人島。事之概略已另呈(已另呈公?文——井上注)。蓋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魚釣島自古伊為本縣所?稱之名。本縣所轄之久米、宮古、八重山諸群島彼鄰之無人島嶼,?為沖繩縣所屬,決無異議。然其與數日前所至之大東島(位於本?縣及小簽原島之間)地勢相異,而與《中山傳信錄》中所載之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相同,無置疑之處也。?
若果為一者,則已為清國冊封之舊中山王之使船所詳悉,且?各命其名,以為琉球航海之目標。故若效此次大東島之行,勘察?之後即立標樁,恐有所不妥。十月汽船出雲丸將出航兩先島(宮?古、八重山),歸前將赴實地勘察。實應呈報陳情,請示明謝,?
再行立國標諸事。?
謹呈?
內務卿伯爵?
山縣有朋閣下?
明治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沖繩縣令 西村舍三?
通過這份呈報書,可以發現如下幾點重要情況:?
第一,內務省為何要“密令”“調查”福州、琉球間的無人?島,為何不正式地公開命令呢??
第二,這裡提到了在這些島上建立“國標”——即表明日本?領土的標樁。這是沖繩縣提出來的呢,還是內務省提出的??
這兩問題是有聯繫的。從呈報書的上下文可以看出,建立標?樁毫無疑問是內務省的提議。內務省——內務卿是天皇制軍國主?義最熱心的鼓動者山縣有朋——只重視琉球的軍事地位,同時對?其附近的島嶼也抱有野心,欲占為日本領土。為實現這一目標,?就命令沖繩縣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查。但是事關國際關係,在日本?與清政府劍拔駕張的情況下公然正式下令,則容易惹出麻煩,因?此才下達了“密令”。?
第三,沖繩縣接此密令後有所遲疑,因為把“久米赤島”等?作為日本領土劃歸沖繩縣雖是好事,但未必能行得通。其原因在?於他們認為這些島嶼與《中山傳信錄》中所載的釣魚島同屬一地。?既然同屬一地,則這些島嶼已經為中國“詳悉(詳細了解),且?各命其名,以為琉球航海之目標”。也就是說,這裡極可能是中?國的領土。“故”不能像在明確為無主地的大東島那樣,進行實?地勘察之後就立即在這些島嶼上建立國標。?
儘管接到了沖繩縣令前述的那份合乎情理的呈報書,但山縣?內務卿千方百計要把它據為日本所有。為把此事提交大政官會議?(相當於後來的內閣),10月9日,他首先和外務卿進行了協商。?信中稱:即使“久米赤島”等就是《中山傳信錄》中所說的島嶼,?這些島嶼也只不過是中國船隻“以其示航向耳。其屬清國之據絲?毫未見”;“即若其名稱,彼與我之所稱各異”,而且是“鄰近?沖繩所轄之宮古、八重山等之無人島嶼”,表示想在進行實地勘?察後馬上就建立國標。這份協商書所列舉的釣魚群島為日本領土?的重要論據之一,就是該島鄰近沖繩所轄的宮古、八重山。但如果1880至1882年的琉球分島、改約方針已成為現實,這種想法就?純屬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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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直以來普遍認為古賀在“明治17年”(1884年)?“發現”了該島,翌年(1885年),出於營利目的,他向沖繩?縣廳遞交了借地申請。但據明治28年(1895年)6月10日?古賀向內務大臣遞交的《租借官地申請書》中所記;“明治?18年巡航於沖繩諸島,舟至八重山島北方九拾海里處之久?場島………”。(見前文《沖繩》雜誌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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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及日本共產黨等認為:根據無主地先占為主的規定,?“尖閣列島”為合法的日本領土;稱古賀僅僅是出於和平的經濟?目的“開發”釣魚島,從而確立了日本對該島的占有。雖說1885?年日本政府注意到該島的主要原因或許就是因為古賀的“開發”?申請,但日本政府欲把此併入日本版圖,卻並不是為了搜集信天?翁的羽毛,而是因為注意到了此處在對付中國上具有重要的軍事?地理意義。這一點很容易便可推知:自1883年以來日本政府的琉?球政策都首先是從軍事角度出發來制訂及實施的;從1885年以後?占有釣魚群島的整個過程來看,更是一目了然。?
琉球政府和日共稱沖繩縣廳在1885年收到古賀的釣魚島開發?申請書後,就向政府呈報把該島定為日本領土,但事實卻並非如?此。為占有該島,內務省首先密令沖繩縣廳對該島進行調查。對?此,沖繩縣令於1885年9月22日呈報稱:?
第三百十五號?
有關調查久來赤島外二島事宜?
茲於數日前,遵在京本縣之森本大書記官之密令,業已調查?散布於本縣與清國福州間之無人島。事之概略已另呈(已另呈公?文——井上注)。蓋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魚釣島自古伊為本縣所?稱之名。本縣所轄之久米、宮古、八重山諸群島彼鄰之無人島嶼,?為沖繩縣所屬,決無異議。然其與數日前所至之大東島(位於本?縣及小簽原島之間)地勢相異,而與《中山傳信錄》中所載之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相同,無置疑之處也。?
若果為一者,則已為清國冊封之舊中山王之使船所詳悉,且?各命其名,以為琉球航海之目標。故若效此次大東島之行,勘察?之後即立標樁,恐有所不妥。十月汽船出雲丸將出航兩先島(宮?古、八重山),歸前將赴實地勘察。實應呈報陳情,請示明謝,?
再行立國標諸事。?
謹呈?
內務卿伯爵?
山縣有朋閣下?
明治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沖繩縣令 西村舍三?
通過這份呈報書,可以發現如下幾點重要情況:?
第一,內務省為何要“密令”“調查”福州、琉球間的無人?島,為何不正式地公開命令呢??
第二,這裡提到了在這些島上建立“國標”——即表明日本?領土的標樁。這是沖繩縣提出來的呢,還是內務省提出的??
這兩問題是有聯繫的。從呈報書的上下文可以看出,建立標?樁毫無疑問是內務省的提議。內務省——內務卿是天皇制軍國主?義最熱心的鼓動者山縣有朋——只重視琉球的軍事地位,同時對?其附近的島嶼也抱有野心,欲占為日本領土。為實現這一目標,?就命令沖繩縣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查。但是事關國際關係,在日本?與清政府劍拔駕張的情況下公然正式下令,則容易惹出麻煩,因?此才下達了“密令”。?
第三,沖繩縣接此密令後有所遲疑,因為把“久米赤島”等?作為日本領土劃歸沖繩縣雖是好事,但未必能行得通。其原因在?於他們認為這些島嶼與《中山傳信錄》中所載的釣魚島同屬一地。?既然同屬一地,則這些島嶼已經為中國“詳悉(詳細了解),且?各命其名,以為琉球航海之目標”。也就是說,這裡極可能是中?國的領土。“故”不能像在明確為無主地的大東島那樣,進行實?地勘察之後就立即在這些島嶼上建立國標。?
儘管接到了沖繩縣令前述的那份合乎情理的呈報書,但山縣?內務卿千方百計要把它據為日本所有。為把此事提交大政官會議?(相當於後來的內閣),10月9日,他首先和外務卿進行了協商。?信中稱:即使“久米赤島”等就是《中山傳信錄》中所說的島嶼,?這些島嶼也只不過是中國船隻“以其示航向耳。其屬清國之據絲?毫未見”;“即若其名稱,彼與我之所稱各異”,而且是“鄰近?沖繩所轄之宮古、八重山等之無人島嶼”,表示想在進行實地勘?察後馬上就建立國標。這份協商書所列舉的釣魚群島為日本領土?的重要論據之一,就是該島鄰近沖繩所轄的宮古、八重山。但如果1880至1882年的琉球分島、改約方針已成為現實,這種想法就?純屬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