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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工程質量的案例,多半由工程監督人負責。“上下天光”於1771年被發現有工程瑕疵,有些從橋上連接到六角形亭子的欄杆不夠垂直,負責監督的官員苑丞征瑞和苑副阿爾邦阿為此負責。他們每人遭打四十大板和被罰六個月的俸銀,之所以要責打是因為這些瑕疵可能構成安全上的問題,因而連他們的主管副都統和爾經額,也被罰三個月的俸銀。爾後,在同一年,舍衛城內部樓閣柱子上的油漆,自十年前即1760年上漆之後,不斷剝落和龜裂。五個負責上漆的人之中,有三個人已經去世,而其他兩個人也早已離開圓明園。由於找不到人來受罰,因此罰責就落在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身上,他和助手副都統五福每人因為疏忽職守的罪名,而被罰了三個月的俸銀。

  “方壺勝境”於1770年發現十年前價值12418兩白銀的亮麗彩畫,正在以令人憂心的速度退色。因此當時負責這項特定工程的官員苑丞陸金以及苑副阿爾邦阿都受到責罰,他們各自要繳納相當於半年的俸銀作為罰金。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也因為這件事而受到牽連,他必須要分擔這項昂貴工程處理不當的後果,繳納了相當於三個月俸銀的罰金。不久三和於1771年因為粗心大意,以柏木代替松木作為雙鶴齋的建材,因此又再一次被罰了三個月的俸銀。後來於1776年,文源閣前門的牆壁因為偷工減料而出現裂痕,負責這項工程的副都統和爾經額,以及其他包括征瑞在內的三名高層的園務主管都遭到降級處分。

  對園務的主管來說,故意浮報建材價格和挪用公款等濫權行為是相當嚴重的罪行。例如在1769年,園務主管苑副吉榮因為在“魚躍鳶飛”的彩繪工程的估價當中浮報了將近一成(大約136兩白銀)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後,吉榮遭責打五十大板並失去職位。在1770年的春天,員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為在進行圓明園內至少十個地點的營建工程時,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貴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職並下獄成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咸豐皇帝下詔罪己,可說是一種既特殊又獨特的處罰。他在1852年,為了懲處自己而取消在圓明園裡定居,因為他覺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國運動之際園居取樂。雖然如此,他的自我處分並沒有維持太久。咸豐於1854年的春天又回到圓明園來欣賞花季。最初,他的戶部右侍郎王茂蔭反對咸豐重返圓明園的決定;這位侍郎表現出他的勇氣,但亦因而遭到失寵的處罰。不過,王茂蔭的諫言未能迎合上意所得到的後果,並沒有嚇退其他官員繼續冒言直諫。御史薛鳴皋提醒皇上,御駕重返圓明園定居需要相當可觀的維修費用,這些花費在當前艱難時刻將難以負擔。咸豐為此不悅,辯稱他並沒有要在圓明園內尋歡享樂的意圖,而是宜人的園林環境有助於他在危難之時好好地處理政務。再說,他離開圓明園之久,甚於任何一位先皇。他因此希望臣民能夠明白他專心平亂之志,並希望他們看到他的政績而不是以他居住的地方來做評斷。咸豐將重返圓明園居住的行為合理化之後,立即擯斥這位御史指責他耽於逸樂。錯怪皇帝,將是一件嚴重的罪行,這位御史後來被指控為侮蔑聖上以博取清名和美譽。他的祿位雖保,但也因此而遭受審問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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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與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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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致火災之人,即使是無心之失,也會被徹底調查並追究責任。蓄意縱火在圓明園內雖然很少發生,但卻被視為最嚴重的罪行之一,甚至在防火和救火上表現稍微不夠機敏也要受罰。在1756年2月就有一班太監,因為在“春宇舒和”值班沒幾天就意外地兩度發生火災而遭受嚴懲。在審查中判定,太監楊明在打掃這座避暑樓閣的二樓時吸菸,遂被推斷為引起火災的原因,這個太監因而被發配到黑龍江附近的滿洲邊陲為奴。太監曹玉善則因為跟楊明同在二樓,卻未能在值班時阻止他吸菸,也同時遭到流放,只不過流放的地方沒有那麼艱苦。這兩個太監的主管楊進朝也被指疏忽職守,因而被判戴上枷鎖兩個月、鞭打一百下,然後去做苦工。更高位階的總管太監李玉與陳進忠每人繳相當於一年俸銀的罰款,以分擔這次起火事件的責任。當天晚上起火的時候,兩個平時在現場的工人臨時被調派到別的地方,因為不在現場而被寬恕。這些案例顯示集體負責與受罰的事實,足以強調火災的嚴重性。

  超過一個世紀的小心火燭之後,圓明園最終在1860年被焚毀。這座帝王宮苑在侵略者的怒火和蠻橫之下屈服。縱火者是戰勝的敵人,無論帝都或宮苑都只好任由他們的擺布。包括親王載垣在內的多位負責守護圓明園的大臣,莫不為宮苑成為煉獄而自請降罪,但咸豐皇帝寬恕了他們。咸豐必定從心底里認為,除了他自己之外沒有人應受責罰。最後,他選擇了一個維護顏面與避免尷尬的解決辦法,就是褫奪部分官員的榮銜但仍然保留他們的職銜。結果是沒有人因為火燒圓明園而受到任何嚴厲的懲處。

  嚴重燒毀的圓明園,儘管得到嚴密的監管,但已經變得難於守衛。位於福海中央的蓬島瑤台,雖逃過1860年的劫難,卻突然在1870年8月21日起火。守衛雖然於當晚就注意到火苗竄出,並立即向園裡的太監首領匯報,但救火的努力受阻於缺乏跨越大湖救火的設備,以至於緩不濟急。結果是:這座湖中宮殿雖逃過當年的劫難,但仍然在十年之後毀於祝融。太監首領和守衛者被指責未能在第一時間做出足夠的防火措施,之後又沒有盡力滅火,他們不是被褫奪職銜,就是杖責或同時接受兩種懲罰。後來成為圓明園總領的董福,也為這場不尋常的火災繳了相當於他三個月俸銀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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