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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圓明園裡種田的佃戶並不是作為點綴之用,他們必須要跟國內其他的佃農一樣,勤奮勞動。因此,當1787年春天,農田上的麥子顯然因播種工作粗心大意而呈現雜亂和不足的現象時,內務府就立即譴責負責主管之疏於監督農田和教導佃農,結果苑丞長福和他的副手們每人都因疏於職守而被罰一年的俸銀;至於他們的上司員外郎祥瑞也因此被罰半年的俸銀。在1797年秋天,圓明園的麥子收成不好也引起園裡高層的注意,並立即著手調查此事。當調查的結果是人為疏懶造成麥子收成不好的成分多於天氣因素時,麥田的三個主管每人都被罰三個月的俸銀,麥田村的頭目丁永則受到最嚴厲的處罰,他被重打三十大板。
即使是無心之失,只要是發生在圓明園之內,都會受到相當嚴厲的懲罰。1790年的4月19日發生的一件案子可以說明這一點。那一天根據和的奏報,有一班貝子和格格在橫渡福海到“廣育宮”參拜的時候,為暴風和大浪所驚嚇。和指責陪伴在這些貝子和格格身邊的總管太監劉秉忠和蕭雲鵬,不能在暴風天事先防止這一趟驚險的輪渡,以至於無意識地危害到貝子和格格們的安全。和認為更不可原諒的是,負責皇族安全的太監們,居然沒有想到因天氣不佳而把行程改為陸路。
內務府報告沒有任何人在這次事件中溺斃或受傷;雖然如此,根據和的奏報,包括劉秉忠和蕭雲鵬這兩名太監在內,以及龍艇上的船長和水手們,都受到兩年俸銀的重罰,而這項懲罰最後得到皇帝御批後執行。最讓人驚訝的是,三名負責領航龍艇的太監遭受最嚴苛的懲罰,不管他們是否遵守命令或自作主張,每一個人都遭到毒打,然而卻沒有人問,這些皇室成員自己到底是否要負些責任。這種懲罰揭示了在帝王制度之下的司法本質;不過,皇帝為了表示他的仁愛寬厚,最後將上述受罰者的刑責減半。
在圓明園的管轄範圍之內,輕微的犯罪行為像偷竊之類,時有發生。例如在1757這一年,園裡的管理部門收到這樣一個報告:一個名叫酆四的男子潛入勤政殿偷走了幾件玉器。儘管這件案子看起來無關緊要,但給禁地的安全漏洞敲響了警鐘,喚醒了內務府要加強遵守安全措施守則的重要性。於是,每一個住在園裡的人,除了需要向主管單位登記他們的年紀和畫像之外,還要隨時攜帶辨識身份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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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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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偷竊事件也促使主事者發起另一回查核園戶的計劃,卻不料發現園戶里仍然有相當數量的黑戶。特別調查小組的指揮吉慶估計在“西峰秀色”工作的人裡面,十個人中有八個冒用其他工人的身份。若全部計算在內,圓明園及其附園裡所列園戶1314人當中,有144名工人是沒有獲得許可的。發現在禁地之內有約一成的非法住戶,肯定讓負責安全的官員十分難堪。補救的措施包括立即驅逐所有未經許可的黑戶,並對那些違反規定、允許未經授權的人住進園裡的違法者,不論是什麼原因,一律重責一百大板。有幾名太監也因為這件事而遭到不同的懲處,因為他們沒有盡職去小心查核園戶。
圓明園裡的竊案大部分都是內賊所為,並不讓人感到驚訝。“奉三無私殿”的樓房突然於1764年農曆五月五日的龍舟節起火。當火勢被撲滅之後,隸屬紫碧山房、協助救火的太監王進福挖開灰燼時,發現大約113兩白銀。與他同事的崔文貴太監指認他偷竊,主事者因而嚴肅地處理這件事。這個太監並無同謀,最讓內務府感到不解的是,他居然在災難發生時,趁火打劫。不僅僅由於偷竊,更由於居心叵測,這名太監遭受不尋常的處分:他被發配到偏遠的黑龍江地區為奴。
當清朝的國勢在19世紀每況愈下時,圓明園裡的偷竊也變得更為猖狂。內務府的1832年記錄顯示,一個在安瀾園工作的名叫王得順的太監於道光年間,闖入庫房,偷去14種毛線並拿到北京鬧區典當。更嚴重的是,他的主管張進貴隱瞞了這件事。當事情被揭發後,這兩個太監雙雙被移送至內務府審問。偷竊和隱瞞暴露了在宮苑裡工作的為數眾多的太監們之紀律鬆弛。據報,1837年有五個被分配到圓明園工程處的太監,被人發現偷偷地在溪中抓魚,證實了紀律的廢弛。到了第二年,一名64歲來自台灣島的老太監郭耀膽敢在園裡到處宣揚災異和預言,這是絕對禁止的,以防因謠言而引起慌亂。
圓明園的權力中心十分關切這些案件,因為太監在園裡不僅人數眾多,而且日日與皇帝及其皇室成員接觸,然而他們卻不再嚴格遵守規定。太監違法經常要遭受比一般人更嚴厲的懲罰,諸如承受鞭打、監禁和流放到滿洲邊疆為奴等,因此他們在工作時偷懶、玩忽職守,甚至偷竊,就特別讓人感到是不好的徵兆。警惕和勤勉的消失,引發了圓明園焚毀前夕園內安全和有效運作的問題。
在圓明園裡最經常觸犯的“罪”,莫過於與營建相關的違規,最常見到的就是工作進度的落後。例如在1764年,兩名分別叫做森玉笏和阿的營造商無法在園裡指定的位置趕上進度,他們辯稱,進度落後是因為要優先完成奉三無私殿的工作。雖說如此,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還是拒絕了他們的辯解,並視之為疏忽職守的託詞。這兩個營造商在壓力之下,就馬馬虎虎地匆匆完工。結果三和要求他們自掏腰包把這些工程重新再作一次,員外郎查爾泰和苑副五十四還有筆帖式舒通每人都被罰一年俸銀。甚至連三和自己也以本身疏於監督的罪名向乾隆皇帝謝罪,雖然乾隆寬恕了三和但懲罰了他所奏請處分的人。
即使是無心之失,只要是發生在圓明園之內,都會受到相當嚴厲的懲罰。1790年的4月19日發生的一件案子可以說明這一點。那一天根據和的奏報,有一班貝子和格格在橫渡福海到“廣育宮”參拜的時候,為暴風和大浪所驚嚇。和指責陪伴在這些貝子和格格身邊的總管太監劉秉忠和蕭雲鵬,不能在暴風天事先防止這一趟驚險的輪渡,以至於無意識地危害到貝子和格格們的安全。和認為更不可原諒的是,負責皇族安全的太監們,居然沒有想到因天氣不佳而把行程改為陸路。
內務府報告沒有任何人在這次事件中溺斃或受傷;雖然如此,根據和的奏報,包括劉秉忠和蕭雲鵬這兩名太監在內,以及龍艇上的船長和水手們,都受到兩年俸銀的重罰,而這項懲罰最後得到皇帝御批後執行。最讓人驚訝的是,三名負責領航龍艇的太監遭受最嚴苛的懲罰,不管他們是否遵守命令或自作主張,每一個人都遭到毒打,然而卻沒有人問,這些皇室成員自己到底是否要負些責任。這種懲罰揭示了在帝王制度之下的司法本質;不過,皇帝為了表示他的仁愛寬厚,最後將上述受罰者的刑責減半。
在圓明園的管轄範圍之內,輕微的犯罪行為像偷竊之類,時有發生。例如在1757這一年,園裡的管理部門收到這樣一個報告:一個名叫酆四的男子潛入勤政殿偷走了幾件玉器。儘管這件案子看起來無關緊要,但給禁地的安全漏洞敲響了警鐘,喚醒了內務府要加強遵守安全措施守則的重要性。於是,每一個住在園裡的人,除了需要向主管單位登記他們的年紀和畫像之外,還要隨時攜帶辨識身份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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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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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偷竊事件也促使主事者發起另一回查核園戶的計劃,卻不料發現園戶里仍然有相當數量的黑戶。特別調查小組的指揮吉慶估計在“西峰秀色”工作的人裡面,十個人中有八個冒用其他工人的身份。若全部計算在內,圓明園及其附園裡所列園戶1314人當中,有144名工人是沒有獲得許可的。發現在禁地之內有約一成的非法住戶,肯定讓負責安全的官員十分難堪。補救的措施包括立即驅逐所有未經許可的黑戶,並對那些違反規定、允許未經授權的人住進園裡的違法者,不論是什麼原因,一律重責一百大板。有幾名太監也因為這件事而遭到不同的懲處,因為他們沒有盡職去小心查核園戶。
圓明園裡的竊案大部分都是內賊所為,並不讓人感到驚訝。“奉三無私殿”的樓房突然於1764年農曆五月五日的龍舟節起火。當火勢被撲滅之後,隸屬紫碧山房、協助救火的太監王進福挖開灰燼時,發現大約113兩白銀。與他同事的崔文貴太監指認他偷竊,主事者因而嚴肅地處理這件事。這個太監並無同謀,最讓內務府感到不解的是,他居然在災難發生時,趁火打劫。不僅僅由於偷竊,更由於居心叵測,這名太監遭受不尋常的處分:他被發配到偏遠的黑龍江地區為奴。
當清朝的國勢在19世紀每況愈下時,圓明園裡的偷竊也變得更為猖狂。內務府的1832年記錄顯示,一個在安瀾園工作的名叫王得順的太監於道光年間,闖入庫房,偷去14種毛線並拿到北京鬧區典當。更嚴重的是,他的主管張進貴隱瞞了這件事。當事情被揭發後,這兩個太監雙雙被移送至內務府審問。偷竊和隱瞞暴露了在宮苑裡工作的為數眾多的太監們之紀律鬆弛。據報,1837年有五個被分配到圓明園工程處的太監,被人發現偷偷地在溪中抓魚,證實了紀律的廢弛。到了第二年,一名64歲來自台灣島的老太監郭耀膽敢在園裡到處宣揚災異和預言,這是絕對禁止的,以防因謠言而引起慌亂。
圓明園的權力中心十分關切這些案件,因為太監在園裡不僅人數眾多,而且日日與皇帝及其皇室成員接觸,然而他們卻不再嚴格遵守規定。太監違法經常要遭受比一般人更嚴厲的懲罰,諸如承受鞭打、監禁和流放到滿洲邊疆為奴等,因此他們在工作時偷懶、玩忽職守,甚至偷竊,就特別讓人感到是不好的徵兆。警惕和勤勉的消失,引發了圓明園焚毀前夕園內安全和有效運作的問題。
在圓明園裡最經常觸犯的“罪”,莫過於與營建相關的違規,最常見到的就是工作進度的落後。例如在1764年,兩名分別叫做森玉笏和阿的營造商無法在園裡指定的位置趕上進度,他們辯稱,進度落後是因為要優先完成奉三無私殿的工作。雖說如此,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還是拒絕了他們的辯解,並視之為疏忽職守的託詞。這兩個營造商在壓力之下,就馬馬虎虎地匆匆完工。結果三和要求他們自掏腰包把這些工程重新再作一次,員外郎查爾泰和苑副五十四還有筆帖式舒通每人都被罰一年俸銀。甚至連三和自己也以本身疏於監督的罪名向乾隆皇帝謝罪,雖然乾隆寬恕了三和但懲罰了他所奏請處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