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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初步》的歷史意義,還在於它是改造國民性的初步嘗試。顯然,孫中山所論“民權初步”,只是涉及民主社會建設的純粹技術性環節,看起來似乎意旨平淡,未及“大道”。但是,程序民主是實體民主的前提與基礎。特別是在人口眾多且平均文化程度不高、民主意識淡漠的中國,對民眾進行這方面的啟蒙教育,正是建設民主社會必需的基礎性工作,意義不可小覷。聯繫目前中國基層政治民主建設中的艱難與困惑,我們更能體會到當年孫中山的苦心和先見之明。簡言之,將國民民主政治意識的養成與社會進步、國家富強問題緊密聯繫起來,是孫中山現代化思想的精華之一。雖然在他的有生之年,未能在這些方面取得顯著成功,但他在《建國方略之三:社會建設》中提出的思路,卻不愧為先行者的光輝思想,給後人以深刻的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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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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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是孫中山學說里最精華、最輝煌的部分。自1906年12月2日在東京演講《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中正式提出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主張後,此後,孫中山的一切演講,都以三民主義為中心思想。
孫中山從1918年5月至1920年11月期間,寓居滬上,除完成出版著名的《建國方略》外,他還擬訂了一個龐大的寫作計劃,其中三民主義中的《民族主義》已經脫稿,《民權主義》、《民生主義》初稿也已完成,但書稿不幸毀於陳炯明叛變時的炮火。然而1919年春孫中山所親撰的《三民主義》概要的原稿本尚在,現藏於台灣“黨史委員會”。被毀的《三民主義》三書當以此“概要”為提綱。“概要”的特點是第一次對三民主義作了較前更深入系統的理論說明和界定。
對於民族主義,在辛亥革命前,其主要內容即是反滿,因此有的學者稱之為“反滿民族主義”。經過民國建立後的無數坎坷和挫折,孫中山對民族主義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
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有兩層基本而核心的意義,一是對外民族自求解放,擺脫列強的瓜分和統治;二是對中國境內各民族則一律平等。此時的孫中山已朦朧地意識到種族與世界近代民族國家的民族之間的區別,他提倡種族融合以形成近代國家的大民族的問題,並以美國為例,說明由多民族融合而成一國家之民族。孫中山總結革命黨人過去對民族主義認識的錯誤,認為中國也應實行民族大融合,形成“中華民族之新主義”。
在辛亥革命前,孫中山有關民權主義的核心,就是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創立民主共和國。經過10多年週遊世界各國的豐富閱歷,孫中山在總結革命經驗時對民權主義理論的闡述也進一步深入。
孫中山給民權下的定義是:“大凡有團體有組織的眾人,就叫做民。什麼是權呢?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倫的力量,就叫做權。把民同權合攏起來說,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在孫中山看來,“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兩人所可獨占,民權即民治也,從前之天下,在專制時代,則以官僚武人治之,本總理則謂人人皆應有治之之責,而負治之之責,故余極主張以民治天下”。孫中山十分欣賞美國的三權分立立憲政體,但他自創了“五權憲法”(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認為用“五權憲法”組織而成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機關,才會去替人民很好的做事”。而人民則享有選舉權、罷免權,有創製、複決法律的權力,“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民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正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以民生主義為最後目的,實行民生主義的手段,則是和平的。孫中山理解的民生問題,“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因此孫中山說民生的問題是社會問題,“故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
這一時期的孫中山,對“富者日富、貧者日貧”的根源上,認識更為深刻,並且提出中國革命防止出現歐美社會種種流弊的辦法:“即防止少數人之壟斷土地、資本二者而已”。民生問題是社會的原動力,是一切歷史活動的重心,民生主義能夠實行,社會問題才可以解決。建設一個強盛的發達的中國,人人都有生活保障,沒有貧富懸殊,人人安居樂業,成為一個大同社會,這是孫中山的主義和理想。
孫中山看來,三民主義“實在是集合古今中外的學說,順應世界的潮流,在政治上所得的一個結晶品,這個結晶品的意思,和美國大總統林肯所說的:‘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話是相通的。這句話的中文意思,沒有適當的譯文,兄弟把它譯作:民有,民治,民享。……林肯所主張的這民有、民治、民享主義,就是兄弟所主張的民族、民權和民生主義。”
這一時間的孫中山對三民主義的闡釋,是對以往三民主義理論的系統總結和進一步的論證說明。它簡明扼要,很自然地成為以後撰述和講演三民主義的母本和大綱,是孫中山三民主義理論發展過程中,承前啟後的重要階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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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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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是孫中山學說里最精華、最輝煌的部分。自1906年12月2日在東京演講《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中正式提出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主張後,此後,孫中山的一切演講,都以三民主義為中心思想。
孫中山從1918年5月至1920年11月期間,寓居滬上,除完成出版著名的《建國方略》外,他還擬訂了一個龐大的寫作計劃,其中三民主義中的《民族主義》已經脫稿,《民權主義》、《民生主義》初稿也已完成,但書稿不幸毀於陳炯明叛變時的炮火。然而1919年春孫中山所親撰的《三民主義》概要的原稿本尚在,現藏於台灣“黨史委員會”。被毀的《三民主義》三書當以此“概要”為提綱。“概要”的特點是第一次對三民主義作了較前更深入系統的理論說明和界定。
對於民族主義,在辛亥革命前,其主要內容即是反滿,因此有的學者稱之為“反滿民族主義”。經過民國建立後的無數坎坷和挫折,孫中山對民族主義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
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有兩層基本而核心的意義,一是對外民族自求解放,擺脫列強的瓜分和統治;二是對中國境內各民族則一律平等。此時的孫中山已朦朧地意識到種族與世界近代民族國家的民族之間的區別,他提倡種族融合以形成近代國家的大民族的問題,並以美國為例,說明由多民族融合而成一國家之民族。孫中山總結革命黨人過去對民族主義認識的錯誤,認為中國也應實行民族大融合,形成“中華民族之新主義”。
在辛亥革命前,孫中山有關民權主義的核心,就是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創立民主共和國。經過10多年週遊世界各國的豐富閱歷,孫中山在總結革命經驗時對民權主義理論的闡述也進一步深入。
孫中山給民權下的定義是:“大凡有團體有組織的眾人,就叫做民。什麼是權呢?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倫的力量,就叫做權。把民同權合攏起來說,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在孫中山看來,“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兩人所可獨占,民權即民治也,從前之天下,在專制時代,則以官僚武人治之,本總理則謂人人皆應有治之之責,而負治之之責,故余極主張以民治天下”。孫中山十分欣賞美國的三權分立立憲政體,但他自創了“五權憲法”(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認為用“五權憲法”組織而成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機關,才會去替人民很好的做事”。而人民則享有選舉權、罷免權,有創製、複決法律的權力,“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民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正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以民生主義為最後目的,實行民生主義的手段,則是和平的。孫中山理解的民生問題,“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因此孫中山說民生的問題是社會問題,“故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
這一時期的孫中山,對“富者日富、貧者日貧”的根源上,認識更為深刻,並且提出中國革命防止出現歐美社會種種流弊的辦法:“即防止少數人之壟斷土地、資本二者而已”。民生問題是社會的原動力,是一切歷史活動的重心,民生主義能夠實行,社會問題才可以解決。建設一個強盛的發達的中國,人人都有生活保障,沒有貧富懸殊,人人安居樂業,成為一個大同社會,這是孫中山的主義和理想。
孫中山看來,三民主義“實在是集合古今中外的學說,順應世界的潮流,在政治上所得的一個結晶品,這個結晶品的意思,和美國大總統林肯所說的:‘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話是相通的。這句話的中文意思,沒有適當的譯文,兄弟把它譯作:民有,民治,民享。……林肯所主張的這民有、民治、民享主義,就是兄弟所主張的民族、民權和民生主義。”
這一時間的孫中山對三民主義的闡釋,是對以往三民主義理論的系統總結和進一步的論證說明。它簡明扼要,很自然地成為以後撰述和講演三民主義的母本和大綱,是孫中山三民主義理論發展過程中,承前啟後的重要階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