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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淵與陳若怡談到檢察官辭職做律師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當前,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有不少檢察官、法官辭職做律師。對於是否作出這種選擇,檢察官、法官要作充分的理性思考。律師收入高,這只是要考慮的一個方面,而且不應該成為主要的方面。畢竟,人不能被錢主宰自己的命運,錢夠用就可以了,檢察官、法官僅僅衝著律師收入高而辭職做律師,放棄自己的職業理想,可能是不理智的盲目之舉。堅持做檢察官、法官還是轉行做律師,主要應當考慮的是哪種職業更適合自己,更有利於實現個人價值,為國家司法作出更大貢獻。我國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現代法治建設,需要高水平的律師,更需要忠誠、敬業、高水平的檢察官、法官。檢察官、法官應以“法治天下”的情懷,勤奮工作,努力奮鬥,個人物質待遇和政治境遇應放在其次。
10.向淵問陳若怡是否會因為無罪辯護而感到有罪惡感,陳若怡表示一點也沒有——司法人員應樹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的理念,對於程序嚴重非法的案件,應嚴格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控方證據予以排除,導致控方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對於這種案件,無論被告人在實體上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但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作為辯護律師,通過他的正當辯護,憑藉高超的辯護水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是律師的職責所系,無可厚非。對於律師來說,不需要為此感到有罪惡感或者愧疚感,對於檢察官、法官來說,也應當對律師的履職給予充分的尊重,特別是對於這種高水平的、盡職盡責的刑辯律師,更應當給予應有的敬重。
11.陳若怡感嘆很多時候法官對辯護意見不予置評,感覺不受尊重——司法人員應當加強司法說理,特別是對於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應當給予重視,並作出回應和說理。目前,判決書普遍說理性不強,特別是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往往不作回應或簡單回應,寥寥數語,一筆帶過,確實給律師一種自己的勞動沒有得到應有尊重的感覺。促進司法公正需要律師的積極參與,只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才投身刑辯律師職業,才能促進公訴職業的發展強大,提升控辯質量和水平,為法官居中裁判提供更充分的參考,作出更理性、公正的裁判。所以,司法者應當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並儘可能給予他們更多的職業尊重。
12.向淵告訴陳若怡,公訴人在法庭上不是拳擊手而是田徑運動員——實踐中,有些公訴人視律師為天敵,總是懷著一種對立的情緒,每次開庭都希望敗之而後快。因而在庭審中,有的公訴人無論辯護律師發表什麼辯護意見,都有一種反駁一番的衝動,恨不能把辯護律師的每一點意見都駁得體無完膚。這種觀念與公訴人應有的理性、平和司法理念是相悖的。公訴人與辯護人作為控辯雙方,只是站的角度不同,但殊途同歸,目標都是實現司法公正,幫助法官兼聽則明,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公訴人與辯護人完全可以在庭上是對手,在庭下是朋友。
13.向淵與陳若怡都感到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職業群體應當加強交流與溝通,共同促進司法進步——在實踐中,檢察官、法官與律師往往只是在工作中打交道,工作之外很少交流、溝通,因而往往缺乏相互理解和信任。有的地方甚至法官與律師的關係非常緊張,法官與律師互相抵制、猜疑甚至相互攻擊,嚴重損害了法官威信和律師的職業形象。所以說,檢察官、法官與律師群體之間應當加強交流與溝通,增強理解與互信,遇到困難經常換位思考一下,相互體諒與理解,很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職業之間的相互牴觸、對抗,只能給司法帶來負能量,損耗司法資源和司法公正,而相互理解、支持,則能為司法進步提供強大的正能量,共同促進司法公正,推進法治文明進程。
14.向淵提請法院通知趙鴻飛出庭,趙鴻飛以出差為由拒絕出庭——西方國家有句法諺:“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出庭是常見現象,但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偵查人員大多數都不願意出庭,這是對偵查人員出庭的意義還沒有充分認識。偵查人員出庭的必要性主要在於:一是通過偵查人員與被告人的當庭對質,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審訊。如果被告人如實說出偵查人員非法審訊的具體方式、情節等,偵查人員要否認也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果被告人編造謊言,也只有偵查人員能夠指出其中破綻和矛盾之處。二是通過偵查人員的出庭陳述,幫助法官增強內心確信。古代實行“五聽”審案,有一定道理。法官可以通過偵查人員出庭陳述的神態、表情、語氣、措辭等,判斷其內心是在講真話還是假話。三是通過偵查人員出庭陳述,了解偵查人員破案的策略,打消非法取證的疑問。從常理判斷,犯罪嫌疑人到案後都會拒不交代,偵查人員是怎麼突破其口供的?加上被告人辯稱遭受刑訊逼供,法官難免心生疑慮。這就需要偵查人員出庭說明突破口供採取的策略,打消法官心中的疑慮。因此,偵查人員出庭對於法庭查明證據合法性很有必要,我國應建立法院強制偵查人員出庭制度,同時,增強偵查人員出庭的法治意識,加強偵查人員出庭能力培訓,使偵查人員出庭成為常態。
10.向淵問陳若怡是否會因為無罪辯護而感到有罪惡感,陳若怡表示一點也沒有——司法人員應樹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的理念,對於程序嚴重非法的案件,應嚴格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控方證據予以排除,導致控方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對於這種案件,無論被告人在實體上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但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作為辯護律師,通過他的正當辯護,憑藉高超的辯護水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是律師的職責所系,無可厚非。對於律師來說,不需要為此感到有罪惡感或者愧疚感,對於檢察官、法官來說,也應當對律師的履職給予充分的尊重,特別是對於這種高水平的、盡職盡責的刑辯律師,更應當給予應有的敬重。
11.陳若怡感嘆很多時候法官對辯護意見不予置評,感覺不受尊重——司法人員應當加強司法說理,特別是對於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應當給予重視,並作出回應和說理。目前,判決書普遍說理性不強,特別是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往往不作回應或簡單回應,寥寥數語,一筆帶過,確實給律師一種自己的勞動沒有得到應有尊重的感覺。促進司法公正需要律師的積極參與,只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才投身刑辯律師職業,才能促進公訴職業的發展強大,提升控辯質量和水平,為法官居中裁判提供更充分的參考,作出更理性、公正的裁判。所以,司法者應當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並儘可能給予他們更多的職業尊重。
12.向淵告訴陳若怡,公訴人在法庭上不是拳擊手而是田徑運動員——實踐中,有些公訴人視律師為天敵,總是懷著一種對立的情緒,每次開庭都希望敗之而後快。因而在庭審中,有的公訴人無論辯護律師發表什麼辯護意見,都有一種反駁一番的衝動,恨不能把辯護律師的每一點意見都駁得體無完膚。這種觀念與公訴人應有的理性、平和司法理念是相悖的。公訴人與辯護人作為控辯雙方,只是站的角度不同,但殊途同歸,目標都是實現司法公正,幫助法官兼聽則明,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公訴人與辯護人完全可以在庭上是對手,在庭下是朋友。
13.向淵與陳若怡都感到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職業群體應當加強交流與溝通,共同促進司法進步——在實踐中,檢察官、法官與律師往往只是在工作中打交道,工作之外很少交流、溝通,因而往往缺乏相互理解和信任。有的地方甚至法官與律師的關係非常緊張,法官與律師互相抵制、猜疑甚至相互攻擊,嚴重損害了法官威信和律師的職業形象。所以說,檢察官、法官與律師群體之間應當加強交流與溝通,增強理解與互信,遇到困難經常換位思考一下,相互體諒與理解,很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職業之間的相互牴觸、對抗,只能給司法帶來負能量,損耗司法資源和司法公正,而相互理解、支持,則能為司法進步提供強大的正能量,共同促進司法公正,推進法治文明進程。
14.向淵提請法院通知趙鴻飛出庭,趙鴻飛以出差為由拒絕出庭——西方國家有句法諺:“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出庭是常見現象,但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偵查人員大多數都不願意出庭,這是對偵查人員出庭的意義還沒有充分認識。偵查人員出庭的必要性主要在於:一是通過偵查人員與被告人的當庭對質,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審訊。如果被告人如實說出偵查人員非法審訊的具體方式、情節等,偵查人員要否認也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果被告人編造謊言,也只有偵查人員能夠指出其中破綻和矛盾之處。二是通過偵查人員的出庭陳述,幫助法官增強內心確信。古代實行“五聽”審案,有一定道理。法官可以通過偵查人員出庭陳述的神態、表情、語氣、措辭等,判斷其內心是在講真話還是假話。三是通過偵查人員出庭陳述,了解偵查人員破案的策略,打消非法取證的疑問。從常理判斷,犯罪嫌疑人到案後都會拒不交代,偵查人員是怎麼突破其口供的?加上被告人辯稱遭受刑訊逼供,法官難免心生疑慮。這就需要偵查人員出庭說明突破口供採取的策略,打消法官心中的疑慮。因此,偵查人員出庭對於法庭查明證據合法性很有必要,我國應建立法院強制偵查人員出庭制度,同時,增強偵查人員出庭的法治意識,加強偵查人員出庭能力培訓,使偵查人員出庭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