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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鍾天崖案一審庭審中,陳若怡與金昌利圍繞鍾天崖辯解的合理性與真實性展開了激辯——在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印證證明”的證明模式,即通過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來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但實際上,有些案件並沒有這麼理想的證據狀況,沒有那麼多的證據能夠形成印證,有的甚至只有一份言辭證據作為直接證據,這種情況下是否就不能定案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所以,我國刑事司法應當適當引入自由心證證明模式的合理內核,加強司法人員對證據特別是言辭證據的自由心證,即賦予他們根據自己內心確信採信證據的權力。當然,這需要司法人員提高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操守,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司法經驗,同時還要健全完善相應的證據裁判規則,運用證據規則約束規制司法人員的自由心證。司法人員運用自由心證採信證據,還要增強釋法說理能力,運用證據理論等相關知識闡釋自己心證的過程,使這種心證成為可以看得見的正義,如此,自由心證才能確保是公正的心證,才能贏得司法公信力。

  16.蔣明琦不理解法院為什麼不中止審理,等蔣國根醒過來後再恢復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法院在四種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止審理,包括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或者被告人脫逃的,或者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或者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的,即沒有規定關鍵證人患有嚴重疾病暫時無法作證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而實際上,案件的關鍵證人遇到患有嚴重疾病或出國在外等暫時無法作證的情況,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待關鍵證人能夠作證後,再恢復審理。特別是對於死刑案件,人頭一旦落地,就不可能接上了,如果死刑已經執行,關鍵證人再作證證明被告人的清白,也挽救不了無辜者的生命,司法公正永遠不可能得到補救和恢復。所以,《刑事訴訟法》有必要在今後的修訂中,對此作出補充完善。在立法尚未修訂之前,法院遇到這種情形的,可以對“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作出擴大解釋,把這種證人暫時不能作證的情形解釋為不能抗拒的原因,從而決定中止審理。

  17.鍾天崖父親因看到報紙對鍾天崖案的報導而憤然離世,顏慕曦對報社感到強烈不滿——媒體對案件的報導應該加強規範,應秉持客觀、中立的原則進行報導,任何事實情節都應當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絕對不能杜撰和“添油加醋”,同時要保持不偏不倚,絕不能對當事人一方懷有偏見、歧視甚至污衊、詆毀。同時,報導的文字表述應當嚴謹、平實,尊重客觀事實。國家應制定新聞法,規範新聞從業紀律和道德操守,規範新聞與司法的關係,避免新聞媒體對司法造成不良干預,損害司法公正。對於惡意以不實報導或傾向性報導引導民意輿論,惡意干預司法公正的媒體人員,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新聞法尚未出台前,司法機關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及時溝通,保持良性互動,建立和諧有序的法媒關係。

  18.鍾天崖母親對鍾天崖案件一審判處死刑提出一系列質疑,向淵和孫鶴林均給予耐心解釋說理——對於當事人家屬有疑問的案件,司法者要加強釋法說理的能力和耐心。檢察官向當事人家屬的說理過程,就是一次次普法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檢察官任何一次不文明規範、不理性平和的言行舉止,都會損害檢察官乃至檢察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一個公民在生活中與檢察機關打交道的機會和次數都是非常有限的,有的人一輩子可能都沒有和檢察院打過交道,有的人也可能就因為某一個案件打過一次交道,而這一次交道中,檢察人員的不文明規範、理性平和的司法行為,就可能永遠固定了這個公民對檢察院的看法和印象。而這種印象還可能通過他的親友擴散到更多的公民心目中。所以,“決不能敷衍群眾一陣子,而讓群眾誤會檢察機關一輩子”。

  19.金昌利跟高海富說省高院擬改判死緩,高海富說死緩等於就是有期徒刑——死緩名為死刑的一種,但實質上卻與有期徒刑相差無幾。死緩犯不具有執行死刑的現實可能性,因為犯人原本故意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就受到極大限制,而《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將死緩二年期滿後執行死刑的條件修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使死緩犯人在死緩期間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變得微乎其微,死緩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有期徒刑。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結構仍然存在重大斷層,沒有形成合理的梯形刑罰結構。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終身監禁的規定,但只是作為貪污受賄罪死緩執行的一種特殊措施,而並非增加一個刑種。因而,立法有必要設立終身監禁刑,一方面使目前的刑罰結構形成生命刑、無期限自由刑、有期限自由刑、財產刑的梯形合理刑罰結構;另一方面也逐步取代死刑,最終實現廢除死刑。

  20.搶劫犯劉小兵搶劫中從未傷人,卻被判處死刑——劉小兵是一個原本善良的年輕人,因為不堪毒品的折磨而走上搶劫犯罪道路,雖然搶劫次數達20多次,但從未傷人,表明其並非罪大惡極,對其判處死刑過重。這表明司法實踐中,死刑仍存在過度適用的情況,有的法官存在重刑主義思想。對此,應明確死刑作為“最後適用的非常刑罰方法”的政策定位,死刑只有在不得不適用的情況下才被允許適用,將死刑的適用率降低到最低點。同時,應建立適用死刑的最低限度標準,即確立一個適用死刑的底線,這個底線以下的犯罪均不得適用死刑。這個底線可參考國際公約設定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的罪行”,如搶劫罪中必須致人死亡的才能適用死刑。最後,還應制定全國統一的死刑適用指導意見,加強死刑案件的判例指導,保障死刑適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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