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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安人員在討論審訊時有的提出以毛巾包裹方式毆打,有的提出以油漆氣味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後不得提外審,同時,按照規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要進行身體檢查,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訊逼供的,看守所獄醫要進行診斷,管教民警要做談話筆錄,這些制度原本是可以監督刑訊逼供的。但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仍然屢禁不止,造成此現象的制度根源在於偵押沒有分離,看守所對刑訊逼供起不到監督作用,甚至予以配合。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只簡單檢查一下有沒有嚴重心臟病、傳染病等不宜關押疾病,而不會認真細緻檢查是否遭受刑訊,管教民警也不會專門針對是否遭受刑訊做談話筆錄,對偵查人員提外審也不會嚴格控制。不建立偵押分離制度,刑訊逼供難以根治。看守所應隸屬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同時管理看守所和律師行業,這樣,不僅偵押分離,看守所能對刑訊進行有效監督,同時,律師到看守所收集證明刑訊的證據也方便多了,對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會形成有力的遏制。

  4.向淵、顏慕曦提審鍾天崖時,顏慕曦拿自己的手機給鍾天崖和父母通話——“不傷法理,不絕人情,是執法的最高境界”。司法人員的人文關懷,有利於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對立情緒,獲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從而使其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案件真相,同時,也有利於樹立司法機關良好的執法形象。公訴人在提審犯罪嫌疑人時,應建立與犯罪嫌疑人的良好溝通氛圍,而不要以“高壓態勢”,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形成心理隔閡,令犯罪嫌疑人對公訴人產生抵制和反感。司法者在司法中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司法機關的形象,都是一種具體的普法教育。實踐中,有的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需求不聞不問,貌似嚴格遵守規定,實質上是司法冷漠的表現,令當事人及其家屬感到寒心和反感,有損於司法機關的威信和形象。

  5.檢察院決定找方瀟陽調查取證,了解高斌的性格特徵和平常行為表現——本案中,鍾天崖、高斌二人的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平常行為表現、人生經歷,是判斷鍾天崖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重要參考依據。品格證據雖然對犯罪事實不具有直接的證明力,但在有的案件中,是增強司法人員內心確信的重要參考依據,因而,不能說品格證據一律不具有證據資格。當然,品格證據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直接認定或否定犯罪人及犯罪事實的依據,必須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一起,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此外,除了在定罪上增強司法人員內心確信,品格證據還有助於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可以作為量刑的直接依據。在審查品格證據中,不能偏聽偏信,因為對一個人品格的描述充滿了主觀色彩,受交往時間、利害關係、感情深淺、主觀成見等諸多因素影響,因而應審慎作出判斷採信。

  6.方晉要求方瀟陽作偽證,方瀟陽違心地作了偽證——證人證言總是真實與虛假難辨的,因為證人作證的動機非常複雜,司法者無法看透他內心的想法,同時,大部分證人證言都是部分真實與部分虛假的混雜,並非全面的、絕對的真實或全面的、絕對的虛假,因此,司法人員對證人證言要認真甄別,慎重採信。特別是要查清證人的背景及與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作為判斷其證言真實性的依據。實踐中,證人也並非生活在真空中,其內心可能受到各種人情因素的干擾,只要不是惡意栽贓陷害或者製造偽證包庇犯罪,司法機關應給予一定的寬容,儘量不予刑事追究。只有惡意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並造成一定後果或嚴重妨害司法的,才應予以刑事追究。否則,如果偽證罪的認定過於寬泛,會令公民對作證更加感到恐懼和抵制,不利於在我國營造證人積極、主動作證的良好氛圍。

  7.顏慕曦堅定認為高海富系傷害蔣國根的主謀,請鄧煒想辦法突破李龍彪的口供——顏慕曦因為愛上鍾天崖,迫切希望以妨害作證罪追究高海富刑事責任,從而拯救鍾天崖,拯救自己的愛情。顏慕曦對鍾天崖的這種感情使其亂了心智,不能保持理性、平和心態司法。司法者如果在司法中摻雜了非理性的個人私情,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產生愛或恨的情緒,便可能無法作出理性判斷,損害司法公正。

  8.向淵認為認定高海富指使他人撞傷蔣國根的證據不足,檢委會對高海富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保持足夠的理性和冷靜,不縱更不枉,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公正處理。正如林鈺雄在《檢察官論》中所言:“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與法官同為客觀法律準則及其實體正義的忠實公僕,‘勿縱’之外要‘勿究’,‘除暴’之外要‘安良’,並非也不應該是片面追求攻擊被告的狂熱分子。”公訴人應當保持這樣一種理性、冷靜和客觀,防止“公訴人”變成“追訴人”。存疑不起訴,體現的就是寧縱勿枉的司法原則。對此,我國古代刑法中就有這種司法理念。正如《漢書·刑法志》中所言:“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也。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這種“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的刑事司法理念,仍然值得當今司法者借鑑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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