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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獲個"充萬壽觀使"的虛而又虛的銜號,實際上,這種情況在宋朝,就是官員"雙規"前的一個步驟。

  秦檜當然不會就此罷手,高宗與秦檜想要的不是岳飛的官,而是岳飛的命。

  於是,秦檜指使張俊,讓這位軍頭脅迫岳飛的部將王貴(都統制),讓他首先告發岳飛。王貴先前在軍中有過受過岳飛鞭打,開始時不想出賣舊上司,最終被張俊

  以宗族性命要脅,終於服從。光有王貴不行,張俊又買通岳飛手下副統制王俊,讓他先上書告變,聲稱岳飛的部將張憲與岳飛養子岳雲二人暗中陰謀,準備軍事行動,

  最終使岳飛能重掌舊軍。軍將為了主師能重掌舊部在軍隊內"串通",這種事幾乎相當於"謀反",於是"岳飛案"浮出水面。

  秦檜立即派人逮捕岳飛父子,見朝廷使者來門,岳飛預感不妙,大英雄笑道:"皇天后土,可表此心!"這一笑,是無奈的笑,是淒涼的笑,是英雄末路的笑。明知自投

  羅網,岳飛仍隨使臣趕往杭州。其實,削職閒住時,岳飛已有不祥預感,並做小詞《小重山》:

  昨夜驚蛩不住鳴。驚回千里夢,已三更。起來獨自繞階行。人悄悄,簾外月朧明。白首為功名。舊山松竹老,阻歸程。將欲心事付瑤箏。知音少,弦斷有誰聽?

  一開始,朝廷的御史中丞何鑄主審岳飛。進入庭堂,岳飛見四座官員、滿院衙役,也不說話,撕開身上衣裳,露出後背,上有深入膚理的四個刺字:盡忠報國(非是

  "精忠報國",此四字也非岳母所刻,岳母乃一尋常農婦,刺字在宋朝是一項專門"技術")。

  審了幾日,無證無據,根本沒有任何依由,何鑄知道岳飛無辜,就向秦檜匯報。老秦大怒,又不好直說,頓了半晌,說出實情:"此上意也(高宗本人的意思)。"何鑄

  為人正直,回辯道:"我豈為區區一岳飛請命(宋代文臣一直看不起武將),強敵未滅,無故戮一大將,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長計。"秦檜語塞,知道何鑄主審岳飛案達不

  到目的,就把万俟禼推上前台。

  万俟禼很會找案件"鍥入點",誣稱岳飛與其養子岳雲致書張憲,讓張憲虛稱金人來侵驚嚇朝廷,依此達到岳飛還軍的目的。但是,這一指摘不成,因為所謂的來往

  書信皆無實證,万俟禼就稱岳飛父子及張憲"焚書滅跡".接著,他又以岳飛在淮西大戰中"逗留觀望"為辭,非要致岳飛死地不可。文人就是心眼窄,岳飛與万俟禼並非

  有什麼殺父污母的深仇大恨,只是當時對他這個基層小官不待見而已,万俟禼因此就挾怨在心,對岳大英雄非殺之而後快,成為秦檜和高宗趙構的最得力打手。

  宋人王明清的歷史筆記《揮麈錄余話》中,詳細保留了岳飛一案的南宋判決省札,茲錄於下: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狀:准尚書省札子,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處文字後謀反,行府(樞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奉聖旨,就大理寺置

  司根勘聞奏。今勘到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 、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僧澤一,右朝議大夫、直

  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於鵬,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有蔭人智浹,承節郎、進奏官王處仁,從義郎

  、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及勘證得前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

  內岳飛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自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遛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軍馬怎生的?言道都敗了回去也,

  便乃指斥乘輿(皇帝趙構)。(岳飛)及向張憲、董先道,張家、韓家人馬,你只將一萬人,已蹉踏了。及因(岳飛)罷兵權後,又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

  畫,又令看訖焚之。(岳飛)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金兀朮)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張憲商議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劫官、私舟船。

  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有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因罪重。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看詳岳飛坐擁重兵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並遣中使督兵,逗遛不進。及於此時輒對張憲、董先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又說與張憲、董先,要蹉踏張

  俊、韓世忠人馬。及移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致張憲意待謀反,據守襄陽等處作過。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輕,奏裁。

  張憲為收岳飛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占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順,方有無意作過之言。並知岳飛指斥切害,不告。並依隨岳飛虛申無糧,

  進兵不得。及依於鵬書申岳飛之意,令妄申探報不實,及制勘虛妄。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謀叛,絞。其張憲合依絞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仍合依例追毀出身

  以來告敕文字,除名。

  岳云為寫諮目與張憲,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因此致張憲謀叛。除罪輕及等外,法寺稱:‘敕:傳報朝廷機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不以蔭論。敕:刺配比徒

  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滿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減一等。其岳雲合比加役流私罪斷,官減外,徒三年。追一官,罰銅二十斤入官,勒停。

  看詳岳雲因父罷兵權,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節次催令得與心腹兵官擘畫,因此致張憲要提兵謀叛。及傳報朝廷機密,惑亂軍心。情重,奏裁。岳雲犯私罪徒,舉官

  見行取會,候到,別具施行。

  ……

  看詳岳飛等所犯,內岳飛私罪斬,張憲私罪絞,情理深重。岳雲私罪徒,情理深重。蔣世雄、孫革、於鵬私罪徒,情理稍重。無一般例,今奉聖旨根勘,合取旨裁斷。

  以上是南宋官府的裁決,還需請宋高宗最後定奪。最後,高宗趙構下旨:

  "有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餘皆依斷,於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除名,內於鵬、孫革永不收敘。……岳

  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奏聞。編配人並岳飛家屬,令楊沂中看管,其張憲家屬令王貴、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併上路。

  岳飛、張憲家業籍沒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查,具數申尚書省。……"

  所以,即使是依承秦檜等人意思對岳飛案進行推審的大理寺各級官吏,仍在擬案上只有斬岳飛、張憲,至於岳雲等其餘被捲入的"從犯",只是流刑和罰銅等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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