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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募兵益廣,宗室蕃衍,吏員歲增。這同樣是沒有辦法的事,因為你不可能不讓人口增長,更不能不讓皇親國戚、鳳子龍孫們生兒育女。於是只好相應增加管理的人員和機構,增加職務和官位。結果“祿廩奉賜,從而增廣”。

  其三就是制度問題了。宋代實行的,是中書、樞密、三司各自為政的制度。中書就是中書省,管行政;樞密就是樞密院,管軍事;三司就是戶部、度支、鹽鐵,管財政。據《宋史·食貨志》記載,早在宋仁宗至和年間,諫官范鎮就看出了這個制度的問題。范鎮上疏說:“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結果,國庫早已空虛,樞密院卻還在招兵買馬(財已匱,而樞密院益兵不已);人民早已貧窮,財政部還在橫徵暴斂(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省知道民眾的情況,卻無法制止樞密院的徵兵和財政部的聚斂。當然沒有辦法的。因為這種制度,原本就是為了削減相權加強皇權,哪個皇帝肯改?

  實際上,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本身就有問題。從皇祐到熙寧,不過二十年光景,財政收入就增加了百分之十二以上。在當時的條件下,經濟增長哪有這樣的速度?顯而易見是加重人民負擔所致。支出的增長速度就更成問題,竟達百分之三十八以上!如此入不敷出,王朝哪裡還能支持得住?

  何況神宗還是個志向非凡的人。他自幼便痛心於對遼國和西夏的屈辱退讓,焦心於國家的財政緊蹙和朝廷的萎靡不振,恨不得一夜之間就讓自己的王朝振作強大起來。他多次對臣僚說“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又說“國之要者,理財為先,人才為本”。問題是,到哪裡去找既敢於改革又善於理財的人呢?

  他想到了王安石。

  二、時勢造英雄(1)

  王安石也是一個志向非凡的人。

  王安石天資聰慧,博學多才,讀書過目不忘,作文動筆如飛。憑著自己的真才實學和滿腹經綸,他在二十二歲那年,即慶曆二年(公元1042年)考中進士第四名,從此踏上仕途。與眾不同的是,少年得志的他,既沒有得意忘形,也沒有飛黃騰達,更沒有上竄下跳結交權貴,為自己謀取高位。從宋仁宗慶曆二年到宋英宗治平四年,二十五年間王安石一直在關注和思考著國家的命運與前途,《宋史·王安石傳》說他“果於自用,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這個志向和這些思考曾促使他給仁宗皇帝上過萬言書。史家認為,這份萬言書其實就是他後來實施變法的綱領性文件(後安石當國,其所注措,大抵皆祖此書)。

  萬言書交上去以後就沒有了下文。王安石明白,改革時機未到。於是,他一次次謝絕了朝廷的任命,繼續在地方官任上韜光養晦,並種他的試驗田。王安石謝絕這些任命也並不容易。因為當時的輿論,是“以金陵(即王安石)不做執政為屈”。朝廷也屢屢“欲俾以美官”,只怕他不肯接受(惟患其不就也)。有一次,官府派人將委任狀送上門去,王安石照例不肯接受,送信人只好跪下來求他。王安石躲進廁所里,送信人則將委任狀放在桌上就走,卻又被王安石追上退還。在王安石看來,做不做官,以及做什麼官,都並不要緊,要緊的是能不能做事。如果在朝廷做大官而不能做事,那就寧肯在地方上做一個能做事的小官。

  在宋神宗承繼大統之前,王安石確實更願意做地方官。他考中進士以後,曾分配到淮南當判官。照規矩,任期期滿後,可以通過提交論文的方式,在京師謀一個體面的官職(許獻文求試館職)。王安石卻不這樣做(安石獨否),又調任鄞縣當縣長。在鄞縣任上,他“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實實在在地為民辦事。更重要的是,他還“貸谷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這其實就是他後來變法的預演了。這樣一來,當改革變法時機成熟時,王安石就已經有了足夠的思想、理論和實踐準備。

  正因為如此,當王安石與宋神宗君臣相遇時,他就能胸有成竹地侃侃而談了。熙寧元年四月,神宗問王安石,要治國,何為先?王答:“擇術為先”。神宗又問,你看唐太宗怎麼樣?這時,身為翰林學士的王安石居然回答說,要做就做堯、舜,做什麼唐太宗呢?這當然很對神宗的胃口。不過這時神宗還很猶豫。他還要繼續考察,看看這個口出狂言的中年人究竟是不是自己尋覓已久的人選。直到王安石已任參知政事(副宰相)的熙寧二年,在君臣雙方一次金殿對策後,宋神宗才下定決心,銳意革新,厲行變法,並由王安石來主持這項工作。

  神宗的決策也不是沒有道理的。道理之一,就是王安石志雖大而才不疏。在這次金殿對策時,神宗曾問王安石,說大家都說你只懂理論(但知經術),不懂實踐(不曉世務),是不是這樣?王安石回答說,理論原本就是指導實踐的(經術正所以經世務)。只因為後世所謂理論家都是庸人,這才弄得大家都以為理論不能用於實踐了。這很在理,也是實情,但神宗仍不放心,又問:“然則卿所施設以何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至此,君臣二人的思想完全取得了一致。宋神宗聖意已定: 改革變法,非君莫屬。王安石也當仁不讓: 當今之世,捨我其誰也!

  王安石沒有說假話。只要不帶任何先入為主的偏見,就不難看出他的新法不但有道理,而且也是可行的。王安石的新法可分為四類。一是救濟農村的,如青苗法、水利法;二是治理財政的,如方田法、均稅法;三是二者兼顧的,如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四是整飭軍備的,如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這些新法,如果不走樣地得到實行,神宗皇帝朝思暮想的富國強兵、重振朝綱,就不再是夢想。

  就說免役法。

  二、時勢造英雄(2)

  免役法是針對差役法的改革。差役也叫力役、徭役、公役,其實就是義務勞動。這是稅收(錢糧)以外的徵收,本意可能是為了彌補低稅制的不足,也可能是考慮到民眾出不起那麼多錢糧,便以其勞力代之。但這樣一來,為了保證國家機器的運轉,老百姓就不但要出錢(賦稅),還要出力(徭役),實在是不堪重負。事實上宋代的力役,種類也實在太多。有保管公物之役,有督收賦稅之役,有追捕盜賊之役,有傳遞命令之役,不勝枚舉,人民群眾自然也就不勝其煩。但這還不是最麻煩的。麻煩在於,正如《宋史·食貨志》所說,“役有輕重勞逸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因此承平日久,便“jian偽滋生”。有錢有勢的縉紳人家服輕役或不服役,沉重的負擔全部落在孤苦無告的貧民身上。這些人平時都有終日忙碌的生產勞動,服役太多,則生計無著。於是,為了規避重役,一般民眾“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怕評為大戶人家);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怕評為人多之戶)”。他們“或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單丁免役)”;甚至鋌而走險,“不得已而為盜賊”。這對於農業生產和社會安定當然都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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