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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植物人也已無從體嘗人道。事實上,一切所謂人道都是對我們這些活人(有意識的人)而言的。我們哀悼死者是出於我們感情的需要,不允許人們有這種感情是不人道的。我們為死者穿上整齊的衣服並在其墓前立一塊碑,我們實際是在為包括我們在內的人類唱支讚歌。人是不能混同於其他東西的,因而要有一個更為莊嚴的結束;讓我們混同於其他東西是不人道的。讓一個人僅僅開動著消化、循環和呼吸系統而沒有自己的意志,不僅是袖手旁觀他的被侮辱,而且是對我們所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嚴重威脅,所以是不人道的,那麼,讓一個實際已經告別了人生的植物人妨礙著人們(譬如植物人的親屬)的精神的全面實現,使他們陷於(很可能是漫長的)痛苦,並毫無意義地爭奪他們的物質財富,這難道是人道嗎?當然不。

  總之,人為地結束植物人的生命無疑是人道的。至於如何甄別植物人,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技術問題,技術的不完善只說明應該加緊研究,並不說明其他。

  真正值得探討的是(符合前述定義的)“安樂死”是否人道,是否應該施行?

  譬如,一個人到了癌症晚期,雖然他還有意識,但這意識剛夠他受盡精神和肉體的折磨,除此之外他只是在等死,完全無望繼續創造生活和享受生活了。這時候他有沒有權利要求提前死去?醫生和法律應不應該幫助他實現這最後的願望?我說他有這個權利,醫生和法律也應該幫助他實現這一願望。反對這樣做的唯一似乎站得住腳的理由是:醫學是不斷發展的,什麼人也不能斷定,今天不能治癒的疾病在今後也不能治癒。保證他存活,是等待救治他的機會到來的最重要前提;而且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醫學的發展而造福於後人。但是首先,如果醫學的發展竟以一個無辜者的巨大痛苦為前提,並且不顧他自己的權利與願望,這又與法西斯拿人來做試驗有什麼兩樣呢?法西斯的上述行為不是也使醫學有過發展嗎?看來,以促進醫學發展為由反對安樂死是站不住腳的,這是舍本求末,丟棄了醫學的最高原則人道主義。況且,醫學新技術完全可以靠動物試驗而得以發展,只有在這新技術接近完善之時才能用之於人,絕不可想像讓一個身患絕症的瀕死的人受盡折磨,而只是為了等待一項八字還沒一撇的醫學新技術。其次,醫學的發展確實是難以預料的,有時一個偶然的機會也許就能使絕症出現轉機。這又怎麼辦呢?一邊是百分之九十九的無可救藥,一邊是百分之一的對偶然的企盼。我想,所以安樂死的施行第一要緊的是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科學不能以偶然為依據,但科學承認偶然的存在。醫生把情況向患者講明,之後,患者的意願就是上帝,他寧願等待偶然或寧願不等待偶然,我們都該聽命於他。當然,如果他甘願忍受痛苦而為醫學的發展做出貢獻,他理應受到人們加倍的尊敬。但這絕不等於說別人可以強迫他這樣做。

  另外我想,安樂死的施行,會逼迫人們更注重疾病的早期防治與研究。如果能把維持無望治癒者暫時存活的人力物力,用於早期患者的防治上,效果肯定會更好。

  據說,發生過極少數“植物人”甦醒的病例。但這除了說明有極少數誤診之外還能說明什麼呢?一項正確的措施顯然不能因為極少數例外或失誤而取消,因噎廢食差不多是最愚蠢的行為。難道我們真要看到盒中的每一根火柴都能劃著名,才敢相信這是一盒值得買下來的火柴嗎?倘如此,人類將無所作為,只配等死,因為現行的很多診斷和治療方法,都有著被科學和法律所允許的致死率。甚至在交通事故如此頻繁發生的今天,也沒有哪個正常人想到要把自己鎖在家裡。

  “只要是生命,就應該無條件地讓它存活下去,這才人道。這才體現出一個社會的進步程度。”這樣的觀點就更糊塗,糊塗到竟未弄清人與某種被飼養物的區別。人是不能無條件活著的,譬如,不能沒有尊嚴。人也是不能允許其他東西無條件地活著,譬如,當老鼠掠奪你的口糧的時候。而且我們倡導人道,並不是為了體現出社會的進步,而是為了所有的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人道主義日益發達,人們生活得日益美好,那麼體不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就不是一件需要焦慮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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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樂死斷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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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殘”、“嚴重缺陷”、“智力缺陷”、“畸形兒”,就施行安樂死來說,這些都不是嚴格的標準。我想,無論有何種殘疾或缺陷,只要其喪失了創造生活的能力(譬如完全不能動也不能說話的人),或喪失了享受生活的能力(譬如徹底的白痴和植物人),那麼,他就有權享受安樂死,人為地終止其生命就都是人道的。但是,一個雖無創造生活的能力但還有享受生活能力的人,只要他願意,他就有繼續生存的權利,社會也就有贍養他的義務。(享受生活,是指能夠從生活中獲取幸福和快樂,而不是指單能吃喝拉撒睡卻對此毫無感受者。)

  對初生的重殘兒童怎麼辦?一個無辜的兒童來到這世界上,而且他註定要有一個比常人百倍嚴酷的人生,對於這樣的兒童我們應該為他們做些什麼?我覺得對他們施行安樂死的標準應該放得更寬些,我們何必不讓這些註定要備受折磨的靈魂回去,而讓一些更幸運的孩子來呢?這本不是太複雜的事呀。我從感情上覺得應該這樣做,但從理性上我找不到可以信服的理由支持這樣做。我知道感情是不能代替科學和法律的。這是件非常令人沮喪和遺憾的事。我希望人們終於有一天能夠找到一個辦法,至少使所有的人一來到這個世界上,就都站在一條平等的起跑線上,儘管他們前面的人生仍然布滿著坎坷與艱難。

  安樂死還有“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之分。前者指在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下,用藥物結束患者的生命。後者指撤除對患者的一切治療,使其自行死亡。我以為很明顯,前者是更為人道的。因為,當已經確定應該對某人施行安樂死之後,哪種方法更能減少其死亡過程中的痛苦,哪種方法就是最人道的。

  還有“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之分。前者是指本人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後者是指那些對安樂死已不能有所表示的人,和以往也不曾對安樂死有過確定態度或乾脆是持反對態度的人。對前者施行安樂死,顯然是無可非議了。那麼對後者呢?對那些對安樂死不曾表示過確定態度的人,或許他的親朋好友還可以代他做出選擇。但是,對那些反對安樂死而又譬如說成了植物人的人,又當如何呢?真是不知道了。就像不知道一個無罪者的行為既不能利己又損害了他人,面對這種局面人們應該怎麼辦?這值得研究。

  不過我想,如果使每一個人在其健康時都有機會表明自己對安樂死的態度,則肯定是有益的。而且我相信,隨著人們生命觀念的日益進步,反對安樂死的人會越來越少。

  還有“自殺安樂死”和“助殺安樂死”之分。前者是說,確認了一個符合安樂死的標準,但是醫生(或其他人)不予幫助,死的手段由其自己去找。後者是說,醫生(或其他人)為其提供死之手段並幫助其施行。我覺得前者除了像拿人開心之外,別的什麼都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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