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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社會的寬鬆框架所規定的模糊概念進行縮小集中,轉移到經過精心篩選的明確框架內,再進行進一步的精煉——這是最開始的步驟。

  我認為這和精煉礦石、提鍊金屬的工作類似,從石塊中提煉黃金的作業並不簡單。有許多人認為,將金礦中挖出的金礦石直接熔化凝固後就能變成金條,其實並非如此。去除雜質的工藝是複雜而精細的,在這過程中還會採到銀,但在提煉純金的作業中,連銀也是雜質。為了提煉出高純度的黃金,就算是銀也不得不去除掉。

  經過這樣的精心加工後,金礦石才成為純金。

  然後才終於誕生了可以稱之為黃金的東西。

  黃金產生了作為黃金的價值,則是那之後的事了。含金的礦石雖然具有作為礦石的價值,但沒有作為黃金的價值。

  因此要準確判斷精煉前的礦石的價值是一件困難的事。

  說是困難,用不明確來表達更好。因為準確地弄清楚具有多少價值是困難的,即便分析了之後仍然只能推測。

  然而,提煉出的純金的價值是明確的,是由純度、量以及市場行情來決定的。不會高也不會低,沒有爭論的餘地,也不需要推測,規則就是這樣。

  如果棄金選銀的話,雖然價值依然明確,但卻會產生很大的變化。選擇其他的金屬也同樣,經過了選擇,並提高純度進行精煉後,價值自然而然地就明確了,如果不這樣——

  不管含有多麼多的金銀,也只是石頭。不,最多只是可能產生價值的石頭。而如不進行開採,就連這種可能性都不會出現,礦石在深埋地下時只不過就是石頭而已。

  現實——也一樣。

  對於任何事情,不管是什麼事情都是未經開採的礦石。經過人說話轉換成語言後,才終於成為礦石。不過——這一階段還無法確定其價值。作為礦石的事件,是相當不明確的。不管是事實還是真相,依舊只是模糊且不明確的東西。

  因此必須進行精煉。

  必須轉換語言,選擇,寫成文字,推敲,提高精度,增加純度,對名為事實的礦石進行精煉。

  如果不這麼做,事情的價值不會明確。

  我認為,我的這份工作正是在進行這種作業。如果選擇金就產生金的價值,選擇銀就產生銀的價值。如果提取出無價值的成分,則價值就會失去。

  我要提煉的,是犯罪。

  罪依法而定,其標準很明確,這就是規則。

  但是,如果精煉時不達到規則所定的程度,是無法得到明確性的。

  就算是溫暖人心、受人歡迎的事情,若觸犯法律,仍是違法行為。

  就算是讓人厭惡的過分的事情,若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就不構成犯罪。

  必須區分開來,必須慎重地、仔細地、細緻地區分開來。不是“別感情用事”或是“考慮別人的感受”這種粗略的區分方式,不能在入口處徘徊不前,這種東西應該在原石階段就挑選區分好了。也就是說——是金?是銀?還是鐵?是金的話純度多少?

  如果不深究到這種程度,就無法依照規則行事,就算依照了規則也無法得到明確的解答。在精煉的過程中選擇了什麼?選擇後的金屬純度能提升到什麼程度?

  這就是我——律師的工作。

  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是否懷有殺人動機?犯案時是否有判斷能力?——無論哪種,已經發生的事情都不會改變,死去的人也不會復生,時間也不能倒流。

  但是,必須選擇一種。

  如果不這麼做,就無法量刑。

  必須遵守原則。罪型法定主義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的根本,規則必須時刻保持明確。為了遵守規則,就必須進行選擇,必須選擇並加以錘鍊。

  而對這種選擇是否正確進行細查和判斷的是審判這個步驟。

  但是……

  “我們認識。”渡來健也答道。

  “等等,你這不是什麼都沒說嗎?順便說一句,我和你也算認識吧?”

  “是嗎?”

  “不是嗎?”

  “因為也有人不是那樣的。”渡來說道。

  “不是那樣的?”

  “沒什麼,我以前覺得認得臉又知道名字的話就是認識了,但卻被人反駁說‘那樣的話常去的便利店店員不是也能算認識嗎?’”

  “不能算認識的嗎?”

  “不知道,人家說那種是混臉熟的顧客與店員。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樣就算認識的話,那這個世界上大家都認識了。”

  “也許吧!所以我才要問你,是怎麼個認識法?”

  渡來陷入沉思。

  “比如說,我和你是認識,是委託人與律師的關係。”

  “我是顧客?”

  “和顧客又不是一回事。”他並沒有委託我,我是他的國選律師①。

  “不管怎麼樣,請你好好地和我說清楚。”渡來露出了為難的神情。

  “你好像有點為難啊。”我說。

  “是挺為難的。”渡來回答道。

  “沒什麼好為難的,照實說就好了。”

  “照實說了又被說不對,所以才為難。”

  “你沒有照實說啊。”

  為難的是我才對。

  不好辦,非常不好辦。

  有的委託人什麼都不說,有的說假話,有的為了能夠輕判甚至胡扯瞎說,還有的是真的什麼都不記得了。

  不說的話,就逼到對方說。只要找到不肯說的原因,然後再排除掉這個原因,基本上都變得肯說了。

  是謊言的話揭穿就行,如不能看穿謊言,那當時你就已經輸了。

  遇到冒失的人加以告誡就行,碰到忘記的那就只能讓他想起來。

  多數情況下,委託人與律師的利害關係一致。如果說“利害”這種表達方式有語病,那或許可以說是朝著相同的方向。不,是必須朝著相同的方向。

  至少律師是站在委託人這一邊的。

  就算是在被告人一點兒也沒期望減刑的情況下亦是如此,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委託人那樣的辯解是否正當合理。就算已經認罪、悔過,也不能全盤接受檢察方要求的判處。為了量刑正確,必須經過嚴正而詳盡的審議。

  不管怎麼樣,我是站在被告人的一方的。

  但是,這個男人——很難辦。

  問他問題,他會回答,也沒有說謊,也已經認罪。

  原本渡來健也就是按自首處理的。他已經招供了罪行,還知道很多只有兇手才知道的真相,也有物證。他的供述既沒有錯誤,也沒有隱瞞,不像在包庇他人,也不像有所偽裝。毫無疑問,渡來健也確實是兇手。他沒有主張自己無罪,也沒有希望減刑,非常的老實。

  但是,讓人難以理解。

  比如說,動機。

  渡來健也為什麼要殺害鹿島亞佐美?

  這一點,我完全無法理解,檢察官他們估計也無法理解。不過,既然本人都已經承認,也有物證,不管怎麼樣,他肯定就是兇手。正是因為這是不可動搖的事實,所以才會對他進行起訴,確實有罪這一點是不會錯的。雖然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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