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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選八旗秀女,事隸戶部。每旗分滿、蒙、漢為先後。滿、蒙、漢之中,以女子之年歲長幼為先後。造冊分咨各旗。其年自十四至十六為合例。有應挑而以病未與者,下屆仍補挑。年已在十七以上,謂之逾歲,則列於本屆合例女子之後。[9]

  《中國宮廷知識詞典》寫到秀女“年滿13歲”稱“及歲”,“超過16歲”稱“逾歲”。吳振棫則記載“其年自十四至十六為合例”,以及“年已在十七以上,謂之逾歲”。綜合這兩條資料來判斷,“其年自十四至十六為合例”一定指的是“年滿13周歲至未滿16周歲”的情況。

  因此,當曹佳於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正月參加三年舉行一次的“選秀女”時,她一定已經年滿13周歲;而曹佳於當年十一月結婚,從法律規定來看,她一定已經年滿14周歲。事實上,納爾蘇也是在年滿法定婚齡16周歲之後才迎娶曹佳的。那麼,曹佳最晚應出生於14年之前的康熙三十一年壬申(1692年)。

  當曹佳於康熙四十五年正月參加“選秀女”時,她一定未滿16周歲;而3年前她未參選,證明當時她一定未滿13周歲,因此曹佳結婚時年齡最大也只有15周歲。這就是說,曹佳最早應出生於康熙三十年辛未(1691年)。

  前文以確鑿無疑的論據證明了元春真實的生日是1692年2月18日(康熙三十一年壬申年正月初二壬子日),這個生日是小說作者精心暗示出來的,是客觀存在於小說中的一個事實,是一個可以用來推論的證據。這個真實的生日不但充分證明元春的原型人物必定是曹佳,而且這個生日一定屬於曹佳本人。

  《破譯紅樓時間密碼》

  曹佳存年四十三歲和“三十年來辨是非”

  曹佳與元春的共同點顯而易見。曹佳是曹寅的長女,元春是賈政的長女,而賈政以曹寅為文學原型。此外,曹佳和元春都是王妃。可是,曹佳與元春的不同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小說第九十五回寫道:“但元妃並無所出,惟諡曰‘賢淑貴妃’。”(第1344頁)曹佳卻為納爾蘇生了四個兒子:

  第一子多羅平敏郡王福彭,生於康熙四十七年戊子六月二十六日卯時;

  第四子固山貝子品級福秀,生於康熙四十九年庚寅閏七月二十六日未時;

  第六子三等侍衛奉國將軍福靖,生於康熙五十四年乙未九月二十日寅時;

  第七子福端,康熙五十六年丁酉七月十五日寅時。[10]

  納爾蘇只有七個兒子,曹佳竟然給他生了四個,由此可以想見曹佳在納爾蘇心目的地位。小說第九十五回寫到“元春自選了鳳藻宮後,聖眷隆重”(第1343頁),想必曹佳也是備受納爾蘇的恩寵。

  筆者在第六章寫到,小說作者安排元春“並無所出”,是為了用八字命理中的“孤鸞煞”來特別限定和暗示她真實的出生日時組合為“壬子日辛亥時”。

  第九十五回寫元春去世時“存年四十三歲”,從干支紀年的數值上來看,“生於甲申,死於乙卯”的元春存年僅有三十一歲。那麼,曹佳的存年數是多少呢?目前發現並已公開的史料並無記載。曹佳的存年數是否也只有31歲呢?我認為不太可能,曹佳很可能是“存年四十三歲”。這個存年數在小說中固然是一個明顯的常識性錯誤,是一個誘使讀者尋跡探察的破綻,但它很可能是曹佳真實的存年數。我推想,作者不直接寫存年三十一歲,很可能是出於不為曹佳“減壽”這一重要的考慮。

  如果曹佳的確“存年四十三歲”,那麼她去世的年份應為雍正十二年甲寅(1734年)。小說第八十六回寫到,丫頭婆子們轉述算命先生論元春八字的話說:“可惜榮華不久,只怕遇著寅年卯月,這就是比而又比,劫而又劫,譬如好木,太要做玲瓏剔透,本質就不堅了。”(第1237頁)在我看來,這段描寫很可能是在暗示曹佳去世的日期是甲寅年卯月(驚蟄至清明之間)。

  有趣的是,甲寅年正月初一立春,立春之前是癸丑年,因此從曆法特徵上來說,仍然屬於“丑年與寅年相交”,“丑月與寅月相交”的情況,仍然符合小說第五回元春判詞“虎兕相逢大夢歸”的暗示。如果曹佳的確死於“甲寅年卯月”,那麼判詞的另一種寫法“虎兔相逢大夢歸”也是完全能夠用來暗示這個情況的。

  根據以上這些情況來綜合判斷,我個人更堅信曹佳確切的去世時間是1734年3月6日至4月5日之間。但是由於暫時沒有確鑿史料記載對這一點進行的驗證,我個人的這個想法終究不為定說,僅僅是提出來供大家參考。如果我的意見是對的,那么元春的判詞“二十年來辨是非”其實是“三十年來辨是非”,即從13歲出嫁到43歲去世一共30年,作者故意將“三”減去了一筆以隱瞞真相。

  《破譯紅樓時間密碼》

  探春的原型及其生年辨

  元春的文學原型既然確定為曹佳,那麼同樣身為王妃的探春的文學原型就很容易確定了。這個原型就是曹寅的次女、曹佳的妹妹。清人蕭奭《永憲錄續編》載:“(曹)寅字子清。號荔軒。奉天旗人。有詩才。頗擅風雅。母為聖祖保母。二女皆為王妃。”[11]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二月初八日,曹寅在奏摺中寫到了嫁次女的情況:

  再,梁九功傳旨,伏蒙聖諭諄切,臣欽此欽遵。

  臣愚以為皇上左右侍衛,朝夕出入,住家恐其稍遠,擬於東華門外置房移居臣婿,並置莊田奴僕,為永遠之計。臣有一子,今年即令上京當差,送女同往,則臣男女之事畢矣。興言及此,皆蒙主恩浩蕩所至,不勝感仰涕零。但臣系奉差,不敢脫身,泥首闕下,惟有翹望天雲,撫心激切,叩謝皇恩而已。[12]

  由以上兩則史料可以看出,曹寅的次女也是由康熙皇帝指婚的,嫁給了擔任康熙侍衛的某王子。

  筆者在第十一章中論證,探春生於1707年丁亥年三月初三,這一天恰好是“清明節”(丙辰日,陽曆4月5日星期二),第五回探春判詞“清明涕送江邊望”中的“清明”不是指探春遠嫁的時間,而是探春的生日,是一個代稱。可是,曹寅次女絕不可能生於1707年丁亥年三月初三。既然她在1709年奉旨成婚,那麼當年至少應該滿13周歲了。那麼,這個“三月初三清明節”是不是作者在暗示曹寅次女的生日特徵呢?我們不妨查一查從1692年到1707年之間,究竟那些年份的三月初三是清明節。查鄭鶴聲的《近世中西史日對照表》,從1692年到1707年之間僅有康熙三十五年丙子(1696年)一個年份的清明節是“三月初三”(4月4日星期三)[13]。

  儘管目前沒有任何一條公開的史料證據記載曹寅次女的生年,但由於“三月初三清明節”是小說作者特別暗示出來的一個特徵時間,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它當然可以作為一條書面證據來論證。也就是說,曹寅次女的生日確定為1696年清明節。生於這一天的她,在康熙四十八年年初未滿13周歲時就參加了選秀女,當年在未滿14歲時又被皇帝指婚嫁給了某王子。從清代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不合例、不合法的行為。可是,這是皇帝的聖旨,法律定例又怎麼能奈何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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