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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制規定十年編纂一次皇族宗譜,即《玉牒》。它“記載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諡葬等事”(原載康熙朝《大清會典》卷一,1頁)。是有關皇族管理、確定封爵等級、承襲關係、婚喪嫁娶時的賞賜、領取俸銀俸米數額等等最根本的依據。有關皇族人口的登記冊籍名目繁多,與婚嫁有關的冊籍,有婚嫁冊、娶妻冊等。其中婚嫁冊是關於宗室、覺羅之女婚配情況的報告,按照旗分、族別匯總一冊呈報宗人府,專為纂修《玉牒》提供九年以內的變動情況。登記的項目有宗室品級、某人第幾女、出生年月日時,許婚旗分佐領,許婚對象的官職姓名及年月日,出聘年月日,病故年月日等。娶妻冊是關於宗室男子娶妻情況的報告,登記輩分、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時,娶妻年月日,妻族所在佐領、妻父姓名、妻子姓氏、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以及本男父名及祖父名[4]。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我們可以從《玉牒》和《宗人府堂來文•人事嫁娶撫恤類》等檔案史料中找到曹佳確切的出生時間。筆者目前暫時無法進行這一項工作,但是根據清代關於指婚的“法律規定”,參照訥爾蘇與曹佳結婚的確切時間,我們可以大致準確地判斷曹佳的生年。
《破譯紅樓時間密碼》
從指婚的法律規定推斷曹佳的生年
訥爾蘇與曹佳結婚的過程和確切時間在曹寅的兩篇奏摺里有簡要的記載。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四日《江寧織造曹寅奏謝復點巡鹽並奉女北上及請假葬親摺》寫道:
今年正月太監粱九功傳旨,著臣妻於八月上船奉女北上,命臣由陸路九月間接敕印,再行啟奏。欽此欽遵。竊思王子婚禮,已蒙恩命尚之傑備辦,無誤筵宴之典,臣已堅辭。惟是臣母冬期營葬,須臣料理,伏乞聖恩准假,容臣辦完水陸二運及各院司差務,捧接敕印,由陸路暫歸,少盡下賤鳥哺之私。[5]
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江寧織造曹寅奏王子迎娶情形摺》寫道:
前月二十六日,王子已經迎娶福金過門。上賴皇恩,諸事平順,並無缺誤。隨於本日重蒙賜宴,九族普沾,臣寅身荷天庥,感淪心髓,報稱無地,恩維倘恍,不知所以。
伏念皇上為天下蒼生,當此嚴寒,遠巡邊塞,臣不能追隨扈蹕,仰奉清塵,泥首瞻雲,實深慚汗。臣謹設香案九叩,遵旨於明日初六起程赴揚辦事。
所有王子禮數隆重,庭闈恭和之事,理應奏聞,伏乞睿鑒。[6]
按照《四庫全書》中《欽定大清通禮》卷二十四《嘉禮》的“法律規定”,男子必須滿16歲,女子必須滿14歲才能結婚。納爾蘇結婚時剛好滿了16歲,因此按規定曹佳結婚時一定不會小於14歲,一定生於壬申年(1692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
在進一步考察曹佳確切的生年之前,我們必須對“指婚”以及與此緊密相關“選秀女”的情況做一些準確的了解。
指婚,也稱“拴婚”,是清王朝全面、嚴格控制皇族婚姻的一種手段,一方面是為了削弱八旗貝勒勢力、加強皇權,一方面是為了廣泛地、大規模地與蒙古及其他民族進行政治聯姻。定宜莊(我國滿族的第一位女博士)所著的《滿族的婦女生活與婚姻制度研究》寫道:
清入關之後,朝廷對皇族婚姻的控制,與對皇室的封爵、承繼及人口的呈報等等做法結合在一起,逐漸形成為一整套嚴格的、二百餘年奉行不悖的管理制度。其中獨特的婚姻制度,就是“指婚”。[7]
據定宜莊博士考證,“指婚”是乾隆三年以後定製的。乾隆朝《大清會典》卷一規定:“宗室子女系皇帝伯叔兄弟所生,年至十有五,奏請賜婚。” 康熙二十九年(1690)、雍正十年(1723)兩修《會典》均未有此嚴格的年齡規定,但是納爾蘇奏請賜婚時的年齡的確已經滿了15歲。
指婚的程序複雜而又繁瑣。第一步,是當皇族男女年滿15歲時,由其家開具姓名、年齡進呈。所呈衙門,最初是禮部,乾隆朝以後便轉由宗人府管理,宗人府掌握皇族人口各種詳細資料,有助於對指婚之人的情況進行查核。宗人府將請旨指婚之人的情況核實之後,第二步是將男女的生辰八字交付欽天監,選定八字相合者。第三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由皇太后或皇帝、皇后頒發諭旨,命某家之第几子與某家之第幾女成婚。婚姻指定之後,被指婚男女的父母及本人,還需履行種種儀式。經皇太后、皇帝或皇后指婚之後,要選擇吉日向本家宣布,本家要上謝恩折。
皇族男子的婚配對象,是滿洲異姓貴族、大臣和八旗官兵之女以及外藩蒙古的公主,而以前者為主。為保證他們擇偶的優先權,清廷特別制定了“選秀女”制度。何本方、岳慶平所著《中國宮廷知識詞典》對“選秀女”的整體情況是這樣解釋的:
選秀女是清朝入關後建立的特有的選擇后妃及挑選宮女的制度。
選擇做為后妃的秀女有嚴密的定製。秀女一般從滿、蒙八旗中遴選,每三年舉行一次。凡年齡在13~16歲、身體健康無殘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須參加閱選。1801年(嘉慶六年)以前,甚至連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不能例外。
秀女年滿13歲稱“及歲”,超過16歲稱“逾歲”。逾歲者一般不再參加挑選,但如因故未能閱選者,則必須參加下屆閱選,否則,雖至20餘歲亦不准出嫁,違者將受懲處。
凡應選的旗女在未閱前,私自與他人結姻者,也將由該旗都統參查治罪。即使確有殘疾不堪備選者,也須各旗層層具結,呈報本旗都統,然後由都統咨行戶部上奏皇帝,才准免選。
選秀女由戶部主辦。屆時,由戶部行文八旗各都統衙門、直隸各省駐防八旗及外任旗員,將適齡備選女子呈報備案。每屆入選日期,均由戶部奏准,然後通知各旗,具備清冊,準備入選。
閱選地點一般在紫禁城內的御花園中舉行。引看之日,秀女均在神武門前下車,按順序排列,由太監引入貞順門至御花園備選。入選秀女除備選皇妃外,還要賜給近支宗室。凡獲得皇帝封號者,至死不得出宮另嫁。
被選定為皇后的秀女,則必須通過大婚禮,由大清門、午門入宮,至坤寧宮完婚。
此外,清廷還在滿族包衣三旗中挑選女子,清初亦稱選秀女,清末則改稱選宮女、或選使女。宮女每一年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由於包衣三旗和八旗的政治地位不同,所以,宮女的地位比八旗秀女低得多。雖然也有少數人被選為妃嬪或賜婚近支宗室,但絕大多數是充當內廷各宮的役使。宮女到25歲時,一般被遣出宮。[8]
上述“選秀女”詞條所寫的參選年齡跟史料記載的情況稍有不同,我們可以拿清吳振棫編纂的《養吉齋從錄》所載“選秀女”的情況來做一番比較研究。《養吉齋從錄》二十六卷、余錄十卷,簡明地記述了同治以前政府、宮廷的典章制度和清室的宮殿園苑。關於“選秀女”的情況,吳振棫寫道:
八旗挑選秀女,或備內廷主位,或為皇子、皇孫拴婚,或為親、郡王及親、郡王之子指婚,典禮各有等差,而挑選之制則無異也。若選宮中承直伺應之人,則惟內務府三旗,於每年正月備挑一次。他旗不與。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我們可以從《玉牒》和《宗人府堂來文•人事嫁娶撫恤類》等檔案史料中找到曹佳確切的出生時間。筆者目前暫時無法進行這一項工作,但是根據清代關於指婚的“法律規定”,參照訥爾蘇與曹佳結婚的確切時間,我們可以大致準確地判斷曹佳的生年。
《破譯紅樓時間密碼》
從指婚的法律規定推斷曹佳的生年
訥爾蘇與曹佳結婚的過程和確切時間在曹寅的兩篇奏摺里有簡要的記載。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四日《江寧織造曹寅奏謝復點巡鹽並奉女北上及請假葬親摺》寫道:
今年正月太監粱九功傳旨,著臣妻於八月上船奉女北上,命臣由陸路九月間接敕印,再行啟奏。欽此欽遵。竊思王子婚禮,已蒙恩命尚之傑備辦,無誤筵宴之典,臣已堅辭。惟是臣母冬期營葬,須臣料理,伏乞聖恩准假,容臣辦完水陸二運及各院司差務,捧接敕印,由陸路暫歸,少盡下賤鳥哺之私。[5]
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江寧織造曹寅奏王子迎娶情形摺》寫道:
前月二十六日,王子已經迎娶福金過門。上賴皇恩,諸事平順,並無缺誤。隨於本日重蒙賜宴,九族普沾,臣寅身荷天庥,感淪心髓,報稱無地,恩維倘恍,不知所以。
伏念皇上為天下蒼生,當此嚴寒,遠巡邊塞,臣不能追隨扈蹕,仰奉清塵,泥首瞻雲,實深慚汗。臣謹設香案九叩,遵旨於明日初六起程赴揚辦事。
所有王子禮數隆重,庭闈恭和之事,理應奏聞,伏乞睿鑒。[6]
按照《四庫全書》中《欽定大清通禮》卷二十四《嘉禮》的“法律規定”,男子必須滿16歲,女子必須滿14歲才能結婚。納爾蘇結婚時剛好滿了16歲,因此按規定曹佳結婚時一定不會小於14歲,一定生於壬申年(1692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
在進一步考察曹佳確切的生年之前,我們必須對“指婚”以及與此緊密相關“選秀女”的情況做一些準確的了解。
指婚,也稱“拴婚”,是清王朝全面、嚴格控制皇族婚姻的一種手段,一方面是為了削弱八旗貝勒勢力、加強皇權,一方面是為了廣泛地、大規模地與蒙古及其他民族進行政治聯姻。定宜莊(我國滿族的第一位女博士)所著的《滿族的婦女生活與婚姻制度研究》寫道:
清入關之後,朝廷對皇族婚姻的控制,與對皇室的封爵、承繼及人口的呈報等等做法結合在一起,逐漸形成為一整套嚴格的、二百餘年奉行不悖的管理制度。其中獨特的婚姻制度,就是“指婚”。[7]
據定宜莊博士考證,“指婚”是乾隆三年以後定製的。乾隆朝《大清會典》卷一規定:“宗室子女系皇帝伯叔兄弟所生,年至十有五,奏請賜婚。” 康熙二十九年(1690)、雍正十年(1723)兩修《會典》均未有此嚴格的年齡規定,但是納爾蘇奏請賜婚時的年齡的確已經滿了15歲。
指婚的程序複雜而又繁瑣。第一步,是當皇族男女年滿15歲時,由其家開具姓名、年齡進呈。所呈衙門,最初是禮部,乾隆朝以後便轉由宗人府管理,宗人府掌握皇族人口各種詳細資料,有助於對指婚之人的情況進行查核。宗人府將請旨指婚之人的情況核實之後,第二步是將男女的生辰八字交付欽天監,選定八字相合者。第三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由皇太后或皇帝、皇后頒發諭旨,命某家之第几子與某家之第幾女成婚。婚姻指定之後,被指婚男女的父母及本人,還需履行種種儀式。經皇太后、皇帝或皇后指婚之後,要選擇吉日向本家宣布,本家要上謝恩折。
皇族男子的婚配對象,是滿洲異姓貴族、大臣和八旗官兵之女以及外藩蒙古的公主,而以前者為主。為保證他們擇偶的優先權,清廷特別制定了“選秀女”制度。何本方、岳慶平所著《中國宮廷知識詞典》對“選秀女”的整體情況是這樣解釋的:
選秀女是清朝入關後建立的特有的選擇后妃及挑選宮女的制度。
選擇做為后妃的秀女有嚴密的定製。秀女一般從滿、蒙八旗中遴選,每三年舉行一次。凡年齡在13~16歲、身體健康無殘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須參加閱選。1801年(嘉慶六年)以前,甚至連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不能例外。
秀女年滿13歲稱“及歲”,超過16歲稱“逾歲”。逾歲者一般不再參加挑選,但如因故未能閱選者,則必須參加下屆閱選,否則,雖至20餘歲亦不准出嫁,違者將受懲處。
凡應選的旗女在未閱前,私自與他人結姻者,也將由該旗都統參查治罪。即使確有殘疾不堪備選者,也須各旗層層具結,呈報本旗都統,然後由都統咨行戶部上奏皇帝,才准免選。
選秀女由戶部主辦。屆時,由戶部行文八旗各都統衙門、直隸各省駐防八旗及外任旗員,將適齡備選女子呈報備案。每屆入選日期,均由戶部奏准,然後通知各旗,具備清冊,準備入選。
閱選地點一般在紫禁城內的御花園中舉行。引看之日,秀女均在神武門前下車,按順序排列,由太監引入貞順門至御花園備選。入選秀女除備選皇妃外,還要賜給近支宗室。凡獲得皇帝封號者,至死不得出宮另嫁。
被選定為皇后的秀女,則必須通過大婚禮,由大清門、午門入宮,至坤寧宮完婚。
此外,清廷還在滿族包衣三旗中挑選女子,清初亦稱選秀女,清末則改稱選宮女、或選使女。宮女每一年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由於包衣三旗和八旗的政治地位不同,所以,宮女的地位比八旗秀女低得多。雖然也有少數人被選為妃嬪或賜婚近支宗室,但絕大多數是充當內廷各宮的役使。宮女到25歲時,一般被遣出宮。[8]
上述“選秀女”詞條所寫的參選年齡跟史料記載的情況稍有不同,我們可以拿清吳振棫編纂的《養吉齋從錄》所載“選秀女”的情況來做一番比較研究。《養吉齋從錄》二十六卷、余錄十卷,簡明地記述了同治以前政府、宮廷的典章制度和清室的宮殿園苑。關於“選秀女”的情況,吳振棫寫道:
八旗挑選秀女,或備內廷主位,或為皇子、皇孫拴婚,或為親、郡王及親、郡王之子指婚,典禮各有等差,而挑選之制則無異也。若選宮中承直伺應之人,則惟內務府三旗,於每年正月備挑一次。他旗不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