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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七年,孔子病逝。
孔子是否“出妻”,與亓官氏離婚?
此事為史上一大聚訟,迄今各有言說。“出妻派”的證據主要有二:一、《禮記·檀弓上》:“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孔鯉的母親亓官氏病逝一年之後了,孔鯉還在穿著孝服祭奠時哭泣。孔夫子聽到後問:“是誰在哭啊?”門人回答說:“是孔鯉在哭。”孔子說:“哎呀,這是違背了禮,過分了啊。”孔鯉聽到後,就除去了喪服並停止了哭泣。
唐人孔穎達在解釋這段話時認為:“時伯魚母出,父在,為出母亦應十三月祥,十五月禫(音但)。言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祥外無哭,於時伯魚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當時孔子已經“出妻”,父親還在,這時,作為兒子為“出母”也即離婚的母親服喪,應該“十三月祥”,即在“出母”死後十三個月的時候祭祀;“十五月禫”,到了十五個月的時候,祭祀並脫掉喪服。
二、因為孔子不準兒子哭自己的母親,所以證明孔子與亓官氏無感情,所以“出妻”是很可能的。
但這兩個證據都有問題。
一、《禮記·檀弓上》那段話並沒有證明孔子“出妻”,只說孔鯉“期而猶哭”,孔子制止了他。“期”是十二個月,也即一年。
孔穎達所謂的“祥、禫之禮”就是“守喪之禮”,但並不是對“出母”而言,乃是對“生母”而言。孔穎達經學極為精深,但此處拈出“出母”來說話,於是讓後人誤解甚深。無法理解孔穎達從哪裡得到亓官氏為“出母”的證據。但有意味的是,也恰恰是這段引文證明了孔子沒有“出妻”,因此亓官氏也不是“出母”。
《儀禮·喪服》明白記錄:“出妻之子為母期……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出妻”的兒子為母服喪穿戴孝服十二個月……(但)“出妻”的兒子沒有跟隨母親而跟隨父親且為父親的宗法後人,則不為“出母”穿孝服祭祀。
顯然,孔鯉是孔子的宗法後人,如果亓官氏被孔子“出妻”,按禮法,他是不應該為“出母”亓官氏服喪的;但現在孔鯉不但服喪,而且滿了“期”,這不正好證明亓官氏沒有“出”嗎?
所以,第一條證據不成立。
二、孔子並非不准孔鯉哭母,而是認為“其甚也”,過了。為何“過了”?因為禮制規定,十二個月之後,喪服哭奠期滿,不應再哭。
“禮”的很多設計非常人性化。孝子思親,人之情;但哀毀過甚,傷己身,也是背離孝道的行為,聖人並不欣賞。喪事活動中,聖人之“禮”,主張“哀戚之情”,悲哀戚慘真情流露,但更主張“毀不滅性”,悲戚之際不能過度,以免毀傷身體和本性。《孝經》最後一章論“喪親”就說:“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無論怎樣悲哀,三天以後也必須進食,這是告訴士民不要因為死者而傷害生者,哀毀之情不要遮蔽生命的本性,這是聖人的政教;守喪不得超過三年,也是向士民講述:喪禮,是有終了期限的。
所以,在“慎終追遠”中“節哀順變”,是古來喪禮的真相。
孔子在這裡維護的是“禮”,更是“情”。過於哀毀的兒子,哭壞了身體,不僅孔子不希望看到,亓官氏的在天之靈也並不希望看到。
但孔子與亓官氏有感情嗎?
回到《禮記·哀公問於孔子》這一章,可以聽到孔子教導魯公說:“昔三代(夏商周)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之主也(妻子是親族之主要人物),敢不敬與?子也者,親之後也(兒子是親族繁衍的繼承人),敢不敬與?君子無不敬也,敬身為大(敬愛自身極為重要)。身也者,親之枝也,敢不敬與?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傷其親,是傷其本;傷其本,枝從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推敬愛自身之心而敬愛他人之身),子以及子(推敬愛自己之子而敬愛他人之子),配以及配(推敬愛自己之配偶而敬愛他人之配偶),君子行此三者,則愾(通‘迄’,普遍、遍及的意思)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則國家順矣。”
一個如此主張“敬愛妻子”的人,即使與妻子偶有衝突,也不會動輒“出妻”。在孔子這裡,“敬其妻”,是一種“禮”也是一種“愛”。
在妻妾成群的春秋時代,孔子曾經做過魯國高官,出入於魯公府邸,有廄馬高車,如果納妾、續弦,都不是問題,但考察下來,孔子一生,只有亓官氏一個女人。亓官氏在世,孔子沒有納妾;亓官氏先孔子七年而死,孔子也沒有續弦。如此孔子,與亓官氏可謂“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如此動人的愛情,居然被人猜度為“出妻”“出母”,未免不倫。
孔子是否“出妻”,與亓官氏離婚?
此事為史上一大聚訟,迄今各有言說。“出妻派”的證據主要有二:一、《禮記·檀弓上》:“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孔鯉的母親亓官氏病逝一年之後了,孔鯉還在穿著孝服祭奠時哭泣。孔夫子聽到後問:“是誰在哭啊?”門人回答說:“是孔鯉在哭。”孔子說:“哎呀,這是違背了禮,過分了啊。”孔鯉聽到後,就除去了喪服並停止了哭泣。
唐人孔穎達在解釋這段話時認為:“時伯魚母出,父在,為出母亦應十三月祥,十五月禫(音但)。言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祥外無哭,於時伯魚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當時孔子已經“出妻”,父親還在,這時,作為兒子為“出母”也即離婚的母親服喪,應該“十三月祥”,即在“出母”死後十三個月的時候祭祀;“十五月禫”,到了十五個月的時候,祭祀並脫掉喪服。
二、因為孔子不準兒子哭自己的母親,所以證明孔子與亓官氏無感情,所以“出妻”是很可能的。
但這兩個證據都有問題。
一、《禮記·檀弓上》那段話並沒有證明孔子“出妻”,只說孔鯉“期而猶哭”,孔子制止了他。“期”是十二個月,也即一年。
孔穎達所謂的“祥、禫之禮”就是“守喪之禮”,但並不是對“出母”而言,乃是對“生母”而言。孔穎達經學極為精深,但此處拈出“出母”來說話,於是讓後人誤解甚深。無法理解孔穎達從哪裡得到亓官氏為“出母”的證據。但有意味的是,也恰恰是這段引文證明了孔子沒有“出妻”,因此亓官氏也不是“出母”。
《儀禮·喪服》明白記錄:“出妻之子為母期……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出妻”的兒子為母服喪穿戴孝服十二個月……(但)“出妻”的兒子沒有跟隨母親而跟隨父親且為父親的宗法後人,則不為“出母”穿孝服祭祀。
顯然,孔鯉是孔子的宗法後人,如果亓官氏被孔子“出妻”,按禮法,他是不應該為“出母”亓官氏服喪的;但現在孔鯉不但服喪,而且滿了“期”,這不正好證明亓官氏沒有“出”嗎?
所以,第一條證據不成立。
二、孔子並非不准孔鯉哭母,而是認為“其甚也”,過了。為何“過了”?因為禮制規定,十二個月之後,喪服哭奠期滿,不應再哭。
“禮”的很多設計非常人性化。孝子思親,人之情;但哀毀過甚,傷己身,也是背離孝道的行為,聖人並不欣賞。喪事活動中,聖人之“禮”,主張“哀戚之情”,悲哀戚慘真情流露,但更主張“毀不滅性”,悲戚之際不能過度,以免毀傷身體和本性。《孝經》最後一章論“喪親”就說:“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無論怎樣悲哀,三天以後也必須進食,這是告訴士民不要因為死者而傷害生者,哀毀之情不要遮蔽生命的本性,這是聖人的政教;守喪不得超過三年,也是向士民講述:喪禮,是有終了期限的。
所以,在“慎終追遠”中“節哀順變”,是古來喪禮的真相。
孔子在這裡維護的是“禮”,更是“情”。過於哀毀的兒子,哭壞了身體,不僅孔子不希望看到,亓官氏的在天之靈也並不希望看到。
但孔子與亓官氏有感情嗎?
回到《禮記·哀公問於孔子》這一章,可以聽到孔子教導魯公說:“昔三代(夏商周)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之主也(妻子是親族之主要人物),敢不敬與?子也者,親之後也(兒子是親族繁衍的繼承人),敢不敬與?君子無不敬也,敬身為大(敬愛自身極為重要)。身也者,親之枝也,敢不敬與?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傷其親,是傷其本;傷其本,枝從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推敬愛自身之心而敬愛他人之身),子以及子(推敬愛自己之子而敬愛他人之子),配以及配(推敬愛自己之配偶而敬愛他人之配偶),君子行此三者,則愾(通‘迄’,普遍、遍及的意思)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則國家順矣。”
一個如此主張“敬愛妻子”的人,即使與妻子偶有衝突,也不會動輒“出妻”。在孔子這裡,“敬其妻”,是一種“禮”也是一種“愛”。
在妻妾成群的春秋時代,孔子曾經做過魯國高官,出入於魯公府邸,有廄馬高車,如果納妾、續弦,都不是問題,但考察下來,孔子一生,只有亓官氏一個女人。亓官氏在世,孔子沒有納妾;亓官氏先孔子七年而死,孔子也沒有續弦。如此孔子,與亓官氏可謂“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如此動人的愛情,居然被人猜度為“出妻”“出母”,未免不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