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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無事,歸併大宋,丁謂為帝國保住了一方平安。此功不小,於是,夔州路轉運使、工部員外郎、直史館丁謂,得到朝廷嘉獎,再加刑部員外郎,賜白金三百兩。
但是西南邊境,還是有別的部落起事,丁謂與地方剿撫並用,慢慢平息了一些小規模“叛亂”。
真宗有一次手詔問丁謂:如何可得邊防久遠安寧?
丁謂上言道:“若所委之官,不邀功,不生事,以安靜為勝。凡所制置,一依前後詔條,則群蠻必不敢抵冒,妄干天誅矣。”
如果朝廷所委任的邊防官,不好大喜功,不打造政績,實行無為而治、清靜之法;凡是已有的制度,都依照前後的規定去做,那麼當地土著就一定不敢抵抗朝令,狂妄地自尋死路。
我欣賞丁謂這個意見,真宗也欣賞,史稱“上然之”,皇上認為他說得對。
景德免稅記錄
丁謂對帝國的一大貢獻是整頓國家稅收。
當時的糧賦雖然承襲唐兩稅制而來,但人口變動大,糧食單位產量不一,地方官員的徵收標準不同,往往就在隨意性中增加了農戶的負擔。丁謂出任三司使之後,與幾位財經官員,經由調查,將每戶的稅收條目和臣民反映上來的農田利弊分析,以及皇帝批示的敕令意見,編成書,命為《景德農田敕》五卷。
真宗看後,詔令雕版頒行,以此規範賦稅制度。此書,事實上成為真宗朝徵調農賦的“案例法”彙編,史稱“民間咸以為便”,民間都認為從此以後納稅有章可循,很方便。
不止於此。丁謂還上奏說:
“景德三年,新收納稅戶332998戶,流移者4150戶,總舊實管7417570戶,16280254口;比咸平六年計增553410戶,2002214口。農戶賦稅總收入63731229貫、石、匹、斤。此數比咸平六年計增3465209。期望降詔,自今以後,以咸平六年戶口賦稅收入的比例為標準額度,每年在此基礎上比較賦稅浮動的幅度。然後,將收入總額報到史館留存檔案。”
按此數據,咸平六年(1003)人均繳稅額度為4.22貫左右。而景德三年(1006),人均繳稅額度為3.91貫左右。
這樣算下來,咸平六年之後,農戶的負擔人均輕了不少。但丁謂知道,咸平六年的賦稅均額並不高,之所以後來人均繳稅額度降低,事實上是連續蠲免的結果,不可作為常法。
景德三年,有很多免除賦稅的記錄。
“人賚錢(贈錢)兩萬,給復(免除賦稅)三年。”
“詔緣邊歸民(歸附大宋的邊民)給復三年。”
“免隨州光化縣民貸糧二千石,已納者復給之。”
“免昇州江寧縣柴荻務(柴薪場務所)所欠咸平四年已前租課錢物二十八萬。”
“免簡州居民造舍所輸竹木稅錢,每歲四百三十餘貫。”
“詔地課錢特免一萬貫。”
“詔東、西兩川商稅鹽酒課利(專賣稅費)所納二分金宜罷之。”
“除兩浙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令京城稅炭場,自今抽稅特減十之三。”
“度支副使李士衡,言關右自不禁解鹽已來,計司以賣鹽年額錢分配永興、同、華、耀四州軍,而永興最多,於民不便,請減十分之四。詔悉除之。”
……
除此之外,真宗皇帝在景德三年的仁政還有:夔州路有人上奏,說居民占了官用土地,可以每年收納“地課錢”二萬三千貫;詔下:免一萬貫。又奏夔州城中創建官舍侵占了民田,詔下:所侵占的民田數額多少,要儘快報上來,侵占部分要免除租賦,另外還要將這部分私田按照市場價格給農民土地補償費。
下詔:沿黃河兩岸役使的工匠、兵匠,從今後,除了每人發給“月廩”也即月薪之外,還要“別給口糧”,即每日津貼。
下詔:諸州“職田”招募的佃農,如果有災傷,也如普通農戶一樣,要照例蠲免租稅。
“五鬼”中的林特、劉承珪曾經管理茶稅,並厘定了一個茶葉等級和收茶標準。這種“條制”,應該也是標準化作業的制度性規定,但史稱“過為嚴急”,也即標準極為精細、嚴格。茶農僱傭沒有採茶經驗的貧民採茶,可能因為茶葉質量問題跟不上,就被二位官員斥退。
真宗聽聞這個事之後,大為不滿,對宰輔說:“茶農採擷茶葉,肯定需要人力啊。他們采來的茶葉如果符合等級,就給人家茶錢,不符合等級的,也不必讓他們私賣,也都納入官買。如果一切都特別精細,豈不傷了茶園茶戶?再說他們僱傭採茶的人,大多都是貧民,如果不允許他們採茶,沒有了收入,哪裡知道他們會不會聚為寇盜呢?這種事,要馬上重新衡定裁損規章制度,一定要讓制度方便、有濟於民。”
……
天下目為奸邪
丁謂作為帝國財政總管,心中自有一本帳,他在比較咸平六年和景德三年的數據後,以咸平六年而不以景德三年為準,是合理的。他沒有一力減免稅賦討好真宗,而是以國家利益為重,以賦稅常法為據,厘定稅制,政治正確。
但是這樣一個人,卻得到時人一個評價:“天下目為奸邪”。
但是西南邊境,還是有別的部落起事,丁謂與地方剿撫並用,慢慢平息了一些小規模“叛亂”。
真宗有一次手詔問丁謂:如何可得邊防久遠安寧?
丁謂上言道:“若所委之官,不邀功,不生事,以安靜為勝。凡所制置,一依前後詔條,則群蠻必不敢抵冒,妄干天誅矣。”
如果朝廷所委任的邊防官,不好大喜功,不打造政績,實行無為而治、清靜之法;凡是已有的制度,都依照前後的規定去做,那麼當地土著就一定不敢抵抗朝令,狂妄地自尋死路。
我欣賞丁謂這個意見,真宗也欣賞,史稱“上然之”,皇上認為他說得對。
景德免稅記錄
丁謂對帝國的一大貢獻是整頓國家稅收。
當時的糧賦雖然承襲唐兩稅制而來,但人口變動大,糧食單位產量不一,地方官員的徵收標準不同,往往就在隨意性中增加了農戶的負擔。丁謂出任三司使之後,與幾位財經官員,經由調查,將每戶的稅收條目和臣民反映上來的農田利弊分析,以及皇帝批示的敕令意見,編成書,命為《景德農田敕》五卷。
真宗看後,詔令雕版頒行,以此規範賦稅制度。此書,事實上成為真宗朝徵調農賦的“案例法”彙編,史稱“民間咸以為便”,民間都認為從此以後納稅有章可循,很方便。
不止於此。丁謂還上奏說:
“景德三年,新收納稅戶332998戶,流移者4150戶,總舊實管7417570戶,16280254口;比咸平六年計增553410戶,2002214口。農戶賦稅總收入63731229貫、石、匹、斤。此數比咸平六年計增3465209。期望降詔,自今以後,以咸平六年戶口賦稅收入的比例為標準額度,每年在此基礎上比較賦稅浮動的幅度。然後,將收入總額報到史館留存檔案。”
按此數據,咸平六年(1003)人均繳稅額度為4.22貫左右。而景德三年(1006),人均繳稅額度為3.91貫左右。
這樣算下來,咸平六年之後,農戶的負擔人均輕了不少。但丁謂知道,咸平六年的賦稅均額並不高,之所以後來人均繳稅額度降低,事實上是連續蠲免的結果,不可作為常法。
景德三年,有很多免除賦稅的記錄。
“人賚錢(贈錢)兩萬,給復(免除賦稅)三年。”
“詔緣邊歸民(歸附大宋的邊民)給復三年。”
“免隨州光化縣民貸糧二千石,已納者復給之。”
“免昇州江寧縣柴荻務(柴薪場務所)所欠咸平四年已前租課錢物二十八萬。”
“免簡州居民造舍所輸竹木稅錢,每歲四百三十餘貫。”
“詔地課錢特免一萬貫。”
“詔東、西兩川商稅鹽酒課利(專賣稅費)所納二分金宜罷之。”
“除兩浙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令京城稅炭場,自今抽稅特減十之三。”
“度支副使李士衡,言關右自不禁解鹽已來,計司以賣鹽年額錢分配永興、同、華、耀四州軍,而永興最多,於民不便,請減十分之四。詔悉除之。”
……
除此之外,真宗皇帝在景德三年的仁政還有:夔州路有人上奏,說居民占了官用土地,可以每年收納“地課錢”二萬三千貫;詔下:免一萬貫。又奏夔州城中創建官舍侵占了民田,詔下:所侵占的民田數額多少,要儘快報上來,侵占部分要免除租賦,另外還要將這部分私田按照市場價格給農民土地補償費。
下詔:沿黃河兩岸役使的工匠、兵匠,從今後,除了每人發給“月廩”也即月薪之外,還要“別給口糧”,即每日津貼。
下詔:諸州“職田”招募的佃農,如果有災傷,也如普通農戶一樣,要照例蠲免租稅。
“五鬼”中的林特、劉承珪曾經管理茶稅,並厘定了一個茶葉等級和收茶標準。這種“條制”,應該也是標準化作業的制度性規定,但史稱“過為嚴急”,也即標準極為精細、嚴格。茶農僱傭沒有採茶經驗的貧民採茶,可能因為茶葉質量問題跟不上,就被二位官員斥退。
真宗聽聞這個事之後,大為不滿,對宰輔說:“茶農採擷茶葉,肯定需要人力啊。他們采來的茶葉如果符合等級,就給人家茶錢,不符合等級的,也不必讓他們私賣,也都納入官買。如果一切都特別精細,豈不傷了茶園茶戶?再說他們僱傭採茶的人,大多都是貧民,如果不允許他們採茶,沒有了收入,哪裡知道他們會不會聚為寇盜呢?這種事,要馬上重新衡定裁損規章制度,一定要讓制度方便、有濟於民。”
……
天下目為奸邪
丁謂作為帝國財政總管,心中自有一本帳,他在比較咸平六年和景德三年的數據後,以咸平六年而不以景德三年為準,是合理的。他沒有一力減免稅賦討好真宗,而是以國家利益為重,以賦稅常法為據,厘定稅制,政治正確。
但是這樣一個人,卻得到時人一個評價:“天下目為奸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