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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帝即位,稱建元元年。帝王有年號始此;
二、是年詔郡國舉賢良方正進言極諫之士。上親策問,擢廣川董仲舒為第一。科舉之法始此;
三、仲舒請不在《六世》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之。於是罷黜百家,用儒術,議立明堂,遣安車蒲輪,束帛加壁,迎魯申公。專用儒家始此;
四、元光元年,命李廣屯雲中,程不識屯雁門。征匈奴始此;
五、李少君以祠灶卻老方見上,上尊信之。於是天子始親祠灶,遣方士入海,求蓬萊安期生之屬,而事化丹沙諸藥齊之黃金矣。方士求仙始此;
六、是年女巫楚服教陳皇后祠祭厭勝。挾婦人媚道。事覺,誅楚服等三百餘人,廢皇后陳氏。巫蠱始此,廢后亦始此;
七、元朔元年,東夷穢君南閭等二十八萬人降,置蒼海郡。開朝鮮始此;
八、是年詔吏通一《藝》以上者,皆選擇以補右職,以儒術為利祿之途始此;
九、六年,詔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藏罪,置賞官,名曰開功爵。級十七,各有定價。賣官始此;
十、南越相呂嘉殺其王及太后以叛。秋,將軍路博德等討南越,斬品嘉,置南海,合浦、蒼梧、鬱林、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等九郡。開南蠻始於秦,今再復之;
元鼎六年,東越王余善叛漢,自稱武帝。將軍楊仆擊東越,斬余善,遂徒其民於江淮間,其地遂虛。開閩越始此;
十一、元封元年,春正月乙卯,封泰山。丙辰,禪泰山下東北肅然山。封禪始此;
十二、太初元年,夏五月,造《太初曆》,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數用五,以為典常,垂之後世。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皆始此。
是中國之政治於漢武者,凡一十二事。]
[何按:夏說遺漏設中書以內官參決機要,(史稱「武帝數晏後庭或潛游離館,故請奏機事,多以宦人主之。(《後漢書·宦者列傳》))設十三部刺史建立地方官吏監察制度,鹽鐵官營、均輸平準、鑄五銖錢、以馬蹄金改革幣制統一金融,租及六畜、告緡(征財產稅)等;以及由漢初節約自持,優禮宰相,垂拱無為的政治,演變為擴張皇權,收攬一切權力於君主的「大有為」政治。]
[漢武帝很重視派遣使者「巡行天下」的作用。元狩元年(前122年)平定淮南王、衡山王謀反之後,興起大獄,為了表示與民「更始」,派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後三年又派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即冬麥),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又後三年即元狩六年,又派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問鰥寡廢疾,無以自振業者貸與之,舉三老孝弟以為民師,舉獨行之君子征詣行在所」。元鼎二年(前115年)江南水災,又派遣博士「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漢書·武帝紀》)。從元鼎四年起,武帝就多次親自大規模出行,也或稱為「巡狩」。當他一開始出巡,就發現郡國存在著許多嚴重問題,有的太守因此自殺,有的太守因此被誅。《史記·平準書》載:
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辨,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以行往卒(倉卒),天子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於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
既然太守這樣失職,監郡的御史又不舉發,要天子親自出巡方才知道,說明監御史形同虛設,所以到元封元年(前110年)就廢去監郡御史。大典本《漢舊儀》說:「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到元封五年,就創設十三部刺史,這是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來加強對郡國的監察工作。
漢武帝生平大事年表(54)
導演:胡玫 編劇:江奇濤
連載:漢武大帝 出版社: 作者:導演:胡玫 編劇:江奇濤
刺史制度有下列五個特點:
第一,刺史為中央派遣常駐在監察區的監察官,設置固定治所,便於就地監察和吏民檢舉告發。
第二,刺史隸屬御史大夫所屬的御史中丞,純為監察官性質,對於所監察的郡守等二千
石地方官,沒有上下級關係,也沒有相關的利害關係,做到了《商君書·禁使篇》所說「監」與「官」的「別其勢」,權勢各自獨立而分開,便於發揮監督和檢舉的作用。
第三,刺史只是監察而不是行政長官,它和秦代有兵權、人事權的監御史不同,而且刺史有規定的監察範圍。
第四,刺史秩卑、權重、賞厚,使便於監督察,樂於劾舉。
第五,刺史定期巡行所部郡國,叫行「行部」。通過「行部」可以考察守、相治跡,廣泛接觸吏民,了解下情,因而對守、相的劾舉,往往有事實依據,可以擊中要害。
設置刺史確是當時比較有效的監察制度。
漢武帝在創設刺史之後十七年,又設司隸校尉。司隸校尉本為督捕誅殺巫蠱而設,後來就督察三輔、三河、弘農,成為類似刺史的官職。武帝也還為臨時發生的天災或事件,派出使者「巡行天下」,先後有四次之多。此後長期沿用這種制度。這種臨時派遣的使者所擔負的任務,多數屬於慰問救濟性質,所謂「存問致賜」;或者附帶督察吏治,選拔人才,所謂「舉賢良」、「舉茂材異倫之士」、「舉淳厚有行能直言之士」等等;或者著重平反冤獄,例如五鳳四年(前54年)「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漢書·宣帝紀》)。鴻嘉元年(前20年)「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漢書·成帝紀》)。這些平反冤獄的使者就帶有監察性質。]
二、是年詔郡國舉賢良方正進言極諫之士。上親策問,擢廣川董仲舒為第一。科舉之法始此;
三、仲舒請不在《六世》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之。於是罷黜百家,用儒術,議立明堂,遣安車蒲輪,束帛加壁,迎魯申公。專用儒家始此;
四、元光元年,命李廣屯雲中,程不識屯雁門。征匈奴始此;
五、李少君以祠灶卻老方見上,上尊信之。於是天子始親祠灶,遣方士入海,求蓬萊安期生之屬,而事化丹沙諸藥齊之黃金矣。方士求仙始此;
六、是年女巫楚服教陳皇后祠祭厭勝。挾婦人媚道。事覺,誅楚服等三百餘人,廢皇后陳氏。巫蠱始此,廢后亦始此;
七、元朔元年,東夷穢君南閭等二十八萬人降,置蒼海郡。開朝鮮始此;
八、是年詔吏通一《藝》以上者,皆選擇以補右職,以儒術為利祿之途始此;
九、六年,詔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藏罪,置賞官,名曰開功爵。級十七,各有定價。賣官始此;
十、南越相呂嘉殺其王及太后以叛。秋,將軍路博德等討南越,斬品嘉,置南海,合浦、蒼梧、鬱林、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等九郡。開南蠻始於秦,今再復之;
元鼎六年,東越王余善叛漢,自稱武帝。將軍楊仆擊東越,斬余善,遂徒其民於江淮間,其地遂虛。開閩越始此;
十一、元封元年,春正月乙卯,封泰山。丙辰,禪泰山下東北肅然山。封禪始此;
十二、太初元年,夏五月,造《太初曆》,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數用五,以為典常,垂之後世。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皆始此。
是中國之政治於漢武者,凡一十二事。]
[何按:夏說遺漏設中書以內官參決機要,(史稱「武帝數晏後庭或潛游離館,故請奏機事,多以宦人主之。(《後漢書·宦者列傳》))設十三部刺史建立地方官吏監察制度,鹽鐵官營、均輸平準、鑄五銖錢、以馬蹄金改革幣制統一金融,租及六畜、告緡(征財產稅)等;以及由漢初節約自持,優禮宰相,垂拱無為的政治,演變為擴張皇權,收攬一切權力於君主的「大有為」政治。]
[漢武帝很重視派遣使者「巡行天下」的作用。元狩元年(前122年)平定淮南王、衡山王謀反之後,興起大獄,為了表示與民「更始」,派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後三年又派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即冬麥),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又後三年即元狩六年,又派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問鰥寡廢疾,無以自振業者貸與之,舉三老孝弟以為民師,舉獨行之君子征詣行在所」。元鼎二年(前115年)江南水災,又派遣博士「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漢書·武帝紀》)。從元鼎四年起,武帝就多次親自大規模出行,也或稱為「巡狩」。當他一開始出巡,就發現郡國存在著許多嚴重問題,有的太守因此自殺,有的太守因此被誅。《史記·平準書》載:
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辨,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以行往卒(倉卒),天子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於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
既然太守這樣失職,監郡的御史又不舉發,要天子親自出巡方才知道,說明監御史形同虛設,所以到元封元年(前110年)就廢去監郡御史。大典本《漢舊儀》說:「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到元封五年,就創設十三部刺史,這是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來加強對郡國的監察工作。
漢武帝生平大事年表(54)
導演:胡玫 編劇:江奇濤
連載:漢武大帝 出版社: 作者:導演:胡玫 編劇:江奇濤
刺史制度有下列五個特點:
第一,刺史為中央派遣常駐在監察區的監察官,設置固定治所,便於就地監察和吏民檢舉告發。
第二,刺史隸屬御史大夫所屬的御史中丞,純為監察官性質,對於所監察的郡守等二千
石地方官,沒有上下級關係,也沒有相關的利害關係,做到了《商君書·禁使篇》所說「監」與「官」的「別其勢」,權勢各自獨立而分開,便於發揮監督和檢舉的作用。
第三,刺史只是監察而不是行政長官,它和秦代有兵權、人事權的監御史不同,而且刺史有規定的監察範圍。
第四,刺史秩卑、權重、賞厚,使便於監督察,樂於劾舉。
第五,刺史定期巡行所部郡國,叫行「行部」。通過「行部」可以考察守、相治跡,廣泛接觸吏民,了解下情,因而對守、相的劾舉,往往有事實依據,可以擊中要害。
設置刺史確是當時比較有效的監察制度。
漢武帝在創設刺史之後十七年,又設司隸校尉。司隸校尉本為督捕誅殺巫蠱而設,後來就督察三輔、三河、弘農,成為類似刺史的官職。武帝也還為臨時發生的天災或事件,派出使者「巡行天下」,先後有四次之多。此後長期沿用這種制度。這種臨時派遣的使者所擔負的任務,多數屬於慰問救濟性質,所謂「存問致賜」;或者附帶督察吏治,選拔人才,所謂「舉賢良」、「舉茂材異倫之士」、「舉淳厚有行能直言之士」等等;或者著重平反冤獄,例如五鳳四年(前54年)「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漢書·宣帝紀》)。鴻嘉元年(前20年)「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漢書·成帝紀》)。這些平反冤獄的使者就帶有監察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