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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啟五年十月大屠殺以後,剩下的漢人都統一編莊,一莊由十三個男丁和七頭牛組成。每個莊設立莊頭兩名,下屬十一個人。莊上的人名、牲畜的顏色,都書寫成文,送到都城。莊頭本身移居到瀋陽城,與牛錄額真的家並住在一處。兩個莊頭輪番到莊上督促生產。每個莊給田百垧,二十垧作為公田,八十垧歸莊戶自己耕種自食。

  大英明汗努爾哈赤所推行的編莊制,是遼東生產關係再次變革的一項重大措施。通過編莊,民戶的田土,都沒收為後金統治集團所有,按莊重分。使原來明朝的封建依附農變成了滿官屬下的農奴[30],所有的生產資料都歸後金統治集團所有,莊丁所能有的只是八十垧自食的部分私有經濟。另外的二十垧公有經濟,其剝削量比“計丁授田”制下的三丁耕官田一垧加重了。從此,農奴性質的莊園制經濟成為遼河東西主要的剝削形式。

  農奴制莊園經濟的普遍出現,標明後金在遼河東西基本上已經由奴隸制的生產方式過渡到封建制的生產方式了。那麼,為什麼要編莊呢?努爾哈赤說,是為了防止女真人對漢族人的“侵害”[31],實際上,從莊園的特點來看,其組織形式來源於奴隸制的托克索。各莊分隸給備官以上,總兵官以下的各官,因此,這種莊園經濟又帶有領主的性質。然而,從備官到總兵官,對於這種農奴制莊園,只是具有暫時的管理和領有權,而不具有完全的占有權,最後的完全的占有權屬於以努爾哈赤為代表的女真最高統治集團所有。所有權完全操在女真族貴族的手中。各個莊頭移居在瀋陽,受牛錄額真的直接監視,目的在於加強對漢族人民的統治、壓迫和剝削[32]。

  在封建農奴制莊園經濟下,大批的漢族農民從封建的依附農變成了農奴制下的莊丁。他們如今已經不是耕種在自己的或地主的土地上,可以比較自由的生活,而是在莊頭棍棒的催促下進行生產[33],過著牛馬一般的生活。農奴制的農莊儘管具有封建的性質,但其剝削方式比遼東原有的封建租佃關係落後,從這一點上來說,是一種倒退現象,是遼瀋人民無法接受的。然而,不能忽視的一點是,它比起女真族原來的奴隸制生產方式,又是一種歷史的前進,它將女真族社會推人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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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滿文老檔·太祖》卷34,卷39。

  [2][3]《滿文老檔·太祖》卷31,卷26。

  [4][5]《滿文老檔·太祖》卷23。

  [6][7]《滿文老檔·太祖》卷20,卷49。

  [8]《滿文老檔·太祖》卷39,傅國:《遼廣實錄》卷上。

  [9]王在晉:《三朝遼事實錄》卷16。

  [10]《滿文老檔·太祖》卷49,卷54。

  [11]《滿文老檔·太祖》卷52。

  [12]《滿文老檔·太祖》卷25。

  [13]《滿文老檔·太祖》卷29,卷37,卷36,卷38,卷55。

  [14][15]《滿文老檔·太祖》卷66,卷47。

  [16]《滿文老檔·太祖》卷54載:驅趕之戶、俘虜,“自豬以上,馬、牛以下,皆從公”。同書卷43載,移戶逃者“作俘為阿哈”,《明熹宗實錄》卷14。

  [17]《滿文老檔·太祖,卷54。

  [18]《滿文老檔·太祖》卷32。

  [19]《滿文老檔·太祖》卷20,卷48。

  [20][21]《滿文老檔·太祖》卷51,卷32。

  [22]《清太宗實錄》卷17。

  [23]彭孫貽:《山中聞見錄》卷4。

  [24]《滿文老檔·太祖》卷6,卷55,參見《清太宗實錄》卷6。

  [25]《滿文老檔·太祖》卷66。

  [26]《清太宗實錄》卷5載:皇太極說:“昔遼東之民既降復叛,我曾殺之,良用自悔”。同書卷10載:“因屠戮降民,是以人皆畏縮耳。”

  [27]《天聰朝臣工奏議》卷上載:努爾哈赤“性多疑過殺,不知收拾人心,而天即以遼土限之耳。”

  [28]《滿文老檔·太祖》卷36。

  [29]移戶是否全部編莊,編制如何,目前尚無資料說明,待查。

  [30]《清太宗實錄》卷1。

  [31]《滿文老檔·太祖》卷66。

  [32]《清太宗實錄》卷16載:“先是漢人每十三壯丁編為一莊,按滿官品級分給為奴,於是同處於一屯,漢人每被侵擾,多致逃亡。”

  [33]《滿文老檔·太祖》卷66。

  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

  四、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

  萬曆四十三年(公元1615年),隨著大英明汗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不斷地向前發展,人口逐漸的集中和增加,使八旗牛錄製度最後形成。旗制初建的時候,旗主都是由努爾哈赤的弟、子、侄兒等擔任的,其他的人都不能列入。

  八旗的旗主貝勒逐漸形成了八家。萬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夫命元年)以後,八家貝勒以地位、權勢和功名的不同,形成為四大貝勒和四小貝勒。努爾哈赤的次子代善、五子莽古爾泰、八子皇太極、侄兒阿敏四個人,列為四大貝勒,又稱為四大和碩貝勒[1]。最初,凡是朝中的重大事件,都由四大和碩貝勒議決,然後報給努爾哈赤審定。參加一般朝政的眾貝勒為德格類、濟爾哈朗、阿濟格、岳托、杜度、碩托、阿巴泰、湯古岱、寨桑古等[2]。

  八旗制度的完備,既表示了後金奴隸制國家體制有了新的發展和最後確立,同時,也使後金社會逐漸地步入了不可解決的矛盾之中。因為,八旗制把後金人民分作八份,各屬。旗。各旗旗主貝勒的地位相等,凡是有戰爭則以牛錄攤派甲士,各旗幾乎均等。戰爭結束了,貴重的財物,如金、銀、帛等分給八家。建立農莊(即托克索),各旗不可你多我少,必須平均占有。從公家牧群取回來的豬,八家或各取二百頭或各取一百頭,派人外出採取珍珠、貂皮等土產,八家也得平均分配。在行政管理方面,設置官職各旗的數目也得完全相同,設立八個大臣,八個巴克什,十六大臣,四十個判官[3],也都是按旗規定的數目。八大臣是每旗各一員,十六大臣是每旗各二員,四十個判官,是每旗各五員。每旗以旗主貝勒為首,設立一個衙門,合稱為八衙門,甚至犯罪的人處以磔刑也要八分其屍,分別懸於八衙門之上。八家分治,年深日久則各成一體,旗主貝勒在旗內的權力很大,象一個國的君主一樣。旗內的大小諸事都必須經旗主貝勒允許,才能進行。旗下的人想採取人參、捕貂、圍獵,也必須先告訴旗主貝勒才能行動。行軍作戰,不能擅自離開本旗,如果違犯了,將處以重刑,甚至招來殺身之禍[4]。連旗下各戶的女子許婚、出嫁也必須先問本旗的貝勒。

  八旗制度下的各旗之間,界限十分嚴格,在一般情況下,互不相涉,涇渭分明。明萬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天命五年),藍旗貝勒阿敏認為自己的弟弟寨桑古不可信,兄弟之間結怨很深。寨桑古衣、食等都受到旗主貝勒阿敏的刁難,生活上十分窘困。當他忍無可忍的時候,便去找紅旗大貝勒代善和白旗四貝勒皇太極訴冤,以求得他們的救援和同情。代善、皇太極認為自己與阿敏皆為旗主貝勒,地位相同,恐怕引起誣告他旗旗主的嫌疑,不敢過問藍旗的事務,竟對寨桑古的申訴不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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