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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所周知,嚴復和孫中山等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在政治上本來就存改良與革命之爭。而產生這種分歧的“西學”淵源則在於,嚴復堅持西方(特別是英、美)的自由主義傳統,對社會改造採取理性的態度,以改良和漸進為途徑;以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則堅持西方(特別是法國)的浪漫主義傳統,對社會改造表現出熾熱的激情,主張以革命和激進為手段,在必要的情境裡,甚至“只問目的,不擇手段”。現代西方著名哲學家羅素曾對這兩大思潮作過有力的分析,近代自由主義的源頭是從洛克開始,法國的伏爾泰、孟德斯鳩則是他的繼承者,“初期的自由主義在有關知識的間題上是個人主義的,在經濟上也是個人主義的,但是在情感或倫理方面卻不帶自我的氣味。這一種自由主義支配了十八世紀的英國,支配了美國憲法的創造者和法國百科全書派。”[48]浪漫主義思潮的源頭可追溯自盧梭,他的《社會契約論》(即嚴復所譯的“民約”論)是法國大革命的“聖經”,該書在民主政治理論家中間造成形上學的抽象概念的習氣,而且通過總意志說,使領袖和民眾能夠有一種神秘的認同,“它在實際上的最初收穫是羅伯斯庇爾的執政,俄國和德國(尤其後者的獨裁統治,一部分也是盧梭學說的結果。”[49]與自由主義帶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認知不同,浪漫主義伴隨強烈的情緒。它“從本質上目的在於把人格從社會習俗和社會道德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種束縛一部分純粹是給相宜活動加上無益障礙,因為每個古代社會都曾經發展一些行為規矩,除了說他是傳統而外,沒有一點可恭維的地方。但是,自我中心的熱情一旦放任,就不易再叫它服從社會的需要。”[50]嚴復早年留學英倫,深受英國理性主義的薰陶,對自由主義所鑄造的“英國模式”十分崇拜,他後來翻譯西方名著,其所選原著(除孟德斯鳩的《法意》外)基本上是英國思想家的著作,也大體反映了他的這一思想選擇。站在自由主義的立場,也不難想像嚴復對盧梭思想學說的排斥。雖然嚴復在戊戌維新時期,也曾借用盧梭的“民約”論的某些思想(如天賦人權說和主權在民說)但與他那富有自由主義理論色彩的維新主張並不相悖。1906年,當嚴復在《政治講義》中第一次系統回溯西方政治理論之源流,闡釋其政治思想時,就表現出明顯貶抑盧梭的《民約論》的傾向。他說:“夫世之勤勤於一學,孰不有意於人事之改良乎?顧求至美之物,而卒至於無所得,或所得者妄,而生心害政者,其故無他,坐用心躁耳。故言天學,而淪於星命,言化學而迷於黃白,言政治而乃主民約,皆此類也。”[51]將盧梭的民約論與占星術、煉丹術相提並論,這大概是嚴復棄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譯的原因所在。

  當時,嚴復對盧梭“民約論”的批評主要表現在:首先,他批駁了盧梭有關人類社會起源是基於“社會契約”的說法,認為“社會契約論”不過是盧梭依自然法主觀推演的結果,不符合歷史事實。他根據近代社會學理論,“知人類相合為群,由質而文,由簡入繁,其所以經天演階級程度,與有官生物,有密切之比例。”“其始由蠻夷社會,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於物競之中,於是變化分合,往往成有機之大團體。又或以宗教崛興,信奉既同,其眾遂合。而以戰爭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機關亦成。……至於歷久之系民,識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權不可以不尊,夫而後有以維持其眾也,於是公益之義起焉,保民之責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漸於宗法、神權之初旨,而治權獨立,真國家之體制以成。”[52]所以,社會和國家的起源,乃是人類進化的產物,“非出於自力而受制於外緣者,則以壓力強合者也。[53]其次,嚴復批評了盧梭“人類生來是自由”的論點。他曾說:“盧梭《民約》,其開宗明義,謂斯民生而自繇,此語大為後賢所呵。”[54]初民社會,茹毛飲血,絕非若盧梭所說是自由平等的“黃金時代”,“故其說盡破,醉心盧氏學說者,不可不知也。”[55]再次,嚴復承認君主專制在歷史上存在的合理性。盧梭對封建君主專制深惡痛絕,認為它是政府權力腐敗的結果,在君主專制下,“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在這裡一切又都回到了最強有力者的唯一權力上來。”[56]嚴復對盧梭的觀點頗有異議。他指出“盧學每謂以力服人,為專制治法之所獨”,力斥專制君主“必以摧斫皆發之於下。征之東西之歷史,專制君主未有不俟民心之歸,人情載而能立者”。君主專制固有以力服人,如虜其民之時,但那“必見於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之時”,在一般情況下,君主“以道德才智服人”,“不得率意逕行”,或施以權術。即使在路易十四時代,“法民之尊重團結,亦無過於此時”。據此,嚴復以為“專制有時且有庇民之實”,“專制之權,亦系由下而成,使不由下,不能成立。然而舊之界說,不可復用明矣。”[57]

  如果說,嚴復在《政治講義》中對盧梭思想的批評主要是從學理的角度,那麼,1914年2月,他在《庸言報》第25,26期上發表的《《民約》平議》則是基於現實的考慮。嚴復將民國初年的社會動盪看成是革命所造成的後果,而革命風潮的興起與盧梭思想的影響有著密不可分的淵源關係。他在給弟子熊純如的信中說“自盧梭《民約》風行,社會被其影響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從其法,然無濟於治,蓋其本源謬也。刻擬草《《民約》平議》一通,以藥社會之迷信。”[58]由此可見,嚴復的《《民約》平議》,本意是對革命學說(以盧梭思想為例證)的一次清算。

  在文中,嚴復對盧梭的“民約論”的理論淵源、理論內涵及其實踐後果,展開了詳細討論。從理論淵源看,“盧梭之為政論也,固先熟於兩英人之書,其一曰赫伯思(Hobbes),其一曰洛克(J.Locke)。二人者,歐之哲學政治大家,不獨於英為傑出。民約之義,創於赫而和於洛,盧梭特發揮昌大之而已。”[59]盧梭的“民約”學說,“其名雖本於赫,而義則主於洛者為多雲。”[60]從理論內容看,盧梭“民約”之“大經大法”主要有:(甲)“民生而自由者也,是故自由平等而樂善者,其天賦之權利也。”(乙)“天賦之權利皆同,無一焉有侵奪其餘之權利。是故公養之物,莫之能私。”(丙)“群之權利,以公約為之基;戰勝之權利,非權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義得以力而奪之。”[61]上述嚴復對盧梭學說的概括,實際上並不全面。因為盧梭“民約論”的根本旨趣在“主權在民”,至於其它思想闡釋只是為其預設理論前提。

  隨後,嚴復逐條批駁了盧梭的觀點。其一,盧梭所謂民生而自由的自然狀態並無歷史根據,“則安用此華胥、烏托邦之政論,而毒天下乎!”[62]在嚴復看來,現實的情況已與盧梭之說大相逕庭。“夫言自由而日趨於放恣,言平等而在反於事實之發生,此真無益也,而智者之所不事也。自不佞言,今之所急者,非自由也,而在人人減損自由,而以利國善群為職志。至於平等,本法律而言也,誠為平國要素,而見於出占投票之時。然須知國有疑問,以多數定其從違,要亦出於法之不得已。福利與否,必視公民之程度為何如。”[63]其二,盧梭主張“人人不得有私產業,凡產業皆篡者”,故其書名為救世,“其實則慘刻少思,恣睢暴戾。”[64]其三,盧梭所謂“凡人得一權利,必待一切人類之公許而後成”,於事實為不可能;且戰勝國強迫戰敗國訂立屈辱和約,“安在力之不足畀人以權利耶!”[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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