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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撞擊傷。

  這是最常見的損傷。一般車輛撞擊到人體後,會在撞擊處留下比較嚴重的損傷,比如挫裂創和骨折。和被鈍器打擊形成的損傷相比,撞擊傷主要有一次形成、外輕內重等特點。一般在交通事故當中,只能看到一次形成的挫裂創,而在兇殺案件中,大多是多次打擊。而且,撞擊傷的力量取決於車輛的速度,所以這樣的力量有的時候會遠遠超過打擊的力量。比如人為打擊外力只能把顱骨打骨折,而撞擊力可以導致全顱崩裂。

  2. 摔跌傷。

  這種以擦傷、挫傷、對沖傷等損傷為特點的摔跌傷,也幾乎是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傷中必然存在的。車撞了人,人會因為動能而被拋出,那麼無論是摔跌在路上,還是摔跌在引擎蓋上,都會形成形態不同的摔跌傷。所以,人體突出關節、手等部位是否有擦傷,有的時候也成為判斷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傷的一個重要依據。

  3. 碾軋傷。

  在很多道路交通事故中,人體被撞倒之後,還可能被碾壓。因為車輪的摩擦作用以及車輛自身重量的壓力作用,可能導致多條平行的、沿著人體皮膚皮紋方向的撕裂口,或者導致內臟的破裂和肋骨的大面積骨折。有的可以在人體的皮膚或者衣物上留下車輪胎的印記。對碾軋傷的分析判斷,有助於分析碾壓行為系無意還是故意,從而判斷案件性質。

  4. 拖擦傷。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比較複雜的成傷方式,除撞擊、摔跌以外,還存在人體被車輛拖拽的可能。因為路面都是粗糙的,所以這種拖拽會導致人體大面積表皮剝脫。而且這些表皮剝脫都是方向一致的,被法醫稱為刷狀擦傷。

  二、汽車車內人員損傷

  當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不僅僅是行人。在車輛互相撞擊、車輛撞擊不動物體、車輛發生翻滾傾覆等諸多狀況中,車內人員損傷也具備獨有的特點。

  1. 揮鞭樣損傷。

  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損傷,甚至在全部致命性車禍中占到了30%。正常人的頸椎活動度有限,如果把頸椎比喻成一根鞭子,活動度小的第6、第7頸椎就是柄,而以上的部位則是鞭梢。在車輛發生急剎的時候,頸椎會像鞭子一樣在慣性的作用下而揮動。這種揮動,可能損傷頸椎當中的頸髓,從而直接致命。如果系了安全帶,這樣的揮動幅度就會大大減小。所以如果有人認為安全帶僅僅是防止撞擊玻璃導致顱腦損傷,有氣囊也一樣,那就大錯特錯了。

  2. 撞擊傷。

  和行人一樣,車內人員和車輛框架、玻璃的撞擊,有時候也一樣是致命的。雖然現在車輛的安全性能正在不斷地提高,但是車內人員的撞擊依舊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3. 其他損傷。

  因為車輛內部的構造不同,所以車內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產生的損傷也不同。但是任何車輛都有方向盤和安全帶這兩個形態特殊的物件。所以研究方向盤造成的損傷和安全帶造成的損傷,有的時候也對法醫學分析存在積極作用。

  三、其他車輛損傷

  道路交通的構成,不僅包括汽車、人、路,還有其他種類的車輛,比如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兩輪車,電動或機動三輪車等。這些車輛相比於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更加容易使人受傷,且損傷更加嚴重,通常是以多處骨折、顱腦損傷等摔跌性、撞擊性損傷為主。尤其是摩托車,車速快、設施差,如果不戴頭盔或者騎車載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非死即傷。據文獻報導,摩托車事故死亡率比汽車要高出二十多倍。

  法醫研究交通事故損傷也非常有必要。在老秦的小說《屍語者》「死亡騎士」一節中,老秦就寫了一起偽裝成交通事故的殺人案件。對交通事故的案件性質進行分析,是法醫勘查疑似交通事故現場的重中之重。另外,對於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是否存在二次碾壓等故意殺人的行為,也是法醫的判斷重點。在有的交通事故中,還需要法醫來判斷誰才是駕駛員。

  舉個例子,一輛汽車在夜晚行駛的時候,突然衝出隔離帶,翻入路邊河中。雖然車內五人都從車裡爬了出來,但是因為受傷、體力透支的原因,除了其中一人,其他全部溺死在水中。交警從水中打撈上來一輛車和四具屍體。那麼,誰才是駕駛員呢?是四名死者中的一人,還是那名倖存者呢?最終,法醫根據倖存者身上的方向盤損傷和手剎、引擎蓋按鈕等特殊部位造成的損傷,確定了倖存者在出事的時候就坐在駕駛室里,也就是說,他就是駕駛員。於是倖存者不僅要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向四名死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自救×小劇場

  小白:「師父,每年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里,什麼死法最多呢?」

  聶之軒:「當然是交通事故。」

  小白:「每年有這麼多交通事故?」

  聶之軒:「各地執行的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交通事故死亡的鑑定工作是由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的,而有的地方則是由交警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咱們南安市就是後者,所以你可能並不知道咱們南安市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數量。」

  小白:「我經常關注微博上展示的交通事故監控視頻,有的真是觸目驚心啊!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訓,為什麼人們都不引以為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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