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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局長關鵬、政委楊英、副局長宮建民以及東城派出所所長戴克明等人來到會場。這次會議的主角是專家組和市公安局專案組,領導們是旁聽者,沒有坐在主席台,而是坐在會場左側。市檢察院一名副檢察長和法醫周亮坐在右側。

  侯大利坐在匯報席上,等待會議開始。這種有著深遠影響的案件的偵辦者往往都是資深偵查員,少有年輕警官。侯大利鬢間有白髮,劍眉緊鎖,氣質沉穩,給人滄桑之感,讓人忘記了他的年齡。

  匯報開始後,侯大利快速在腦中梳理了匯報材料的所有細節,拿起投影儀遙控器,調出第一次勘查的現場照片。

  「我首先匯報市刑警支隊技術大隊現場勘查室第一次勘查現場的情況。現場兩枚彈殼相距1.67米,落點均在菜地。張正虎倒地位置與兩枚彈殼的距離一枚為1.32米,一枚為1.08米。這說明錢剛在開槍時,身體有小距離移動;現場沒有找到彈頭,後來解剖屍體時找到一粒彈頭;第二次複查現場,專案組挖開菜地,平均深度在60厘米,經過篩查,沒有在菜地找到彈頭。」

  投影儀顯示兩次勘查現場的圖片和視頻。

  匯報完第一段後,侯大利略為停頓,目光平視專家組成員,道:「專家組領導們對現場勘查情況有什麼疑問或者指示?」

  現場勘查非常規範,專家組五名成員沒有提出疑問。

  「其次,我匯報兩次調查走訪的情況。兩次調查走訪的詳細材料在卷宗里,我不多說。專案組在第二次調查走訪時發現一個細節,除了二十七名證人證實有朝天鳴槍的動作外,四十四名證人在聽到第一聲槍響之後,又聽到錢剛發出口頭警告,然後再響起一槍,也就是說有四十四名證人證實了這樣一個過程,口頭警告—第一聲槍響—再口頭警告—第二聲槍響。錢剛使用的是五四手槍,口徑為7.62毫米,初速為420~450米每秒,槍口動能為49公斤每米,有效射程為50米。這是江州警方所使用的威力最大的手槍,殺傷力很強。中槍者在近距離中槍後,不管是被擊中左手腕還是心臟,身體都會受到嚴重傷害,必然會喪失進攻能力,至少會喪失揮動鐵鍬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錢剛用不著繼續口頭警告,更用不著開第二槍。出現再警告和第二槍,說明第一聲槍響後,死者沒有喪失行動能力,仍然在進攻。」

  在侯大利停頓之時,市檢察院法醫周亮忍不住道:「這個說法過於主觀了。死者當時喝了酒,情緒激動,在這種情況下腎上腺素激增,中槍後不會感覺太疼,有可能還能行動。五四手槍威力雖大,仍然是手槍。」

  侯大利等到周亮反駁後,耐心解釋道:「死者是左撇子,在左前臂橈骨粉碎性骨折的情況下,如果要繼續進攻,只能換成右手,單手持鐵鍬。在對八十一名證人進行調查走訪時,有五十二人證實死者是雙手握鐵鍬,沒有一個人記得死者有右手持鐵鍬的動作。」

  周亮道:「從第一槍到第二槍也就是五六秒的時間,再加上另外三個民警還在控制另一個拿菜刀的老工人,現場非常混亂,圍觀者除了靠近菜地的少數幾個人,多數人都看不清楚菜地在這幾秒發生的事。不管是調查走訪,還是現場勘查,都無法否定死者身體上有兩個彈入孔的事實。我提醒一點,兩個彈入孔,這是無可辯駁的。」

  侯大利道:「我只匯報專案組的調查結果,至於最後是什麼結論,由專家組決定。」

  省檢察院費主任道:「周亮,專案組匯報結束後,你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周亮不再說話,重重地坐了下來。

  侯大利道:「屍檢報告在各位專家手裡,我不再複述。專案組複查過物證,發現彈頭發生了變形,彈頭的弧部出現了撞擊痕。死者軀幹的槍創都在軟組織中,沒有碰到骨頭。既然在軀幹中沒有遇到骨頭,彈頭的撞擊痕如何形成?而且,彈頭留在了體內,形成了盲管創傷,說明該彈頭進入軀幹後動能明顯衰減。五四手槍近距離射擊,沒有碰到骨頭的情況下,僅憑肌肉組織能否使彈頭的動能明顯衰減,最後形成盲管創傷?」

  周亮在屍檢過程中發現了兩個彈入點,從常識來說,兩個彈入點就意味著死者身中兩槍。這是最合邏輯的推論,根本不容辯駁。侯大利最初發言之時,他毫不在意,認為對方無法解釋為什麼有兩個彈入點。當侯大利談到彈頭的撞擊痕以及沒有碰到肋骨時,他心裡咯噔了一下,如小石塊砸在玻璃上,聲音清脆。

  周亮親自屍檢,清楚地知道彈頭在軀幹內並沒有碰到骨頭,為什麼彈頭會輕微變形且有撞擊痕?這個問題如種子,出現在腦中後就如豆芽一樣瘋長。他的額頭慢慢開始冒出汗珠,一個聲音在腦中迴響:「為什麼彈頭會輕微變形且有撞擊痕?」

  經過前面鋪陳,侯大利開始最關鍵環節,提出「一槍兩孔」觀點。

  在提出這個觀點時,他喝了口茶水,清了清嗓子,目光平視專家組,用平穩有力的聲音道:「綜上所述,錢剛同志面對張正虎用鐵鍬進攻時,首先進行了口頭警告,在口頭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槍口對準天空鳴槍示警,這是第一槍。張正虎在錢剛口頭警告和鳴槍的情況下,繼續揮動鐵鍬撲過來。錢剛對準張正虎開了第二槍。彈頭穿過張正虎橈關節後,擦過手臂,射進心臟。第二槍的彈頭形成了兩個彈入點,最後停留在肌肉組織里,也就是說,第二槍造成了一槍兩孔。開槍後,錢剛同志積極及時組織搶救,向上級報告,封存武器。專案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定,錢剛同志使用武器依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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