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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我們自己發明的液壓感應體積密度儀,可以通過測量肺組織的密度來說明死者是否是因肺水腫引起死亡。」

  「你們的儀器能說明問題嗎?」

  「我們的儀器獲得了國家專利。它的分析原理和使用技術包含了阿基米德定律、電子感應和晶片技術智能化等多種學科知識。而且,在動物身上進行試驗時,我們利用這種儀器測量得到的數據在國際頂尖法醫雜誌發表過論文,說明鑑定方法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可。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的儀器不但能和傳統的形態學鑑別相一致,更重要的,傳統方法很難鑑別的低滲性肺水腫我們也能鑑定。通常來說,水腫越嚴重,肺組織密度越大。人體內其他器官則呈相反的現象。根據我們積累的實驗記錄表明,肺組織密度小於0.5為正常,大於0.8為重度水腫。本案中死者的肺組織密度測定值為04。我們從死者生前住院二十多個小時,就給予靜脈輸液15000毫升,就不難推測死者體內被輸進了多少水量。」

  冷冰辯解道:「就算你們的結論是對的,頂多算一次醫療事故。更何況輸液多少的責任並不在於我。」

  「雖然輸液多少與你無關,可是輸液的劑量是你開的,護士往往按照醫生所開的量為病人注射。難道你能逃脫責任嗎?」原告律師說道。

  「冷先生,即使屬於醫療事故也分兩種。一種是責任事故,另一種是技術事故。」李淳樸說道,「我想,對於你這樣優秀的醫生來說,應當不會屬於技術事故吧?」

  「難道我有意去害一個和我結了婚的新婚妻子嗎?退一步而言,就算我不喜歡她罷了,另有新歡也好,用得著處心積慮害她一條生命作為我未來幸福的基礎嗎?」

  原告律師說道:「有沒有犯罪,法律是講究證據的。死者跳海自殺,原因在於被告方感情出了軌,這恰恰說明被告謀害妻子是有動機的。」

  最後,雙方為屬於「技術事故」還是「責任事故」發生了爭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刑法》第335條對醫療事故罪的定義做出了解釋——所謂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後果;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的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後果。簡而言之,責任事故說明醫方不負責任,技術事故說明醫方技術不夠。

  然而,醫療界對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醫生們非常在意二者之間的區別。因為,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責任事故,就為司法部門提供了判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證據,醫方有被判醫療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鑑定為技術事故,醫方面臨的只是行政處罰和賠償。《刑法》中沒有對醫療事故罪中何謂「嚴重不負責任」和「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提供判斷標準,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被告律師認為,醫療事故罪判斷「罪與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標準,就在於看醫方是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也就是說,區分就診人發生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後果的原因,是由於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漠視或者不關心病人的生命健康,有推諉、不予理睬、不積極採取措施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還是由於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缺乏經驗造成的事故。

  被告律師繼續分析說,從案情分析,冷冰固然有為患者過量輸液等違規行為,但是在整個治療和搶救過程中,冷冰沒有嚴重不負責任,冷冰甚至一直忙前忙後地悉心照顧患者。法官不能把「醫生嚴重不負責任」與「醫方負主要責任」簡單畫等號。

  「所以,如果從整個搶救過程的表現行為來看,冷冰是積極的。而輸液引起的反應,則要看看他是不是故意的。從死者和被告的關係來看,一個傻瓜也不會相信被告會有故意致自己妻子死亡的可能性。儘管被告與死者感情出現問題,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告有謀害死者的動機。」被告律師說道。

  原告律師說道:「被告愛上了死者的表妹夏媚。他和死者的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了。這個事實完全構成了被告謀害死者的動機。」

  當法官問及夏媚有關冷冰和夏柔之間的感情是否有問題時,夏媚堅持聲稱夏柔和冷冰兩人感情很深。非但如此,她還否認與冷冰有過親密關係,並聲稱,冷冰在搶救夏柔的過程中,一直是積極的,而且古樹青當時也在場。輸液的量可能開多了點,但這完全不是他能料到的,他的本意是儘快把夏柔救轉過來。

  夏媚的態度令冷冰很感激。在此之前,夏媚一直懷疑他對夏柔採取了某種不合理的治療,至少存在某種主觀意願,不希望夏柔好起來。然而,法庭上一百八十度的態度大轉變,令他感到暗暗吃驚。他想像不出夏媚的立場為什麼會突然之間倒向他。

  「那麼家屬最後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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