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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留意的是,從這個原則可以看出一種態度,那就是並不只針對其他國家的戰爭受害者不賠償,而是不管是否擁有日本國籍,基本上都無礙於此原則的貫徹執行。只不過沒有日本國籍的人,更容易被排除在“慰勞”“醫療保障”的適用範疇之外,說穿了,就是這麼回事。

  有一種論調說,日本一直不願面對亞洲的戰爭受害者,但這並不意味著日本政府對擁有日本國籍的戰爭受害者就會給予充分賠償。如果有人認為上述原則只適用於其他國家的戰爭受害者,那可能是因為,這些人對日本政府提供國內戰爭被害者的賠償認知不清。

  如眾所見,一九八八年對西伯利亞拘留者們的“慰問”,可說之後也為其他國家的戰爭受害者,塑造了一個如何應對處理的原型。政府另外成立一個“和平祈願特別基金”,通過由該基金會支付慰問金的形式來處理,稍後的“為了女性的亞洲和平國民基金”便與此非常類似。

  以下概略地說明,曾遭蘇聯拘留的日本人如何展開賠償要求運動的過程。

  遭拘留者的賠償要求運動,其實早在戰後便已展開。但根據一九五六年《日蘇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對蘇聯的賠償請求權。包括與韓國政府於一九六五年達成的《日韓基本條約》,以及在其他亞洲諸國一連串的邦交恢復談判上,都放棄對日的賠償請求權,同樣地,日本政府也放棄了對蘇聯的賠償請求權。

  因此,在西伯利亞遭拘留的人,從一九八〇年代開始,對日本政府發起要求支付勞動工資的運動。這項要求的依據在於,國家有義務支付軍人生活費與薪資,即便成為俘虜,依照國際慣例,俘虜所屬國的政府仍須負擔他們的生活費用與薪資。

  一九四九年,依據《日內瓦公約》(第三條,日本於一九五三年批准),俘虜的勞動工資,依照俘虜國發給的勞動證明書,須由俘虜所屬國支付。實際上日本政府對於南方戰線遭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俘虜的日本人,其付出的勞力,在戰後都已發放全部工資。可是蘇聯即便提供了勞動證明書,日本政府卻未對遭蘇聯拘留者發放相對應的工資。

  一九八一年“全國拘留者賠償協議會”(日文原文“全國抑留者補償協議會”,簡稱“全抑協”,以下簡稱照用日文原文)的原告二十六人,在東京地方法院對國家發起“償付未發放的勞動薪資”的訴訟,但東京地方法院於一九八九年判決原告敗訴。判決理由是,原告大部分都在國家批准《日內瓦公約》之前回國,所以不適用於該條約,而且“原告提出的損害,系國民應共同忍受之戰爭受害”。

  對此,“全抑協”於一九九一年戈巴契夫訪日時,要求發放勞動證明書。一九九三年訪日的葉爾欽總統也發表“我代表俄國政府、國民,對此種非人道行為表示道歉”的論述,之後發放了勞動證明書。[8]

  蘇聯解體後,從蘇方公文檔案中可以找出,日本即將戰敗之前曾經與蘇交涉,由日本政府與關東軍提議,將日本俘虜供作蘇聯勞役的資料。因為這件事的緣故,許多被拘留者都對日本政府抱持著不信任與憤怒。

  “全抑協”因對地方法院不服,繼續提起上訴。但東京高等法院在一九九三年、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七年都判決原告敗訴。但最高法院也說明,對於原告們的“不滿心情,並非無法諒解”,因此敦促由“立法機關裁量”賠償。[9]

  另一方面,在這些運動與法院判決之外,也有通過與執政黨的協調,爭取賠償的舉措。

  一九八二年,在日本政府與執政黨的協議之下,總理府總務長官設置了非官方之私行諮詢機關“戰後處理問題懇談會”。在該會中檢討了西伯利亞拘留者、無資格領取軍方退休金者,以及“滿洲國”與其他各處撤退回日者的在外國資產,能採取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檢討會於一九八四年提出答辯。其中關於西伯利亞拘留者部分,他們批評道,西德政府曾對自國軍隊的俘虜進行賠償,但日本卻不對俘虜付出的嚴苛勞動支付相對應的賠償,故檢討會提議,應該提供某種形式的“慰藉”作為補償。只是,“戰爭受害是國民必須艱苦忍受”之事,因此針對某些特定對象採用新的措施,將出現不符公平原則的問題。

  另外在一九八六年,自民黨針對西伯利亞拘留者擬出了《特別給付金支付法草案》,但並未提交立法。一九八七年,前述的《和平祈願事業特別基金設置法案》獲得通過,一九八八年基金會展開其業務;但謙二當初並未對此和平祈願事業提出申請。

  日本政府的態度,竟然是打了一場毫無道理的戰爭卻不追究責任,即便戰爭輸了,只要維持制度的合理性就好。很快便給高階軍人退休金,事到如今才給我們十萬日元,還帶個銀杯。這些竟然還是由中央空降官僚主持的基金會來處理。

  我認為這根本就是在敷衍塞責。即便金額不多,如果戰敗之後立刻支付,大家應該會心存感激,畢竟國家在這麼艱難的處境下還撥款下來。事到如今,我不想要這筆錢,也不要這份心意了。

  不過,謙二仍然在一九九〇年四月申請了這個慰問金。申請的原因是,與他待在同一戰俘營的朝鮮族中國人雖是舊日本兵但卻沒有資格申請,謙二知道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並將款項分給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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