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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黨(National Party,1948—1953年,1962—1969年)系民主黨內部的反對派勢力於1948年創建的政黨,持右翼保守的政治立場,1953年由於反對凱末爾主義而被取締。民族黨於1954年改稱共和民族黨(Republican National Party,1954—1957年)。1957年,共和民族黨與農民黨合併,改稱共和農民民族黨(Republican Peasant’s Nationalist Party,1957—1969年),領導人是奧斯曼·布魯克帕希。1962年6月,包括奧斯曼·布魯克帕希在內的30名議員脫離共和農民民族黨,重建民族黨。民族黨在意識形態方面持反共的立場,將無神論的共產主義視為土耳其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在外交方面持反蘇的立場,也不贊成追隨西方世界,強調土耳其的民族主義。民族黨儘管在1965年大選中只獲得不足2.2%的選票,卻是其後15年中在土耳其政壇產生重要影響的政治力量。阿爾帕斯蘭·圖爾克斯於1964年加入民族黨,1965年當選民族黨主席,進而將民族黨改造成具有戰鬥性和暴力色彩的右翼政黨。阿爾帕斯蘭·圖爾克斯於1965年在《九盞燈》一文中闡述了民族黨的意識形態,即民族主義、理想主義、道德、社會責任、科學思想、爭取自由、保護農民、發展、工業化。

  1969年,民族黨在阿達納召開大會,正式更名為民族行動黨(Nationalist Movement Party,1969—1980年,1983年至今)。民族行動黨堅持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溫和干預的原則,努力改進收入分配機制,爭取實現社會公平,推動社會進步。與此同時,民族行動黨放棄世俗的傳統,倡導泛伊斯蘭主義的政治原則,強調伊斯蘭教作為土耳其的民族遺產和土耳其民族的宗教,將伊斯蘭教作為擴大民眾動員的政治工具,旨在與諸多世俗政黨爭奪議會選票。阿爾帕斯蘭·圖爾克斯宣稱:“伊斯蘭教不是土耳其民族落後的原因。伊斯蘭教是具有高尚德行和道德的宗教,在歷史的進程中,不論它在哪裡,總會散發出光芒,開闢通往文明的道路”,[10]“我們作為土耳其人,猶如(中亞的)騰格里山;我們作為穆斯林,猶如(麥加附近的)希拉山,土耳其和伊斯蘭教是我們的原則”。[11]1969—1974年,民族行動黨游離於政壇的邊緣地帶。1969年,民族行動黨首次參加議會競選,獲得3.2%的選票和大國民議會下院1個席位。1973年,民族行動黨再次參加議會競選,獲得3.4%的選票和大國民議會下院3個席位。1975年,民族行動黨與正義黨、救國黨共同組成聯合政府,其政治影響逐漸擴大。1977年,民族行動黨獲得6.4%的選票和大國民議會下院16個席位。

  新土耳其黨(New Turkey Party,1961—1970年)創建於1961年2月,包括領導人埃克萊姆·阿里坎(Ekrem Alican,1916—2000年)在內的核心成員大都來自1957年脫離民主黨而另立門戶的自由黨,積極吸納前民主黨成員。新土耳其黨持右翼自由主義立場,強調世俗主義的政治原則,反對國家主義和政府干預的經濟政策,呼籲將私有化和工業化作為土耳其經濟的發展方向,主張發展私人經濟、鼓勵國外投資和擴大自由貿易,支持石油國有化和土地改革。新土耳其黨在1961年大選中曾經有上佳的表現,然而自1962年加入共和人民黨主導的聯合政府後,民眾支持率大幅下降。

  20世紀60年代土耳其政治生活的突出現象,是馬克思主義影響力的擴大、左翼意識形態的傳播和左翼政黨的活躍,左派政治漸露端倪,其中最具影響的左翼激進政黨是土耳其工人黨(Turkish Labor Party,1961—1971年,1975—1980年)。土耳其工人黨於1961年由工會領導人和左翼知識分子創建,主要活動區域是伊斯坦堡、安卡拉和伊茲密爾,領導人是穆罕默德·阿里·艾伊巴爾。土耳其工人黨是20世紀60年代土耳其政壇具有合法地位的左翼政黨,代表產業工人的利益,在知識分子中也有一定的影響,強調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倡導土地改革,主張工業、礦產業和石油的國有化,主張土耳其在外交政策方面的獨立地位和擺脫美國的控制。然而,在土耳其工人黨內部,也存在溫和派與激進派之間的嚴重分歧。1965年大選時,土耳其工人黨在許多地區建立起分支機構,贏得3%的選票和大國民議會下議院15個席位。在1969年舉行的議會選舉中,土耳其工人黨贏得2.7%的選票和大國民議會下院2個席位。土耳其工人黨作為政治舞台的左翼勢力,不僅參與議會選舉和競選議會席位,而且致力於議會外的校園政治和街頭政治。1971年,土耳其憲法法院宣布取締土耳其工人黨,理由是該黨陰謀顛覆國家。隨後,土耳其工人黨的20名領導人遭到逮捕和囚禁。

  工業化進程與工人運動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繫,工業化進程構成工人運動的歷史基礎,而工人運動的影響則往往取決於特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環境。1871—1908年,奧斯曼帝國發生罷工共計24次,政治影響微乎其微。1908年,青年土耳其黨頒布憲法,承認工人享有組建工會的合法權利。此後,工會組織漸露端倪。凱末爾時代,工業化的進程導致工人數量的增長,1924年憲法也承認工人享有組建工會的權利。然而,由於特定的政治模式,工會長期處於共和人民黨的控制之下,工人和工會的政治參與程度低下。1925年頒布的維持秩序法,實際上禁止工人參與社會活動和政治活動的權利。1935年頒布的刑法,將罷工納入刑事犯罪的範疇。1936年頒布的勞動法,禁止某些特定行業的罷工活動。1938年頒布的結社法,禁止成立具有特定階級屬性的社會組織。1946年重新修改的結社法,刪除了禁止成立具有特定階級屬性的社會組織。然而,1947年頒布的工會法,明確強調工會活動的非政治化原則,將工會的活動局限於經濟和社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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