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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奧斯曼帝國的統治制度

  一、蘇丹與宮廷

  奧斯曼帝國在長達6個世紀的興衰進程中,奧斯曼家族的最高統治者經歷了36代傳承。奧斯曼帝國採用君主政體,蘇丹的權位遵循奧斯曼家族世襲的繼承原則。奧斯曼帝國蘇丹即位的儀式通常在宮廷舉行,以大維齊爾為首的軍政要員和大穆夫提為首的宗教學者歐萊瑪宣誓效忠蘇丹,接受蘇丹的封賜。奧斯曼帝國崛起於穆斯林的聖戰實踐,具有鮮明的聖戰色彩,加齊的首領是蘇丹的第一身份,領導聖戰既是蘇丹的首要職責,也是蘇丹權力合法性的重要來源。自奧斯曼帝國的奠基人奧斯曼開始,直至1566年死於聖戰征程的蘇萊曼一世(Suleiman I),奧斯曼帝國前期的歷任最高統治者每逢戰事皆親自出征,馳騁疆場。在塞里姆二世(Selim II,又譯塞利姆二世)即位以後,蘇丹出征禦敵的行為逐漸與時尚不符。蘇丹穆拉德四世(Murad IV)於1635年率軍征服葉里溫,1638年率軍征服巴格達,被視作奧斯曼帝國歷任蘇丹中最後的戰士。

  塞里姆二世

  伊斯坦堡的蘇丹凌駕於臣民之上,儼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護者,是臣民效忠的對象。蘇丹被視作牧人,稱作拉伊亞的臣民則是順從蘇丹的羊群。奧斯曼家族的蘇丹是奧斯曼帝國的象徵,“沒有奧斯曼家族,便不會有奧斯曼帝國”。[1]然而,奧斯曼帝國統治下的西亞北非和東南歐地區,並非卡爾·魏特夫所說的所謂東方水利社會,伊斯坦堡的蘇丹也非擁有絕對權力的專制君主。奧斯曼帝國的蘇丹對於西亞北非和東南歐諸多地區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地方勢力與伊斯坦堡之間的關係。奧斯曼帝國的北部版圖即安納托利亞和巴爾幹半島構成蘇丹統治的重心所在,南部版圖的阿拉伯世界長期處於相對自治的地位。米勒特製度(Millet system,又譯米利特製度)的實施、行會的自治地位和蘇非教團的民間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蘇丹統治的絕對權力。另一方面,蘇丹即使在理論上也並非具有無限的權力,宗教傳統和稱作沙里亞的伊斯蘭教法構成制約蘇丹統治權力的重要因素。

  宮廷不僅是蘇丹及其家族成員的住地,更是奧斯曼帝國的權力核心。宮廷的所在地是奧斯曼帝國的都城。1302—1326年,奧斯曼人國家的都城位於安納托利亞西北部薩卡利亞河谷的卡拉加希薩爾。1326—1402年,奧斯曼帝國定都距卡拉加希薩爾約兩天路程的布爾薩。1402—1453年,奧斯曼帝國遷都巴爾幹半島南部色雷斯、希臘與保加利亞之間的埃迪爾內。1453年以後,地跨安納托利亞和巴爾幹半島的伊斯坦堡成為奧斯曼帝國的都城。穆罕默德二世自1453年進入伊斯坦堡之初便下令在城市中央建造宮殿,1458年宮殿完工。蘇丹穆罕默德二世於1459年下令在博斯普魯斯海峽旁另建新的宮殿,1478年完工。新宮殿結構複雜,自成體系,儼然是伊斯坦堡的城中之城。

  早期的奧斯曼蘇丹以聖戰作為首要職責,征戰時必親臨前線,宮廷的實際所在地隨蘇丹的征戰活動呈移動狀態。據14世紀的阿拉伯歷史學家伊本·巴圖塔(Ibn Battuta,又譯伊本·白圖泰,1304—1368年)記載,烏爾汗的臨時住地多達近百處。即使到15世紀,奧斯曼帝國蘇丹每逢夏季也通常統兵出征,征戰結束後返回都城。16世紀中葉以後,除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1595—1603年在位)於1596年征戰匈牙利、奧斯曼二世(Osman II,1618—1622年在位)於1621年征戰波蘭、穆拉德四世(Murad IV,1623—1640年在位)於1635年征戰葉里溫和1638年征戰巴格達外,歷任蘇丹大都不再親臨戰場,伊斯坦堡的托普卡帕宮成為蘇丹的常駐地。

  群臣在托普卡帕宮第二庭院吉兆之門前引見塞里姆三世 托普卡帕宮(Topkapi Palace)包括後宮、內宮和外宮三部分。後宮的人員,包括蘇丹的女眷、女僕和閹奴。蘇丹的生母是後宮的核心人物,其次是蘇丹的長子的生母,依此類推。蘇丹的生母具有崇高的地位。在17世紀的奧斯曼帝國,蘇丹穆拉德四世(Murad IV,1623—1640年在位)和易卜拉欣一世(Ibrahim I,1640—1648年在位)的生母克塞姆,以及蘇丹穆罕默德四世(Mehmed IV,1648—1687年在位)的生母圖爾汗,干預國事,掌管政務,左右政局,長達40年之久,史稱蘇丹女權時期。內宮位於後宮與外宮之間,是蘇丹處理國事、召開御前會議和接受外國使節謁見的場所。內宮人員由蘇丹的奴僕和侍衛組成,服侍蘇丹的起居生活。外宮的人員構成龐雜,包括維齊爾和其他軍政顯貴以及教界首領。後宮的閹奴最初大都是來自高加索山區的塞加西亞人,16世紀以後主要來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蘇萊曼一世當政期間,蘇丹的宮廷約1萬人。

  托普卡帕宮帝國大殿

  奧斯曼帝國在全體穆斯林的範圍內執行伊斯蘭教法。奧斯曼帝國尊奉的伊斯蘭教哈奈菲派教法規定,一個女子只能在同一時間嫁給一個男子,而一個男子可以同時娶4個女子為妻,並且可以納女奴為妾。奧斯曼帝國早期,蘇丹往往通過娶異族異教王公貴族之女為妻,達到聯姻結盟的政治目的。奧斯曼曾經將俘獲的希臘貴族之女尼魯福爾許配其子烏爾汗,烏爾汗也曾娶拜占庭皇帝康塔庫尊之女提奧多拉為妻,奧斯曼帝國由此開始直接涉足拜占庭帝國內部的王位糾紛,進而踏上歐洲的土地。蘇丹穆拉德一世娶保加利亞王公西思曼之妹為妻,意在控制保加利亞。穆拉德一世還曾將安納托利亞的格爾米延埃米爾國王公雅庫布之女許配其子巴葉濟德,以使格爾米延埃米爾國向奧斯曼蘇丹稱臣納貢。巴葉濟德一世即位後,分別娶薩洛尼卡希臘王公之女和塞爾維亞國王拉扎爾之妹奧利維拉為妻。另一方面,奧斯曼帝國的蘇丹,大都系女奴所生。15世紀中葉的奧斯曼歷史學家舒克魯拉寫道:蘇丹巴葉濟德一世有6個兒子:厄爾圖格魯爾、蘇萊曼、穆罕默德、伊薩、穆薩、穆斯塔法,他們的母親都是女奴,蘇丹穆罕默德一世有5個兒子:穆拉德、穆斯塔法、艾哈邁德、尤素夫、馬哈穆德,他們的母親也都是女奴,蘇丹穆罕默德二世和巴葉濟德二世的生母均為女奴。按照奧斯曼帝國的慣例,蘇丹的男性子嗣首先由其生母分別撫養,至一定年齡時,出任行省總督,繼續由其生母陪伴,處於伊斯坦堡蘇丹的控制之下,權力通常限於享有封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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