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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八七年的人們談論到(他們經常這樣談論)組織一個“聯邦”時,他們所想到的往往是用某種方式把這些擁有主權的州聯結起來。“聯邦”(federal)一詞的用法通常接近其拉丁文原詞“foedus”

  (條約)的意義,被用來說明一種建立在忠誠(拉丁文foedus 是fides 即“忠誠”的同源詞〕基礎上的關係。制憲會議以及就通過憲法進行的辯論在使用“聯邦”一詞時,都是從該詞這一技術上的意義(現已半廢)上來說的。一般都使用它較老的拼法——“foederal”——以強調同拉丁文中foedus一詞的聯繫。費城會議舉行第一次工作會議後兩天,維吉尼亞的埃德蒙·倫道夫根據古維諾爾·莫里斯的建議提出(麥迪遜筆錄):

  (一)各州的聯盟僅採取聯邦形式是不可能完成邦聯條例所提出的目標的,即共同防衛、保障自由以及公共福利。

  (二)儘管州是單獨擁有主權的實體,但在所有各州或一部分州之間簽訂的條約或多種條約,都不可能是充分有效的。

  (三)應該建立一個全國性政府,它包括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古維諾爾·莫里斯先生說明了聯邦政府和全國性最高政府之間的區別;前者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誠意基礎上的一種契約;後音則具有全面的強制性的職能。

  真正值得注意的(用喬爾·巴洛幾天以後在他的一七八七年七月四日演說中的話來說),是一個“永久性的聯邦制度”。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一七八八年第三十九期)中撰文寫道,根據新憲法,參議院“將從各個州(作為政治性的、互相平等的社會)獲得它的權力;這些州根據平等的原則在參議院裡享有同等的代表權……迄今為止,政府仍是聯邦性質的,而不是全國性質的。”這次“聯邦”會議及以後一些會議的成果就是使這個詞的內涵比較明確,並廢棄其古老的含義。

  當制定憲法的人們在創造某種和古老意義的“聯邦”契約不同的東西時,他們實際上是在賦予這個詞以新的含義,同時,他們在使用“國家”或“全國”這兩詞時也十分謹慎。難怪憲法中沒有出現過“國家”或“全國”這樣的字眼。制憲會議(六月二十日)專門就康乃狄克州的奧利弗·埃爾斯沃斯的提議投票,並一致通過新政體的名稱,摒棄“全國”一詞,而保留“合眾國”這個恰當的名稱。“全國”這個詞隨即從文件其餘部分刪去,從而反覆出現故意含糊其詞的“合眾國”這一名稱。

  制憲會議實際制訂的政體(用埃爾斯沃斯的話來說)“部分是全國的,部分是聯邦的。”他說這種雙重性表現在兩個不同的特點之中。“在兩院制的第一院(即眾議院)中按人口比例派遣代表,這是遵照全國這一原則,使大州在與小州抗衡中不至於吃虧。而在參議院中,各州平等的發言權則是遵照聯邦的原則,這可以使小州在與大州抗衡中保全其利益。”

  對費城會議的審議可以有把握作出的少量概括,有助於說明為什麼很難再得出其它概括性的結論。首先,會議進行了坦率的討論,代表們在討論過程中改變看法,使自己的立場適應同伴們的要求。其次,關於基本理論井沒有取得一致的協議:這類理論之多幾乎和代表的人數一樣;代表們從一個理論根據轉向另一個理論根據。最後,對於他們所創建的新政體的實際性質並沒有取得一致意見。在最後的文本中,意味深長地刪去了“聯邦”和“國家”這兩個字眼,而這兩個字眼在探討理論的過程中曾經十分突出,而且爭論激烈。相反,在憲法中只是提到“合眾國”。在他們結束審議時,代表們看來認識到了他們所創造的乃是政治領域中一個重要的新混合品。

  僅僅在兒十年內,“立憲主義”本身就獲得了新的具有美國特色的內涵。用沃爾頓·漢密爾頓後來的話說:“人民對於寫在羊皮紙上的文字的力量寄予一種信任,認為它能促使政府步入正軌,如果要給這種信任起個名稱的話,它就叫做立憲主義。”要解釋清楚這段話,還得求助於另一個具有美國特色的制度,那就是:法院對法律是否合乎憲法作出判斷並拒絕實施那些他們認為違憲的法律的權力。這種即後來被稱為“司法審查”。憲法沒有對這種權力作具體說明,制定憲法的人可能也沒有對這種權力作過任何打算或設想。但是司法審查使憲法得以保持它的活力,並在為憲法下定義的掩飾下,賦予它新的延伸性、靈活性和某種含糊性。

  四十六 來自分離主義傳統的聯邦主義者的道路

  制定聯邦憲法的這一代人常常心懷疑竇,總是覺得共和政體無法在廣大的地區中施展。孟德斯鳩一七四八年在《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很自然,一個共和國只能擁有一小片領土,否則它就不能夠長遠存在。”這個概念已經變成政治學的一項原則了。約翰·亞當斯(在他的《為合眾國憲法辯護》,一七八七年)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一七八七年六月十八日在制憲會議上的講話)都從歷史中吸取教訓,認為美國的幅員遼闊,看來將會使一個歷時長久的中央政府走向君主政體。派屈克·亨利在維吉尼亞制憲大會(一七八八年六月九日)上發言反對批准新的聯邦憲法,認為其中的難處是不言自明的。他堅持認為“一個政府如果不實行獨裁專制,就不可能統治這麼廣大的國家。”“請向我舉出一個例子來證明哪裡有一個擁有大片土地的國家,是由一個單一的政府或國會統治的,你們願意稱呼它是什麼就稱呼它什麼吧。”據說,美國獨立革命的經歷只不過是這個著名原則的另一個實例而已。英國不是已經證明它的代議制政府不適於把遙遠的美國也包括在內嗎?但是,有一些不那麼悲觀的人開始想像,所有早期歷史無法提供的先例,卻有可能在美國找到。例如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第十期)中就滿懷希望地認為,廣闊的領土,加上形形色色的不同利益,實際上倒能維護公民的權利。麥迪遜在一段眾所周知的話里解釋道:“擴大範圍,就能把更多的派別和更廣泛的利益包括在內;這就可以使整體中的多數人不大可能抱著共同的動機來侵犯其他公民的權利;即使存在這樣的共同動機,那麼對於所有感覺到這種動機的人來說,將更難於發現自己的力量,並採取互相一致的行動……在控制派別影響方面,共和國比民主政體優越,同樣,大共和國勝於小共和國,聯邦勝於組成聯邦的各州。”在一八○○至一八○一年那次混亂的總統競選中、由於托馬斯·傑斐遜和艾倫·怕爾在選舉團所得票數相等,形成僵局,只能由眾議院作出決定,最後傑斐遜在第三十六次投票中當選。他在致約瑟夫·普里斯特利的信(一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寫道:“我們再也不能說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新東西了。因為人類歷史上這一整個篇章都是新的,我們共和國幅員遼闊這一點是新的。”“它提供了新的證據,表明盂德斯鳩認為共和國只能在一小片領土上生存的理論是錯誤的。事實適得其反。如果我們的領土只有目前的三分之一,我們恐怕已經完蛋了。而當瘋狂與妄想像流行病一樣在某些地區蔓延時,其餘地區仍然保持正常及不受影響,並且能夠堅持下去直到他們的同胞從暫時的妄想中恢復過來;這種情況給了我以極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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