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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場上瞬息萬變,有時還會發生喜極生悲的事情來,包括意外事件。清宮檔案記載:嘉慶二十五年(1830)十月,兵部尚書豐紳濟倫等奏:江蘇武舉潘兆龍殿試不到。後查明“十月三十日在太和殿考試,是日黎明即騎馬趕赴,不意行至正陽門橋上,因石道水滑,馬失前蹄,跌傷左腿,發暈多時方能起立。即僱車拉往醫家調治,彼時因疼痛難忍,心慌意亂,未曾著人赴兵部呈報。”還是這一年武科殿試後,進行隆重的傳臚大典,狀元徐開業與探花梅萬清居然都沒有到班。於是兵部議奏請求嚴加處分。“查傳臚典禮攸關,徐開業等以草茅新進,未諳大典,不剋期進行禮,殊屬遲誤,相應據實參奏。”嘉慶皇帝還算開恩,沒有砍他們的頭,但狀元與探花還是丟掉了,而且還罰他們下一屆不准參加會試。

  第四部分

  第73節 陰陽科場術

  道不行,而術生矣。為了儘快縮短到達幸福彼岸的路程,一些考生,尤其那些平時不用功而又好投機取巧的人,便開始打一些不規矩的主意。在清代,科場上的各種不正之風隨著時間的推移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在清代,政府制訂有一整套的系統防範措施。比如,考官迴避、考場搜檢、試卷糊名彌封、硃卷謄錄等等規章制度,以防來自考生的作弊和官方的腐敗,保證科考的公平與公正。清政府對考生作弊的處罰很嚴厲。一旦被發現,按照《大清律例》,作弊者要被枷號(在街頭帶枷示眾)三個月,然後發煙瘴(邊疆)地區充軍。據史載:乾隆九年(1744)因為科場作弊之風太猖獗,為殺一儆百,乾隆皇帝命大臣舒赫德等在順天府鄉試考場實施嚴打,所有入場的士子都遭到徹底的搜身檢查,果然查出了許多夾帶的士子,據當時目擊者記述,貢院內外一排排站滿了被枷號示眾的士子,一眼望不到頭。

  清朝考生科場作弊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夾帶,即事先將應試資料藏在身上,混過搜身帶進考場。中國歷史博物館現藏有一件清帶考生作弊的衣服,上面密密麻麻寫滿了考試答題。另據報刊披露,前不久,在蘇州發現了一個清代考生夾帶的小冊子,體積很小,一粒米大的空間能寫下六個字。這兩種作弊工具據判斷應該出現在清末,因為道光、咸豐以前,士子入場的搜檢十分嚴格,不但解衣,還要脫靴。而印製蠅頭小楷作弊小冊子,同治以後才風行。當時人們一般將它藏在果餅、衣帶靴帽,或考籃筆硯等器皿的夾層中。《欽定科場條例》規定:“士子如有懷挾或頭場夾帶二三場、二場夾帶三場,俱於舉場前按律枷號斥革,父師一併究治。”“士子入場,衣服器具均經定有成式,違者在外截留。”當然,夾帶有時還包括其他形式,比如遞紙條等。嘉慶二十年(1815)江蘇巡撫張師載上奏說,海洲舉行童試,封門後,發現院內潛伏一人,後又在場內發現一名粘貼假號四外亂望的童生,一查原來二人是一夥,潛伏之人是給後者遞條子的。另外,由夾帶還衍生出許多其他內外傳信的各種方法,官方也十分重視。《欽定科場條例》規定:“考試屆期,凡舉場附近居民有遙點燈竿,連放爆竹及舉放鴿鷂、拋擲瓦等弊,即行拿究”。

  除了夾帶,考生出錢請人假冒自己的名字入場考試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清代人稱“槍替”。當時,照像技術尚未發明,考生身份主要靠官府與鄉里的文書保結來證明,想搞冒充,有一定的發揮空間。當時社會上存在著一些專門冒名頂替代考試的專業群體,人稱“槍手”。嘉慶二十年(1815)御史孫升長在寫給皇帝的一個報告中曾指出,“順天(今北京)一府為首善之區,其槍冒頂替尤不可不嚴為杜絕。近聞通州每屆二十開州縣童試之期,竟有不肖廩保串通學書門斗設立私局包攬頂替代。將近考試先將槍手窩在局不令外出,復於酒茶社色勾引諸童公然議價,視每縣考童人數之多寡定價之高下,議價後將諸童至私局,更相面議,以便場中尋覓。”這種中間掮客抽頭很高,竟高達童生支付費用的十分之三。那些槍手,多是經歷過科場的經驗老手,功底不凡。嘉慶二十五年(1820)廣西鄉試抓到一名叫饒覲光的“槍手”,其出身竟是“舉人撿選知縣”。“槍手”當然也十分危險,一旦被揭穿,僱傭雙方的刑罰都很重。嘉慶十六年(1811)浙江巡撫蔣攸奏報鄉試中抓到“槍替”案,結果查出潛縣童生席如恆僱請槍手韓仁裕進場代考,“議明取進後每人酬謝洋錢七十元。”對此,官府做出如下判決:“查例載學臣考試隨棚代考之槍手審實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僱人者與槍手“合依代考他槍手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僱請之人及包攬之人並與同罪例各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充軍仍照各例改發極邊足四千裡面刺煙瘴改發四字。”

  “場”內夾帶槍替畢竟太初級,風險也大。其實有時候,“場”外的操作會更有作用。雖然清朝明文規定“士子寅緣賄賂,交通關節者,從重治罪。”清初私受行賄之學政,甚至被腰斬,但此風一直沒有斷絕。雍正年間,湖北學政俞鴻圖,賄賣生員學額,贓私愈萬。被湖北巡撫王士俊參劾,訊實正法,被腰斬。雍正十二年(1747)上諭云:“學政科場,乃國家興賢育才之要政,十餘年來不聞有婪贓敗檢之劣員,以為試事漸次肅清。今觀俞鴻圖納賄營私,受贓累萬,則各省之學政是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蓋學政與督撫同在一省,學政之優劣,督撫未有不深知者,止因督撫有所請託分肥,必致瞻徇情面而代為隱瞞。俞鴻圖之貪婪藐法,非遇秉公持正之王士俊,未必即行參奏。又如昔年張廷璐在河南學政時,柔善沽名,非遇田文鏡亦豈肯據實參奏。各省若有考試不公徇情貪賄者,除將學政從重治罪外,該督撫必以溺職罪嚴加處分,諭直省督撫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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